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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拆迁律师:关于永久基本农田的五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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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拆迁律师:关于永久基本农田的五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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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众所周知,我国土地一般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农用地一般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

  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等;

  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其中,农用地中的耕地还分为一般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

  什么是永久基本农田

  永久基本农田就是我们大家口中常说的基本农田,之所以加上“永久”则体现的是相关部门对基本农田的高度重视。一般而言,而所谓的永久基本农田就是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供给,实施永久特殊保护的耕地。

  “既然是永久基本农田,那能不能被征收,或是在上面栽种树苗、果树呢”?近日,有一位浙江的当事人咨询凯诺律师说。

下面,凯诺律师就结合土地管理法及其他相关的法律规定为大家说一下

  哪些土地会被规划为永久基本农田?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33条规定,下列耕地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

  (一)经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糖等重要农产品生产基地内的耕地;

  (二)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和已建成的高标准农田;

  (三)蔬菜生产基地;

  (四)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

  (五)国务院规定应当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的其他耕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一般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的百分之八十以上,具体比例由国务院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耕地实际情况规定。

  也就是说,如果粮田、棉花生产基地、油田等农产品生产基地获得了相关部门的批准,那么这些土地都可被称之为“永久基本农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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