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一般情况下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但根据《公司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股东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那股东以其个人账户收取公司款项是否存在被法院或仲裁机构认定为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而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呢? 承担连带责任的前提一是利用公司法人格规避合同或法律义务的行为,二是公司法人人格形骸化的行为。用股东以其个人账户收取公司款项存在使公司法人人格形骸化的风险。 首先探讨一般意义上的有限责任公司(非一人公司)。根据法律规定,股东是否滥用法人独立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的举证责任为一般情形,即由债权人进行举证。在债权人完成了基本的举证责任即公司财务与股东个人财务进行了混同,就本文来说就是债权人证明了股东用自己的账户收取及支出公司的款项,则及有可能发生举证责任倒置。举证责任倒置后,公司股东需对款项作出的收支作出合理解释,并配以公司的账务资料来证明虽股东账户发生公司的收款与支出,但收款与支出清晰透明,并没有发生股东与公司人格混同的情况,即没有使公司法人人格形骸化,否则极有可能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对于一人公司来说,举证责任法定倒置,需直接由股东证明公司与股东没有发生人格混同的情况。 建议对策:
1、尽可能的不要用股东的个人账户收支公司款项。公司进行独立的财务的管理,防止资金混同。
2、若确实发生了股东个人账户收支公司款项情况,应该规范、完善、明晰公司账目,明确每笔资金的流向,不要发生股东个人财务与公司财务混同的情况(收支公司款项不必然财务混同)。 黄黎律师为重庆兴瑜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领域为企业常年法律顾问,具体为公司治理、章程设计、股权转让、合同纠纷、劳动争议、金融和民间借贷。
引言:在经营过程中,以个人账户收取公司款项的现象比较常见。如果只是个人替公司代收款项,代收后将款项转交公司的,还属于正常的经营行为,在法律上也没有太大问题。但是,如果个人收款后不交给公司,而是直接个人支配使用,这种情况就存在很大的法律风险了。本文对此法律风险进行梳理分析。一、民事连带责任法律风险法人人格及财产的独立性,股东的有限责任是公司法律的核心规则。以个人账户收取公司款项而不返还,直接导致个人
2017年1月5日,某经营部与某公司签订《仓储租赁合同》,约定某公司将某仓库出租给某经营部使用,租赁期为3年,即2017年1月5日至2020年1月4日。合同签订后,某经营部依约支付了租金110万元,其中86万元租金转款至某公司股东贾某的个人账户。2019年1月8日,因政府规划拆迁,导致仓储租赁合同终止。因协商退还租金未果,某经营部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公司和贾某连带返还多收取的租金及利息。法院经审理
▼案情简介▲两家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纠纷,被告公司一直未能支付原告公司货款,原告公司在与被告公司的诉讼中获得胜诉判决,但却苦于被告公司作为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没有任何财产可供执行,致使判决成为一纸空文。本所律师在仔细研究案件材料后,指出被告公司法人以个人账户收取支出资金,用于投资理财、个人生活花销等用途,属于滥用股东权利,已构成与公司之间财产及人格上的混同,应当以此为突破口提起诉讼,要求对方
股东有限责任制度是对股东的一种保护。该制度的内涵是公司法人财产和股东财产互相独立,股东只须在出资范围内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但在“法人人格混同”时,股东将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人人格混同”指的是股东和公司的独立财产和独立意思难以分清。以下对“法人人格混同”的行为做出进一步的分析。1、法人人格混同的构成要件 相关法条:《公司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
2、销售业务员上门收款时,收到的现金先存入自己账户,或忘记公司账号时让付款方先打入自己账户,一定时间或金额时,才提现上交或转账到公司账户;3、老板或股东,授意下属将业务收入款项,先打到其个人账户,下属认为老板或股东的钱爱放那就放那,或虽觉有不妥但上头命令只能执行;对于公司而言,在一定的条件下,这些个人账户的款项,可能不会再回到公司的账上,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对于个人而言,在一定的条件下,可能承担意
缴纳出资是股东的法定义务,但有的股东却在未实缴出资的情况下就转让其持有公司的股权,遇到这种情况又会有哪些法律风险呢?本文仅针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讨论。一、认缴制下公司股东的出资义务认缴制下的公司股东只是暂缓缴纳而并非不缴。公司成立时是否需要缴足出资,具体以公司章程规定为准。《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如公司股东未按期缴纳出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
最高院: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借款却汇入其个人账户的,应与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裁判要旨:作为法定代表人的签名,对外代表公司。但是,涉案借款在实际支付时却分别打入了法定代表人个人账户而非公司账户,该情形实为以公司名义借款,而款项实际进入个人账户,可以认定为债务的混同,法定代表人个人应与公司对该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魏宝钧、石艳春等与郑树茂、荆志成借款合同纠纷纠纷案》【(2014)民申字第1250号】最高院
张静律师解答:具体案件具体分析,难度较大。如下面这个案件,原告股东起诉被告股东侵犯其财产权,因其用个人账户收公司款项。最终法院认定,被告股东有收款也有付款,不能证明侵权。且就算是侵权,也是侵犯公司的财产权,股东个人无权起诉,最终驳回原告股东要求赔偿的诉讼请求。判决书节选: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李被告、被告公司是否存在侵权行为;如存在侵权行为,应如何确定侵权责任的问题。本院分析如下:赖原告要求
在我国企业法人的股东转走公司公账一般是民事纠纷,如果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占用资金,数额较大的,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属于刑事纠纷。股东转走公司公账属于抽逃出资且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构成抽逃出资罪。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四条 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
股东用个人账户代收公司货款,应否认定“人格混同”?(姚程律师)公司常法服务 天津姚程律师 2022-09-23 18:11 发表于天津以案说“典”司法实践中,由公司股东或高级管理人员用个人账户代收公司货款的行为比较常见,一旦发生纠纷,是否认定“人格混同”,对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那么,此类案件应当如何把握“人格混同”的认定标准呢?本期以案说"
个人账户向公司账户转账需要交税,但如果是借款、往来款则不需要纳税,具体应当根据实际款项性质确定。个人账户向公司账户转账一般是实时到账,跨行交易到银行柜台办理的,就需要一直三个工作日。 一、个人账户向公司账户转账需要交税吗 个人账户向公司账户转账原则上是需要交税的,但是具体还得区分款项的性质。国家规定,企业账户是不能随便向个人账户转账的,除非是差旅费,劳务费等,但通常要提供相关的合同等,而且
生育津贴是打在个人账户还是公司账户?生育津贴是先打入公司账户,然后由公司向个人转账。一、申领生育津贴流程1、产后3个月内把材料1-5交女方单位人力资源部2、填写《xx市申领生育津贴人员信息登记表》并由单位盖章3、个人执此表到爱人单位盖章并双方本人签字,返还女方单位4、女方单位每月5日-25日报社保申报,资金到公司帐后发给本人二、申领生育津贴材料1、《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2、《生育服务证》原件及
1、出纳员将个人账户作为备用金账户,提取备用金时将款项转入个人账户,员工报销或备用金零星支付时,从个人账户转给收款人,觉得避免了假钞、长短款、还不用点钞干手净脚;2、销售业务员上门收款时,收到的现金先存入自己账户,或忘记公司账号时让付款方先打入自己账户,一定时间或金额时,才提现上交或转账到公司账户;3、老板或股东,授意下属将业务收入款项,先打到其个人账户,下属认为老板或股东的钱爱放那就放那,或虽觉
将资金打入个人账户,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属于违法行为,入股公司时,必须将资金转入公司的对公账户中,如果不采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进行估价,用非货币财产出资。
在认缴制体系下认缴期限系股东需要履行的未来出资义务,属于股东的出资承诺,对债权人是一种预期。但股东在认缴期限尚未届满时即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退出,退出后原股东是否还须承担公司债务?一、瑕疵股权转让中原股东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公司法》第3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用个人账户经营公司,5大法律风险公司利用个人账户从事企业生产经营中的财务往来,无非是为了违法减少企业收入,从而逃税;或者为了避免司法强制执行的目的。本文不惴浅陋,分析如下:一、公司账户与股东账户之间存在大量、频繁的资金往来可能导致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裁判要旨:我国实行银行账户实名制,原则上账户名义人即是账户资金的权利人。同时,公司应当使用单位账户对外开展经营行为,公司账户与管理人员、股东账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股东未对公司款项汇入个人账户作出合理解释,应当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否则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裁判要旨对于不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公司股东与公司财务人格混同的举证责任原则上应当由公司债权人承担,但公司债权人能够提供初步证据证明股东滥用公司独立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法院可确定该举证责任由公司股东承担。股东未对公司款项汇入个人账户作出合理解释,应当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
律师观点分析案情简介:张**在2020年8月至2021年9月期间在西安******服务店处任店长,负责店面经营事宜,被告在工作期间,多次从原告公司支取费用用于店面经营及其他事项,被告于2021年10月离职以后,未向公司归还未使用款项及代收款项,经公司催要后,被告张**向原告出具了《分期还款承诺书》,承诺剩余未归还62000元按月分期还款,逾期付款则按照LPR四倍支付利息并承担原告为维权产生的诉讼成
公司法人把公司账户上的钱转到自己个人账户上不属于违法行为。公司账户是存款人以单位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公司账户转个人账户的用途可以是给员工(包含法人代表)发放薪酬福利的日常转账结算以及借款等其他结算需求,但要注意转账要是小额,非多次转账才可以。《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基本存款账户是
现在的注册资本实行认缴制,当时打不上出资款,在一定的时间内打入就可以,一般是两年内。有效没有效要看公司章程,章程中规定了某人的出资比例和出资款到时候就要按时出资,不然征信系统中会有不良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