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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在职期间领取、收取公司款项,离职后拒不归还,公司起诉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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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在职期间领取、收取公司款项,离职后拒不归还,公司起诉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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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张**在2020年8月至2021年9月期间在西安******服务店处任店长,负责店面经营事宜,被告在工作期间,多次从原告公司支取费用用于店面经营及其他事项,被告于2021年10月离职以后,未向公司归还未使用款项及代收款项,经公司催要后,被告张**向原告出具了《分期还款承诺书》,承诺剩余未归还62000元按月分期还款,逾期付款则按照LPR四倍支付利息并承担原告为维权产生的诉讼成本(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险费、律师费、交通费等)。

案件分析:

1、本案支取费用和代收款项发生于劳动者在职期间,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但是根据实际情况看,领支费用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借款,但因为现行法律对该部分没有明确规定处理办法,目前可用的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职工执行公务在单位借款长期挂账发生纠纷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答复》以及高院民一庭在《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沪高法民一[2002]6号)二处,根据此两处回复及解答可知,劳动者预支、占有单位财务的行为与劳动权利义务牵连,应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处理劳动期间因劳动关系产生的领支费用等属于劳动争议,由劳动仲裁委处理,但因为实务中劳动仲裁委不采纳上诉回复及解答,通常以不属于劳动仲裁受案范围为由不予处理,而法院也不处理这部分,通常以劳动期间产生的领支事项由公司内部财务制度处理为由不予支持。

这就导致员工领取公司款项,离职后非法占有,却没有合法途径可以追回。这也是后续法律需要进一步完善和规范的地方。但在法律规范之前,公司要规范管理制度,避免诉讼风险。

2、有实务案例可考,单位在员工离职后以借款关系起诉至法院,法院常见的做法有两种,一是认定借款发生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劳动争议,不符合借款关系,故不认定借款关系,驳回单位起诉。

二是认定虽然借款发生在劳动争议期间,但是员工离职后该款项转化为借款,故认定借款关系成立,判决员工向单位返还。之所以出现两种不同的判决结果,根源在于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回复和解答针对个案,不对所有案件产生强制力,法院可以不采信。

但因为实务中员工非法占有公司资产的情况屡见不鲜,因此在有借条、转款记录、还款协议等证据充足的条件下,法院在一定程度上还是会认定借款关系存在。

案件结果:

一、本调解书生效后,张**于2022年12月31日前向西安******服务店返还62000元;

二、如被告张**未按上述协议履行还款义务,原告西安******服务店有权申请强制执行,并有权要求被告张**按照LPR四倍支付自2022年5月1日开始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

律师建议:

1、公司要严格规范管理制度,对于员工领取、借支款项方面做出管理规定,借款要符合借款条件,要出具借条(写明用途,非工作支出)、转款记录等,且借款不能实际用于工作需要。

领取业务费也要规范审批、报销制度,规范员工行为,公司应收款项应以公司公户或者指定账户收取,避免员工个人收款。

2、发生款项未返还时,可以由员工向单位出具还款协议,承诺书等,完善证据,以备诉讼。

3、发生员工私自收取公司应收款且拒不归还的,公司要及时取证报案。

4、作为员工个人,也要严格遵守公司管理制度,不可私下占有公司资产,否则涉嫌职务侵占罪,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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