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2021年1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第26批共4件指导性案例(第144-147号),包括张那木拉正当防卫案、张竣杰等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案、陈庆豪、陈淑娟、赵延海开设赌场案、张永明、毛伟明、张鹭故意损毁名胜古迹案,供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类似案件时参照。
截至到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共计发布了26批共计147个指导性案例(第9、第20号指导性案例自2021年1月1日起不再参照适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法发〔2010〕51号)第七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类似案例时应当参照。”
所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对司法实践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第1-147号)| 裁判要旨汇编指导案例1号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诉陶德华居间合同纠纷案【裁判要旨】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中关于禁止买方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却绕开该中介公司与卖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合法有效。
但是,当卖方将同一房屋通过多个中介公司挂牌出售时,买方通过其他公众可以获知的正当途径获得相同房源信息的,买方有权选择报价低、服务好的中介公司促成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其行为并没有利用先前与之签约中介公司的房源信息,故不构成违约。
指导案例2号吴梅诉四川省眉山西城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裁判要旨】民事案件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人民法院准许撤回上诉的,该和解协议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制作调解书,属于诉讼外达成的协议。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一审判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指导案例3号潘玉梅、陈宁受贿案【裁判要旨】1、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并与请托人以“合办”公司的名义获取“利润”,没有实际出资和参与经营管理的,以受贿论处。
2、国家工作人员明知他人有请托事项而收受其财物,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否已实际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谋取到利益,不影响受贿的认定。
3、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房屋等物品的,以受贿论处,受贿数额按照交易时当地市场价格与实际支付价格的差额计算。
4、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财物后,因与其受贿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为掩饰犯罪而退还的,不影响认定受贿罪。指导案例4号王志才故意杀人案【裁判要旨】因恋爱、婚姻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案件,被告人犯罪手段残忍,论罪应当判处死刑,但被告人具有坦白悔罪、积极赔偿等从轻处罚情节,同时被害人亲属要求严惩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性质、犯罪情节、危害后果和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及人身危险性,可以依法判处被告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同时决定限制减刑,以有效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
指导案例5号鲁潍(福建)盐业进出口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诉江苏省苏州市盐务管理局盐业行政处罚案【裁判要旨】1、盐业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设定工业盐准运证的行政许可,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不能设定工业盐准运证这一新的行政许可。
2、盐业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对盐业公司之外的其他企业经营盐的批发业务没有设定行政处罚,地方政府规章不能对该行为设定行政处罚。
3、地方政府规章违反法律规定设定许可、处罚的,人民法院在行政审判中不予适用。指导案例6号黄泽富、何伯琼、何熠诉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案【裁判要旨】行政机关作出没收较大数额涉案财产的行政处罚决定时,未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或者未依法举行听证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认定该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程序。
指导案例7号牡丹江市宏阁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诉牡丹江市华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张继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裁判要旨】人民法院接到民事抗诉书后,经审查发现案件纠纷已经解决,当事人申请撤诉,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第三人利益的,应当依法作出对抗诉案终结审查的裁定;
如果已裁定再审,应当依法作出终结再审诉讼的裁定。指导案例8号林方清诉常熟市凯莱实业有限公司、戴小明公司解散纠纷案【裁判要旨】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将“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作为股东提起解散公司之诉的条件之一。
判断“公司经营管理是否发生严重困难”,应从公司组织机构的运行状态进行综合分析。公司虽处于盈利状态,但其股东会机制长期失灵,内部管理有严重障碍,已陷入僵局状态,可以认定为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
对于符合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判决公司解散。指导案例9号上海存亮贸易有限公司诉蒋志东、王卫明等买卖合同纠纷案【裁判要旨】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应当依法在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履行清算义务,不能以其不是实际控制人或者未实际参加公司经营管理为由,免除清算义务。
说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部分指导性案例不再参照的通知(法〔2020〕343号),自2021年1月1日起,本指导案例不再参照,但该指导性案例的裁判以及参照该指导性案例作出的裁判仍然有效。
指导案例10号李建军诉上海佳动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案【裁判要旨】人民法院在审理公司决议撤销纠纷案件中应当审查: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以及决议内容是否违反公司章程。
在未违反上述规定的前提下,解聘总经理职务的决议所依据的事实是否属实,理由是否成立,不属于司法审查范围。指导案例11号杨延虎等贪污案【裁判要旨】1、贪污罪中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务上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权力及方便条件,既包括利用本人职务上主管、管理公共财物的职务便利,也包括利用职务上有隶属关系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
2、土地使用权具有财产性利益,属于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中的“公共财物”,可以成为贪污的对象。指导案例12号李飞故意杀人案【裁判要旨】对于因民间矛盾引发的故意杀人案件,被告人犯罪手段残忍,且系累犯,论罪应当判处死刑,但被告人亲属主动协助公安机关将其抓捕归案,并积极赔偿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节,从尽量化解社会矛盾角度考虑,可以依法判处被告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同时决定限制减刑。
指导案例13号王召成等非法买卖、储存危险物质案【裁判要旨】1、国家严格监督管理的氰化钠等剧毒化学品,易致人中毒或者死亡,对人体、环境具有极大的毒害性和危险性,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毒害性”物质。
2、“非法买卖”毒害性物质,是指违反法律和国家主管部门规定,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许可,擅自购买或者出售毒害性物质的行为,并不需要兼有买进和卖出的行为。
指导案例14号董某某、宋某某抢劫案【裁判要旨】对判处管制或者宣告缓刑的未成年被告人,可以根据其犯罪的具体情况以及禁止事项与所犯罪行的关联程度,对其适用“禁止令”。
对于未成年人因上网诱发犯罪的,可以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进入网吧等特定场所。指导案例15号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诉成都川交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1、关联公司的人员、业务、财务等方面交叉或混同,导致各自财产无法区分,丧失独立人格的,构成人格混同。
2、关联公司人格混同,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关联公司相互之间对外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指导案例16号中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货轮公司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案 【裁判要旨】1、对于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法院仅就申请人主体资格、事故所涉及的债权性质和申请设立基金的数额进行程序性审查。
有关申请人实体上应否享有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以及事故所涉债权除限制性债权外是否同时存在其他非限制性债权等问题,不影响法院依法作出准予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裁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二款规定的“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运输的船舶”,应理解为发生海事事故航次正在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运输的船舶。
指导案例17号张莉诉北京合力华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1、为家庭生活消费需要购买汽车,发生欺诈纠纷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处理。
2、汽车销售者承诺向消费者出售没有使用或维修过的新车,消费者购买后发现系使用或维修过的汽车,销售者不能证明已履行告知义务且得到消费者认可的,构成销售欺诈,消费者要求销售者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指导案例18号中兴通讯(杭州)有限责任公司诉王鹏劳动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等级考核中居于末位等次,不等同于“不能胜任工作”,不符合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用人单位不能据此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指导案例19号赵春明等诉烟台市福山区汽车运输公司卫德平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裁判要旨】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将机动车号牌出借他人套牌使用,或者明知他人套牌使用其机动车号牌不予制止,套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与套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指导案例20号深圳市斯瑞曼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诉深圳市坑梓自来水有限公司、深圳市康泰蓝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裁判要旨】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至专利权授予前的临时保护期内制造、销售、进口的被诉专利侵权产品不为专利法禁止的情况下,其后续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即使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也不视为侵害专利权,但专利权人可以依法要求临时保护期内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
说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部分指导性案例不再参照的通知(法〔2020〕343号),自2021年1月1日起,本指导案例不再参照,但该指导性案例的裁判以及参照该指导性案例作出的裁判仍然有效。
指导案例21号内蒙古秋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呼和浩特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人防行政征收案 【裁判要旨】建设单位违反人民防空法及有关规定,应当建设防空地下室而不建的,属于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违法行为。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不适用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关于“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规定。
指导案例22号魏永高、陈守志诉来安县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批复案 【裁判要旨】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行政管理部门的请示作出的批复,一般属于内部行政行为,不可对此提起诉讼。
但行政管理部门直接将该批复付诸实施并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了实际影响,行政相对人对该批复不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指导案例23号孙银山诉南京欧尚超市有限公司江宁店买卖合同纠纷案【裁判要旨】消费者购买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要求销售者或者生产者依照食品安全法规定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或者依照法律规定的其他赔偿标准赔偿的,不论其购买时是否明知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人民法院都应予支持。
指导案例24号荣宝英诉王阳、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裁判要旨】交通事故的受害人没有过错,其体质状况对损害后果的影响不属于可以减轻侵权人责任的法定情形。
指导案例25号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诉李志贵、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张家口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裁判要旨】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造成保险事故,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而提起诉讼的,应当根据保险人所代位的被保险人与第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而不应当根据保险合同法律关系确定管辖法院。
第三者侵害被保险人合法权益的,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指导案例26号李健雄诉广东省交通运输厅政府信息公开案【裁判要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政府公众网络系统向行政机关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如该网络系统未作例外说明,则系统确认申请提交成功的日期应当视为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之日。
行政机关对于该申请的内部处理流程,不能成为行政机关延期处理的理由,逾期作出答复的,应当确认为违法。指导案例27号臧进泉等盗窃、诈骗案【裁判要旨】行为人利用信息网络,诱骗他人点击虚假链接而实际通过预先植入的计算机程序窃取财物构成犯罪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虚构可供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务,欺骗他人点击付款链接而骗取财物构成犯罪的,以诈骗罪定罪处罚。指导案例28号胡克金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裁判要旨】1、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包工头),违法用工且拒不支付劳动者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刑事责任。
2、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包工头)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即使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在刑事立案前为其垫付了劳动
编者按: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对全国法院审判、执行工作具有指导作用,是总结审判经验、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提高审判质量、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措施。指导性案例不直接作为裁判依据援引,但对正在审理的类似案件具有参照效力。可见,指导性案例在案例指导工作中具有“龙头”的地位和作用,在司法实务中必须重视发挥指导性案例独特的功能作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工作机制的意见》(法发〔2020〕3
卞某某诉许某、某木业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案 裁判摘要:民间借贷中,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等同于新贷保证人为旧贷提供担保,在前后保证人非同一人且新贷保证人并不知情的情况下,有违保证人真实意思,保证人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案号:(2018)苏民再291号 基本案情 2014年8月5日,卞松祥(债权人、甲方)与徐州利峰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峰木业公司)、许峰(二者为债务人、乙方),谢守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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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涉交通事故纠纷公报案例汇编(2006-2021)2006年第03期王德钦诉杨德胜、泸州市汽车二队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裁判要旨】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中规定的"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既包括死者生前实际扶养的人,也包括应当由死者抚养,但因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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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法发〔2010〕51号 2010年11月26日 为总结审判经验,统一法律适用,提高审判质量,维护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等法律规定,就开展案例指导工作,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对全国法院审判、执行工作具有指导作用的指导性案例,由最高人民法院确定并统一发布。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指导性案例,是指裁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符合以下条件的案例:
一、范仲兴、俞兰萍、高娟诉上海祥龙虞吉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黄正兵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1年第10期(总第300期)裁判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系建筑施工企业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系倡导性要求。建筑施工企业已为从事危险工作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的,并不因此免除企业为职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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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没结婚的小伙伴恭喜啦,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已有江苏南京、天津、安徽、江西等多地明确延长婚假。那:现在各省市的婚假是多少天?二婚有婚假吗?婚假工资应该怎么算?......关于婚假的规定劳动法第四章第五十一条规定: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新劳动法婚假规定就这一条,所谓法定,就根据《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1、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
《民法典》第178条规定,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可见,连带责任既可由法律规定,也可由当事人约定。既无“约定”又无“法律”规定的,则无需承担连带责任。在《民法总则》《民法通则》《担保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将废止的情况下,笔者将《民法典》及有关现行法规定连带责任的法律条文汇总如下,仅供参考。《民法典》第一编 总则第八十三条第二款 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
经我们团队调取,2021年福建省以及2021年厦门市最新统计数据新鲜出炉,我们特地将新数据汇总,为大家提供最新的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其中,福建省及厦门市在人身损害赔偿中残疾赔偿金和被抚养人生活费的基数产生了最新的变化,详情请看下文。 2021年福建省(不含厦门市)最新统计数据1月19日,国家统计局福建调查总队综合处公布2021年度福建城乡居民收入相关统计数据。2021年,福建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根据《决定》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是指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 精神药品的单位和人员,明知他人是吸食、注射毒品的人,而向其提供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行为提供毒品的对象,只能是吸食、注射毒品的人。如果明知对方是毒品犯罪分子,而向其提供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则构成有关的毒品犯罪的共犯。从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被判过
法释〔2020〕1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年6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
法发〔2020〕44号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行政案件案由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案由的暂行规定》已于2020年12月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0次会议讨论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行政案件案由的通知》(法发〔2004〕2号,以下简称2004
导读:据最高人民法院消息,5月11日第一批共10件行政协议典型案例集中发布,其中牵涉房屋征收拆迁的案例就有5件,达到典型案例总数的一半。在明律师特将这5件案例的发布内容整理如下,希望能对广大被拆迁人有所帮助。一、卡朱米公司诉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政府请求撤销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案【基本案情】2007年,福建省卡朱米时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卡朱米公司)取得涉案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2011年2月16日,福
第24批指导性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24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将吕金奎等79人诉山海关船舶重工有限责任公司海上污染损害责任纠纷案等十三个案例(指导案例127-139号),作为第24批指导性案例发布,供在审判类似案件时参照。 最高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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