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我国土地一般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农用地一般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
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等;
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其中,农用地中的耕地还分为一般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
什么是永久基本农田
永久基本农田就是我们大家口中常说的基本农田,之所以加上“永久”则体现的是相关部门对基本农田的高度重视。一般而言,而所谓的永久基本农田就是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供给,实施永久特殊保护的耕地。
“既然是永久基本农田,那能不能被征收,或是在上面栽种树苗、果树呢”?近日,有一位浙江的当事人咨询凯诺律师说。
下面,凯诺律师就结合土地管理法及其他相关的法律规定为大家说一下
哪些土地会被规划为永久基本农田?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33条规定,下列耕地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
(一)经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糖等重要农产品生产基地内的耕地;
(二)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和已建成的高标准农田;
(三)蔬菜生产基地;
(四)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
(五)国务院规定应当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的其他耕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一般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的百分之八十以上,具体比例由国务院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耕地实际情况规定。
也就是说,如果粮田、棉花生产基地、油田等农产品生产基地获得了相关部门的批准,那么这些土地都可被称之为“永久基本农田”。
由于种种原因,农村不少人的土地还没能确上权,那么如果农村里的自家土地错过了确权,如果想再确权要去哪里办理?下面北京XX拆迁律师为大家来介绍一下吧!内容仅供参考 1.错过的时间不久,找村委会补登 错过了村里的土地确权,不要着急。先去村委会咨询下,看还能不能补登,大部分情况下,如果错过的时间刚过不久,是可以进行补充登记的。 2.错过时间过长,XX国土部门申请补登 如果错过的时间已经很久了,
一、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哪些耕地应被划定为永久基本农田? (一)经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糖等重要农产品生产基地内的耕地; (二)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和已建成的高标准农田; (三)蔬菜生产基地; (四)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 (五)国务院规定应当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的其他耕地。 各省、自治
房屋拆迁过,我们常常见到的强拆通常是发生在被征收人与征收方就补偿事宜没有达成一致,未签订补偿协议,被征收人未搬出被征收房屋的情况下,而这种情况下的强拆行为必然是违法的。那么对于已经签订了补偿协议的,之后征收方把房屋强拆了,那么该强拆行为是否合法呢?下面我们就以案例解说的形式为大家来简单地说一下
拆迁范围中所涉及到的房屋情况一般都比较的复杂,有的是被征收人办理了相关手续,有房产证的房屋,有的是没有办理相关手续的无证房屋,有的是房权归经营者所有的经营性房屋,还有的则是居住人没有获得所有权的公房。不过实践中,公房拆迁遇上拆迁通常都会引起不小的矛盾,比如承租人究竟与征收是否有利害关系,公房承租人是否应该获得相应的补偿等问题有着不小的争议。 就拆迁补偿而言,从法律层面上来讲,拆迁补偿是给予房
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违法建筑无论是在何时可能都会没有补偿且也有可能被拆除,即使有补偿也是极低的。据此,在现如今的征地拆迁中,可能很多老百姓都已经察觉到,只要房子遇到拆迁,那么多数情况下会被认定为违法建筑的事实。此前凯诺律师就代理过多起这样的案子,后来在凯诺拆迁律师团队的努力下,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那么,违法建筑是谁都可以口头认定吗? 关于什么是违法建筑我们此前说过很多次,就是指违建者在建
在房屋拆迁过程中,什么事情都有可能发生,比如违法拆迁,拆迁补偿低、未批先征等。但实践中有个别的征收方却是先斩后奏,在与被征收人就补偿事宜未谈妥的情况下,将部分补偿款直接打到其账户上,之后却对被征收人解释说,这个补偿款仅仅只是预付款,不会侵害你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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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久基本农田的划定和保护耕地是我国最为宝贵的资源,是农村发展和农业现代化的根基命脉,是农民最重要的生产生活资料,是国家粮食安全的基石。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就是为了确保农田使用的长久性,在永久基本农田划定之前就要充分考虑与各类规划是否协调。永久基本农田划定的主体是县级政府,具体包括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在划分时要将农用地进行等级划分,对土地质量有保证的划分为永久基本农田,对其他耕地进行适量
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房屋征收中,当事人可能由于对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期限等事项持有不同看法,从而导致补偿协议一时无法达成。为避免房屋征收当事人各持己见、相互扯皮,久拖不决。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做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做出补偿决定。那么,我们如何审查货币补偿决定和产权调换决定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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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最高法院关于企业为职工补缴养老保险费引发纠纷问题的答复最高法院于2010年12月21日在其官网(www.court.gov.cn) 的答复:2010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发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规定了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而对用人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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