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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等职业学校设置审批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问题描述

中等职业学校设置审批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1个回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1996年)第十一条,申请项目需满足以下条件:???

1、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

2、具备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以及省、市关于各级各类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

二、办理材料

验原件收原件1份。

验原件收复印件2份。

验原件收复印件2份。

验原件收复印件2份。

验原件收复印件2份,如举办者是个人,则不需要提供。

验原件收复印件2份,如举办者是个人,则不需要提供。

验原件收复印件2份。

验原件收复印件2份。

验原件收复印件2份。

验原件收复印件2份。

验原件收复印件2份。

验原件收复印件2份,非捐赠性质的不需要。

验原件收原件1份。

验原件收复印件2份。

验原件收复印件2份。

验原件收复印件2份,如果提供了“董事会组成人员名单”或“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则不需要提供。

验原件收复印件2份,如果提供了“理事会组成人员名单”或“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则不需要提供。

验原件收复印件2份,如果提供了“理事会组成人员名单”或“董事会组成人员名单则不需要提供。

验原件收复印件2份。

验原件收复印件2份。

验原件收复印件2份。

验原件收复印件2份。

验原件收复印件2份,如果提供了校园《土地使用证》或校园房产证则不需要提供则不需要提供。

验原件收复印件2份,如果提供了校园《建设用地许可证》或校园房产证则不需要提供。

验原件收复印件2份,如果提供了校园《建设用地许可证》或校园《土地使用证》则不需要提供。

验原件收复印件2份。

验原件收复印件2份。

验原件收复印件2份。

验原件收原件1份。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肇庆高新区分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2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预受理,出具电子版《预受理回执》;

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预受理后,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或邮寄向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自行递交材料的申请人,需选择自行到中心领取办理结果或选择市内免费、市外自费快递方式领取结果。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相关批准文件》;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

申请人选择自行到中心领取办理结果或选择市内免费、市外自费快递方式领取结果;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相关批准文件》;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肇庆高新区政德大街91号行政服务中心

五、办理时限

3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教育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教育部关于印发的通知》(2010年)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依法设立的各类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成人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技工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的设立依据国家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发布的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其设立、变更、终止应当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审批或备案。

广东省实施办法(2010年)

第八条民办学校的设立,按照下列权限审批:(一)实施本科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以及师范、医药类专科教育的高等职业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审批;

(二)实施师范、医药类以外的专科教育的高等职业学校,由省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备案;(三)实施高级中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并报省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四)实施义务教育、学前教育、文化教育类非学历教育的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审批;(五)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技工学校,由省、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按照各自权限审批。对涉及多个办学层次的设立申请,由负责审批高层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1996年)

第十一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职业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宏观管理。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职业教育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职业教育工作的领导、统筹协调和督导评估。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

第十四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

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

高等教育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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