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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福田区技工学校设立审批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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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福田区技工学校设立审批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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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申请人或单位可以提出申请:(一)申请人应当符合《职业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规政策规定的“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申请设立的技工学校应当符合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技工教育的宏观规划。

(二)联合举办技工学校的,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出资比例、方式、权利和义务等。(三)申请设立的技工学校应有明确的学校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名称应符合下列要求:1.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外文名称应与中文名称一致。2.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应规范、明确为“深圳市XX技工学校”。

3.未经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批准,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世界”、“国际”字样。(四)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以及《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技工学校设立审批的管理办法》(粤人社规〔2014〕3号)有关技工学校的设置标准要求。

二、办理材料

申请筹设市属技工学校时,举办者应向审批机关提供下列材料(详见《深圳市民办技工学校设立申请表》及以下附件资料:(一)申办报告和可行性论证报告;

(二)举办者相关情况,包括名称(姓名)、地址(住址),联系人及联系电话;法人资格或身份证明材料。(三)拟办学校筹备情况,包括办学场所、办学资产、专业设置、设备配备、人员配备(含学校领导班子、教师、财会人员)管理架构及管理制度、图书资料等相关证明材料。

(四)民办技工学校章程、首届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及相关证明材料(正式设立时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预先核准登记通知书。

(五)学校针对专家组评审意见制定的完善方案(评审后提交);

据实填写(办学定位、办学方向、办学规模),包括但不限于样表所列举内容。学校拟设专业可行性调研报告

个人举办的,需提交个人身份证电子版。机构或企业举办的,需提交工商局出具的营业执照),或民政局出具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相关文件(如民办技工学校校章程,公办技工学校上级主管部门关于实行校长负责制的决议、文件)。学校管理机构图;

拟聘各科室主要负责人学历、职称、工作经历等证明材料。

校长、教学管理人员、教师的学历证书、专业职称证书、国家职业资格证、上岗资格证书。学校领导班子还需提交工作经历、主要业绩等证明材料。

公办技工学校主管部门对学校领导班子的任命文件,民办技工学校领导班子聘任合同。(合同期不少于5年)。

财会人员的《会计人员从业资格证》

学校学生管理、后勤管理、招生就业管理以及财务管理等相关管理制度。学校对学生取得学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的管理制度。

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制度。班主任聘任管理制度、学生社团管理制度、学生团建工作制度。学校师资队伍招聘实施方案。现有和拟聘教师队伍汇总表。

学校师资队伍中长期(3-5年)引进培养计划。公办技工学校提供相关编制部门对设办学校的意见。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和各项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食品安全制度。安全设备设施清单。

学校拟设专业的教学计划(人才培养方案)、教学大纲(课程标准)、拟用教学目录和教学管理资料。德育机构构架及管理制度,德育工作方案、德育工作计划。

学校校企合作办学制度。学校拟建立的校企合作指导委员会及成员名单。学校拟设专业与相关企业合作的意向书、制定生产实习基地方案和生产实习计划等。

(每个专业与2个以上企业签订合作意向)。聘企业高技能人才和工程技术人员担任教师的相关资料(包括聘任合同、拟聘人员职称、学历和职业资格证明文件等)。

《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预核准通知书》

学校资产有效证明材料,包括举办者出资办学的有效验资报告(含账户存款、实物评估作价、除土地使用权外的无形资产投资额等),并载明产权,(可由会计事务所出具),举办者出具的为学校发展提供稳定资金来源的承诺书。

学生实训时1人1个工位,学校拟设专业的实训场所工位分布和实训设备清单。学校实训设备资产的有效证明,包括采购合同、固定资产评估报告等。

公安局区分局消防监督管理大队出具。消防验收资料文件根据是否属于必审必验项目的与否,分为消防备案凭证和消防审验合格意见书两种:如果不属于必审必验项目,属于抽查备案项目的提交:消防设计备案凭证和消防设计备案表,备案凭证结果显示未抽中或合格。

如果属于必审必验项目的,提交:消防审核合格意见书和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是否属于必审必验项目按广东省消防总队的标准)。

食堂卫生许可证。校区电气、电路安全检测报告。校舍建筑结构安全检测报告。

技工学校应具备完善的学生生活设施。学生宿舍完善,建筑面积人均不少于5平方米。具备设施完善的学生食堂,设施齐备,符合食品安全相关规定。

建立食品安全制度及校园周边食品安全的防控措施。学校学生宿舍面积计算和设施配置清单。学校学生食堂设施配置清单。体育运动场所面积≧4000平方米,具备满足体育教学和学生锻炼身体需要的体育设备设施。

体育运动场所平面图及面积计算。体育设备清单。有教师、学生阅览室、专业书籍≧40%,具备满足多媒体、网络教学、信息化管理需要的软硬件设备设施。

设立专门校医室(心理咨询室)。

技工学校校园占地面积不少于3万平方米(约45亩);校舍建筑面积不少于1.8万平方米,生均校舍建筑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

属于自有房产提供《房产证》;属租赁场地的,可提交原始租赁合同及出租方产权证明,或提交经过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租赁期不少于8年的租约文件。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人登录深圳市职业培训与技能鉴定网上服务系统(//sz12333.gov.cn/ostoss/)提出申请,网上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人员线上受理,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系统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或告知不予办理原因。

3.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审查通过后组织专家现场评估。符合审批条件的,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不符合条件的,通知整改;整改合格后再次组织专家现场评估。

4.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人到窗口提出申请

2.窗口工作人员告知申请人登录深圳市职业培训与技能鉴定网上服务系统(//sz12333.gov.cn/ostoss/)提出申请,网上提交申请材料。

3.受理人员线上受理,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系统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或告知不予办理原因。

4.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审查通过后组织专家现场评估。符合审批条件的,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不符合条件的,通知整改;整改合格后再次组织专家现场评估。

5.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8005号深圳人才园服务大厅24号窗口

五、办理时限

90(自然日)

六、办理机构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6年修订】(2017年)

第二条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未作规定的,依照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教育法律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6年修订)(2003年)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民办教育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6年修订】(2017年)

第十条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6年修订)(2003年)

第十一条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1996年)

第十一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职业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宏观管理。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职业教育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职业教育工作的领导、统筹协调和督导评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6年修订)(2003年)

第十二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6年修订)(2003年)

第十三条申请筹设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二)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

(三)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四)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6年修订)(2003年)

第十四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筹设民办学校的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同意筹设的,发给筹设批准书。不同意筹设的,应当说明理由。

筹设期不得超过三年。超过三年的,举办者应当重新申报。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令第412号)(2004年)

附件: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第87项:设立技工学校审批的实施机关为劳动保障部、省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6年修订)(2003年)

第十五条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筹设批准书;

(二)筹设情况报告;

(三)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四)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五)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4.《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粤府令第169号)(2012年)

第三点第18项市县属技工学校的设立审批,下放到地级以上市政府,备注“行政许可事项‘技工学校的设立审批’的子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6年修订)(2003年)

第十六条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并应当提交本法第十二条和第十四条(三)、(四)、(五)项规定的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6年修订)(2003年)

第十七条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其中申请正式设立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6年修订)(2003年)

第十八条审批机关对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发给办学许可证。

审批机关对不批准正式设立的,应当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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