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指导法院统一裁判尺度,最高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发布了十大征收拆迁案例。这些案例代表了十类典型的征收拆迁纠纷类型,均是2013年1月1日以后作出的裁判,对于实务中同类型征收拆迁案件的处理具有指导示范意义。
案例1“杨瑞芬诉株洲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案”涉及房屋征收范围问题。该案例强调:因征收规划不合理,对于整幢建筑的一部分未纳入规划红线范围内,出于安全性、实用性考虑,可以将未纳入规划的部分一并予以征收。
案例2“何刚诉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是关于征收补偿标准问题。该案明确,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补偿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对被征收人显失公平,应对征收决定予以撤销。
案例3“孔庆丰诉泗水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案”是关于被征收人补偿方式选择权的保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因此,征收部门在作出补偿决定时,违背上述条例规定,剥夺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的选择权的,补偿决定应予撤销。
案例4“艾正云、沙德芳诉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涉及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程序问题。《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了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程序,对评估价值有异议的,向评估机构申请复核;
对复核有异议的,向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规定了具体评估程序。征收部门违反上述规定,未将评估报告送达被征收人,从而剥夺了被征收人申请评估及鉴定的权利,属于违反法定程序,征收补偿决定应当予以撤销。
案例5“文白安诉商城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也涉及被征收房屋评估程序问题,但与案例4不同的是,案例5中,征收部门先发布评估机构选择公告,后发布征收决定。
这违背了征收决定作出后才能进入选择评估机构阶段这一基本程序要求。另外,该案还涉及实体方面内容,即:补偿决定确定的被征收人不是房屋权属登记人,基于以上两点,法院判决对征收部门作出的补偿决定予以撤销。
案例6“霍佩英诉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的争议问题是被征收房屋性质如何确定。被征收房屋是居住房屋还是营业用房,其补偿的标准不一样。
实务中一般是根据房屋权属证书所载明的房屋用途予以确定。如果被征收人认为被征收房屋是商用房,其要承担举证责任。
案例7“毛培荣诉永昌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中,法院对合法合规的被征收房屋评估程序予以确认,支持征收部门依法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
案例8“廖明耀诉龙南县人民政府房屋强制拆迁案”、案例9“叶呈胜、叶呈长、叶呈发诉仁化县人民政府房屋行政强制案”均是行政机关违法强制拆除房屋案件,这两个案例明确,即使对于违法建筑的强制拆除,也要严格遵循《行政强制法》的程序性规定,违反法定程序实施的强制拆除房屋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案例10“叶汉祥诉湖南省株洲市规划局、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政府不履行拆除违法建筑法定职责案”是利害关系人诉行政机关不履行拆除违建职责案。
违章建筑的相邻权人有权要求规划部门对违建进行调查并进行处罚,接到规划部门要求拆除的处罚文书后,地方人民政府应依法对当事人没有自行拆除的违建进行强制拆除。
人民政府未进行强制拆除的,属于不履行法定职责,利害关系人有权依照《行政诉讼法》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其履行强制拆除的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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