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张**在2020年8月至2021年9月期间在西安******服务店处任店长,负责店面经营事宜,被告在工作期间,多次从原告公司支取费用用于店面经营及其他事项,被告于2021年10月离职以后,未向公司归还未使用款项及代收款项,经公司催要后,被告张**向原告出具了《分期还款承诺书》,承诺剩余未归还62000元按月分期还款,逾期付款则按照LPR四倍支付利息并承担原告为维权产生的诉讼成本(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险费、律师费、交通费等)。
案件分析:
1、本案支取费用和代收款项发生于劳动者在职期间,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但是根据实际情况看,领支费用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借款,但因为现行法律对该部分没有明确规定处理办法,目前可用的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职工执行公务在单位借款长期挂账发生纠纷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答复》以及高院民一庭在《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沪高法民一[2002]6号)二处,根据此两处回复及解答可知,劳动者预支、占有单位财务的行为与劳动权利义务牵连,应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处理劳动期间因劳动关系产生的领支费用等属于劳动争议,由劳动仲裁委处理,但因为实务中劳动仲裁委不采纳上诉回复及解答,通常以不属于劳动仲裁受案范围为由不予处理,而法院也不处理这部分,通常以劳动期间产生的领支事项由公司内部财务制度处理为由不予支持。
这就导致员工领取公司款项,离职后非法占有,却没有合法途径可以追回。这也是后续法律需要进一步完善和规范的地方。但在法律规范之前,公司要规范管理制度,避免诉讼风险。
2、有实务案例可考,单位在员工离职后以借款关系起诉至法院,法院常见的做法有两种,一是认定借款发生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劳动争议,不符合借款关系,故不认定借款关系,驳回单位起诉。
二是认定虽然借款发生在劳动争议期间,但是员工离职后该款项转化为借款,故认定借款关系成立,判决员工向单位返还。之所以出现两种不同的判决结果,根源在于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回复和解答针对个案,不对所有案件产生强制力,法院可以不采信。
但因为实务中员工非法占有公司资产的情况屡见不鲜,因此在有借条、转款记录、还款协议等证据充足的条件下,法院在一定程度上还是会认定借款关系存在。
案件结果:
一、本调解书生效后,张**于2022年12月31日前向西安******服务店返还62000元;
二、如被告张**未按上述协议履行还款义务,原告西安******服务店有权申请强制执行,并有权要求被告张**按照LPR四倍支付自2022年5月1日开始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
律师建议:
1、公司要严格规范管理制度,对于员工领取、借支款项方面做出管理规定,借款要符合借款条件,要出具借条(写明用途,非工作支出)、转款记录等,且借款不能实际用于工作需要。
领取业务费也要规范审批、报销制度,规范员工行为,公司应收款项应以公司公户或者指定账户收取,避免员工个人收款。
2、发生款项未返还时,可以由员工向单位出具还款协议,承诺书等,完善证据,以备诉讼。
3、发生员工私自收取公司应收款且拒不归还的,公司要及时取证报案。
4、作为员工个人,也要严格遵守公司管理制度,不可私下占有公司资产,否则涉嫌职务侵占罪,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用人单位按照上述第36条-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第47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除了上述情形以外,用人单位辞退员工的,就属
您好,可以和对方协商,分期进行主张。
您好,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的证件,是违法行为,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和公安机关举报,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本人,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罚款。
您好!住房公积金补缴是指单位缴纳未缴、少缴的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末次正常汇缴年月之前的公积金,按补缴业务处理。单位欠缴、少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及时补缴住房公积金。可补缴的原因:欠缴补缴、少缴补缴、调账补缴、强制补缴。办理流程:手续齐全情况下,当场办理。补缴需提供的资料1.《住房公积金补缴书》;2.付款票据(转账划款回单等,转账划款回单无法提供原件的可提供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或备案章),选择
用人单位有污蔑公司员工的行为,员工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在提起诉讼时,需要搜集被污蔑,损害名誉的证据,如录音录像、短信等书证和视听资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
无故辞退是违法解除合同,可以主张继续履行合同或者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履行期间,用人单位可以按《劳动合同法》三十九条、四十条、四十一条和四十二条规定解除合同。 劳动者严重违法违纪,用人单位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解除合同的,没有补偿。其中,因为劳动者原因造成用人单位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劳动者本单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
职工在工作期间生病的,单位是不应该负责医疗费,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1、如果是因工作原因引起的职业病的,则职工可以要求享受工伤待遇。如果单位未为该职工缴纳工伤医疗保险的,则应该由单位负责医疗费及其它工伤待遇。2、如果是因职工自身原因生病的,则原则上单位没有责任。但是,如果位未为该职工缴纳工伤医疗保险的,则应该由单位负责赔偿原医疗保险可以报销部分的医疗费
在职职工因病死亡,单位应当补偿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和遗属生活补助费。丧葬补助金按其死亡时上年度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月平均基本养老金的四个月发放。抚恤金按其(包括在职参保人员和已办理退休手续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满一年计发一个月死亡时上一年度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月平均基本养老金,最多不超过20个月。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计算到月,不满一年按
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法第三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
如果员工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才视同为工伤,否则很难认定为工伤,公司也没有义务承担工伤或赔偿责任.
【案情简介】李某系A公司的业务发展部经理,双方签订的最后一份劳动合同约定期限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李某在担任A公司的业务发展部经理期间,自行在外出资设立了B公司并担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一职,同时还在他人出资设立的C公司任监事一职。2016年1月26日,A公司单方解除了与李某的劳动关系。2016年3月2日,李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要求A公司支付违法解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后,又与另一个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权将劳动者辞退。
一、全职员工在职期间在外兼职合同没约定公司可以辞退吗劳动合同没有约定劳动者不得在外兼职,在职员工在外兼职时,用人单位能不能解除劳动合同,要依据具体情况而定,如果影响本职工作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
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分析,员工是否有权代理,或者构成表见代理等。
一般不违法。但是若在职员工属于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的,不得从事与所在公司具有竞争关系的业务。《刑诉法》第五十六条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二)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四)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如果是上班时或下班后突发疾病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构成工亡,需要赔偿,其它自己生病的没有赔偿。
你好,要看不服从安排是否符合法定的事由,才可以相应处理;但以员工不服从安排就停职肯定不行的。
如果是破产,你爸的医疗费作为破产债权向清算组申报可优先受偿。
你好,符合失业金领取条件的失业人员,需要提供解除劳动关系的材料、身份证、户口本等向当地社保机构申请领取失业金。
企业的技术发展,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当然,更离不开员工的科研创新。那么,员工在职期间作出的发明创造,专利权属于谁?万春花律师知识产权18818238099万春花律师解答:需要区分是否属于职务发明创造。通常情况,员工在职期间,履行本职工作作出的发明创造或者主要是利用公司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一般属于职务发明创造,如果员工与公司没有明确的合同约定,该专利的申请权和所有权属于公司。万春花律师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