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顾问单位的事务的时候,有一些典型的问题,整理一下以便借鉴、交流。下面是关于物业公司可能会遇到的关于服务外包的问题,基于经济原因、特许经营原因,物业公司有时候不能提供所有的物业服务,所以就是涉及到将一部分服务外包出去。
问:
1.我司将保安服务外包给保安公司(签订外包协议),保安公司派保安员到我司指定项目做保安(保安公司和保安有劳动协议),若外包保安公司违反劳动法(如加班费不足、未保社保等),该保安员提起劳资争议,我方是否有连带责任?
2.若是保安员在我司项目服务时发生工伤意外、打架等,我方是否有连带责任?
3.若我司和保安公司签订外包协议时,明订若保安员发生劳资争议、工伤等皆需由外包保安公司承担,是否我方即无相关责任?
4.如上所述,即假设我司将经营风险转嫁下包商,我司亦知晓该下包亦无法免除上开风险(即加班费、社保等劳动问题),如此整个个物业合同(含转包)都合法?
答:
1、劳务外包是指企业将其部分业务或职能工作发包给相关机构,由该机构自行安排人员按照发包企业的要求完成相应的业务或工作。
劳务外包是发包方与承包方的双方发生关系,发包方与承包方员工之间并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也无须签订任何协议。
所以,外包保安公司违反劳动法,因我方与外包员工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所以我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2、因我方与外包员工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所以保安人员发生工伤意外的,我方与外包单位适用《合同法》,按照《外包服务合同》执行,我方对保安不承担工伤意外等劳动责任;
若保安人员打架的等对他人造成侵权的,则适用《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即由保安单位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3、因我方与外包员工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所以保安人员发生劳动争议、工伤的,我方与外包单位适用《合同法》,按照《外包服务合同》执行,我方对保安不承担相应的劳动法律责任;
4、关于第4个问题,我司不宜外包给有缺陷的保安服务公司。我司不宜自认知晓第三方保安服务公司在劳动法律方面有违法行为的存在。
宜与有合法资质的第三方保安服务公司合作。
第三方保安服务公司在劳动法律方面有违法行为的存在,不影响“《物业合同》”、“《保安服务外包合同》”的效力。
敬祝商安
如何控制业务外包的法律风险?业务外包,是指企业整合用其外部最优秀的专业化资源,从而达到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充分发挥自身核心竞争力和增强企业对环境的迅速应变能力的一种管理模式。 业务外包是企业和外包服务商之间存在提供服务和接受服务的法律关系,外包服务商与员工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员工与企业之间不存在直接法律关系。中国目前的业务外包范围已相当广泛,包括:保安、物业、保洁、员工档案关系、人事社保、工资
银行信贷业务中的法律风险及防范有哪些1.关于签章方面目前,部分信贷人员往往注意借款人(或保证人)在借款合同、最高额担保合同、贴现等合同上审查单位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私章,而疏忽了法定代表人签字。这可能存在两种潜在风险:一是企业经办人道德风险,即未经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私自盖章获取贷款或给其他企业提供保证;二是企业法定代表人的道德风险,即企业法定代表人以其未签字为由,不承认债务或保证责任。因为根据《民法
社保外包行为是扰乱社会保险管理秩序的违法行为。以工伤保险为例,《工伤保险条例》第8条第二款规定“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由此可见,各个行业的工伤保险费率不同,社保外包行为可能会在不同行业之间进行。倘若高费率行业都将社
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的法律风险 有限责任公司财产的独立性:有限责任公司在法律上是独立的法人团体。公司法人的人格独立于任何个人,包括公司的董事长或法定代表人。公司法人人格独立的实质内容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有独立的财产,即股东的出资形成为公司的财产,公司以其代表人的名义独立行使对该财产的权利。二是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即公司以其全部独立的财产对公司的债权人承担责任,而公司的股东与公司的债权人并
你好 如果这家公司涉及洗钱的话,你肯定难逃干系
公司注册地址与实际经营地址不一致的法律风险
引言:在经营过程中,以个人账户收取公司款项的现象比较常见。如果只是个人替公司代收款项,代收后将款项转交公司的,还属于正常的经营行为,在法律上也没有太大问题。但是,如果个人收款后不交给公司,而是直接个人支配使用,这种情况就存在很大的法律风险了。本文对此法律风险进行梳理分析。一、民事连带责任法律风险法人人格及财产的独立性,股东的有限责任是公司法律的核心规则。以个人账户收取公司款项而不返还,直接导致个人
设立一人公司的法律风险
(一)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用;(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三)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四)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五)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六)办公费用;(七)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八)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九)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温馨提示】当前回复为大多数情况的参考答案,若未能解决您的法律问
公民的个人身份证(含复印件)被人冒用、盗用的情况时有发生,尤其是身份信息被人冒用于工商登记的案例亦呈高发态势。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从非法途径获得的他人身份信息进行注册公司,将被冒用人登记为公司的股东、法定代表人等,以期为违法犯罪活动规避法律风险。诸多类似事件给被冒名人带来了经济和生活上的多方面麻烦,甚至导致面临巨大法律风险。一、被冒用人面临的潜在法律风险因公司的设立、变更的备案登记均可通过出具委托书,
劳动合同改签劳务派遣,通常是企业为了规避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降低用人责任的一种手段。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改签为劳务派遣需要向劳动者支付补偿金(每服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有权要求单位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支付赔偿金(每服务一年支付2个月工资)。《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
认缴注册资本不等于不缴,只是附期限的缴纳,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承诺缴纳的注册资本以及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属于公司资产,未实际缴纳的部分即为股东对公司的负债,该项债务只是暂时在约定的期限内存在。认缴注册资本的法律风险很多,但在实务中主要是两大法律风险:一是认缴注册资本到期后,如果认缴股东仍未缴纳的,对公司内部而言要向其他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对外部而言要在未缴纳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二是如果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一般情况下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但根据《公司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股东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那股东以其个人账户收取公司款项是否存在被法院或仲裁机构认定为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
作者简介:孙侠律师,执业九年,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擅长处理各种诉讼和非讼业务,从事律师职业前在一家大型企业担任法务工作,现在也是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同时担任东华大学的工程与社会课程的讲师,每年为学生讲授相关法律知识,为祖国人才的培养做贡献。代理过承包经营合同纠纷、股权转让合同纠纷、厂房转让合同纠纷、承揽加工合同纠纷、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征收补偿合同纠纷、分家析产纠纷、离婚纠纷
案例分析:公司注册地与实际办公地不一致的法律风险裁判摘要:本院认为,被告为原告提供参赛服务,原告交纳参赛费用,双方之间成立服务合同法律关系。现被告公司注册地无人办公,被告也未告知原告地址变迁等情况,被告显已无法履行合同义务,故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返还费用8800元。基本案情:原告陆x与被告未来xx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4月13日
一人公司之公私财产混同的法律风险分析 一、一人公司的概念:一人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种特殊类型。 二、一人公司公私财产混同的法律风险:众所周知,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外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出资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但因为一人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中的一种特殊类型。若股东同样在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则可能发生股东滥用法人独立的地位及股东的有限责
近十多年来,随着国内各地房地产市场的迅猛发展,家庭装饰装修企业也雨后春笋般大量涌现,而国家对于家庭装饰装修行业的管控相对不完善,截至目前,尚无专门立法予以规范,仅有2002年5月1日起施行的国家建设部110号令《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这一部门规章对家装行业进行了规范。但由于该管理办法属政府部门规章,位阶较低,且年代久远,不能适应现代房地产和家装行业的发展要求,因此在现在的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已
律师解答物业公司不备案的后果为,其在业务地经营的时候不受法规的保障,一旦发生物业纠纷等问题需要解决时,物业主管部门没有任何的义务协助其解决。一经发现,会被处以罚款,并限期备案,拒不改正,将会被处以重罚。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加强行业诚信管理。第三十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
在居民身份证被冒用的案例中,比较值得注意的情况就是身份证被他人冒用作为股东注册设立公司。本文就身份信息被冒用注册设立公司如何维权进行简要探讨。▌一、身份证被冒用注册公司可能会给当事人带来的法律风险1、当事人真正要自己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时会受到限制。根据《公司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因此,如果身份证被他人冒
缴纳出资是股东的法定义务,但有的股东却在未实缴出资的情况下就转让其持有公司的股权,遇到这种情况又会有哪些法律风险呢?本文仅针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讨论。一、认缴制下公司股东的出资义务认缴制下的公司股东只是暂缓缴纳而并非不缴。公司成立时是否需要缴足出资,具体以公司章程规定为准。《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如公司股东未按期缴纳出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