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是指公司股东因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民事纠纷。
《公司法》对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作出了规定,确立了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又称揭开公司面纱、刺破公司面纱制度。
该制度是在承认公司具有法人人格的前提下,在特定的法律关系中对公司的法人格及股东有限责任加以否定,以制止股东滥用公司法人格及有限责任,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法》确立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符合中国公司实践的客观需要,有利于解决股东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侵害债权人利益的问题。
根据《公司法》第20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增设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为第三级案由。
法律指引
《公司法》
第三条第一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十条第一款: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第二十条第三款: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民法总则》
第六十条: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案例链接
曾小明与合昌国际贸易(深圳)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2014)粤高法民二破终字第105号
01
基本案情
合昌公司与东莞雷豹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案经(2008)东法民四初字第207号民事调解书确认,东莞雷豹公司应向合昌公司支付加工费及货款483158.24元,但至今未履行。
东莞雷豹公司于2008年11月被原审法院作出的(2008)东中法破字第11号之四民事裁定宣告破产,并进入破产清算程序。
破产管理人及审计单位陆续发现,作为东莞雷豹公司股东的曾小明、成华及作为实际控制人的戴曙阳不仅将他人财产作为东莞雷豹公司的财产虚报登记、以股权抵偿债务,而且将公司6000余万元资金通过私存、他存、境外存等方式转移,甚至在把东莞雷豹公司绝大部分资产入股公司时也未按法定要求通知债权人,在东莞雷豹公司陷入无法经营的状况下仍向合昌公司及其他债权人赊购产品,导致东莞雷豹公司因负债近亿元无力清偿被裁定破产。
法院查明:东莞雷豹公司管理混乱,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故意藏匿毁损财务资料,导致管理人至今无法查清资产,包括合昌公司在内的二百余名债权人的损失难以弥补。
破产管理人及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立案侦查也未果。
当事人诉求
02
合昌公司诉称:东莞雷豹公司股东等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请求东莞雷豹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曾小明等等对东莞雷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向合昌公司支付货款及利息。
曾小明等辩称:作为东莞雷豹公司股东,仅能以其出资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合昌公司并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曾小明存在侵权行为,也不能证明东莞雷豹公司的公司财产与曾小明的个人财产存在混同情形,请求驳回合昌公司的诉讼请求。
03
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作为东莞雷豹公司股东,曾小明应当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正当行使权利,维护公司财产和人格独立。本案中,东莞雷豹公司存在公款私存、公款他存的情况。
曾小明等利用其对东莞雷豹公司的控制,让东莞雷豹公司承担A公司的运营费用,并由A公司收付东莞雷豹公司在海外的货款,由股东的个人银行账户收付公司在境内的货款,其行为为股东非法转移公司财产、逃避债务大开方便之门,使东莞雷豹公司丧失了独立财产与人格,构成公司股东权利的滥用,严重损害了东莞雷豹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判决曾小明等对东莞雷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说法
股东以不正当或者不合理地方式控制公司,滥用公司法人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规避法律义务和逃避契约义务,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此时应当否认公司的独立法人人格,追加股东为债务人,就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股东的滥用行为具体可表现为资本显著不足、人格高度混同、过度控制和不正当支配等方面。但公司股东为自身利益主张、债权人明知股东滥用公司人格而仍然与公司交易、公司资产足以清偿债务等情形,则不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债权人应通过其他途径实现债权。
原告:________,民族________,出生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工作职务________,居住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民族________,出生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工作职务________,居住地址____________
律师观点分析原告金XX(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被告罗XX、被告湖南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被告李XX、被告湖南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第三人湖南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罗XX、被告XX公司、被告李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龙XX、被告XX公司以及第三人
律师观点分析 原审冒名股东张X莫名被判五百万债务,终获撤销相关虚假的工商登记内容,成功启动重审后,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不承担责任。原告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与被告马X、夏XX、马XX、张XX、张XX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作出(2016)京0102民初21332号民事判决。张XX、张XX不服该判决,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
律师观点分析再审申请人张X、陈XX因与被申请人广州市XX公司(下称XX公司)、原审被告刘XX、原审第三人深圳市XX公司(下称XX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深中法商终字第28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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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观点分析再审申请人董某、易某静因与被申请人张家口市某大厦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鲸大厦)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冀07民终24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20年8月27日作出(2020)冀民申4162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董某、易某静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昌莲,被申请人蓝鲸大厦
一、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纠纷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纠纷如下: 1.股东未出资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此时,公司债权人可以未出资或未全面出资的股东为被告,要求其在未出资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2.股东抽逃出资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此时,公司债权人可以该股东为被告,要求其在抽逃出资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责任。 3.公司人
【引言】高管、董事利用其在任职公司获取的商业信息,拉拢业务到自己私下设立的公司;控股股东用公司的钱还个人债务、购房购车、违规向本人发放奖金。这些行为在实务中屡见不鲜。然而,这些“常见”的情形不合法的,损害了公司的利益。除此之外,常见的损害公司利益行为还有关联交易、挪用公司资金等。虽然《公司法》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禁止行为已作列举(见附表一),本文选取实践中较为常见的损害公司利益的三类情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是指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或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定义务,损害公司利益而引发的纠纷。目前,我国公司管理结构不够完善,公司实际运营中权力易被滥用,一旦发生纠纷,无法依据公司章程对其规制;《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八条虽然规定了高管需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但在行为认定上存在困难;实践中大量存在的隐名股东因行使股东权利受到限制,当损害公司利益情况发生后,对当事人的身
1、《民法典》第八十四条 营利法人的控股出资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法人的利益。利用关联关系给法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修正)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的管辖权之争关于公司争议的诉讼管辖问题,《民事诉讼法》二十六条以及《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了由公司住所地法院进行管辖。从两个条文中列明的诉讼种类来看,包括股东名册记载、请求变更公司登记、股东知情权、公司决议、公司合并、公司分立、公司减资、公司增资、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中规定了公司董监高损害公司利益时的损害赔偿之诉,根据《
1、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是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应当对股东承担损害责任而与股东发生的纠纷。所谓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2、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赵X宇,男,1986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桂媛,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上海XX展览展示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第三人:吴X,男,199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 第三人:上海ZZ二手车经销有限公司 原告赵X宇与被告上海XX展览展示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j公司)、第三人吴X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
什么是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如果公司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话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你可以提起诉讼。
认缴资金若规定的认缴期限内未能足额出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28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
一、在特定的情况下,股东会为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公司法》第20条第三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法》第63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二、根据《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二的有关规定,在出现下列情形时,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一、如果发现股东损害公司利益怎么办依据公司法的规定,如果发现股东滥用股东的权利损害公司利益的,股东要依法承担赔偿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 【股东禁止行为】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
股东损害公司利益怎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