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 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未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 量装置的记录向用户计收电费、超越权限制定电价或者在电费中 加收其他费用的,由物价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返还违法 收取的费用,可以并处违法收取费用五倍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 的,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因此,在转供电收费时未执行政府定价,高于政府定价制定价 格,且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
既然是违法行为,可以要求相关单位退还多收的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 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未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 量装置的记录向用户计收电费、超越权限制定电价或者在电费中 加收其他费用的,由物价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返还违法 收取的费用,可以并处违法收取费用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 的,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因此,在转供电收费时未执行政府定价,高于政府定价制定价 格,且
律师观点分析摘要:本案代理律师代理原告,通过引用当地规范性文件规定,提出加收电费超出国家定价电费6%部分不具有合法性,物业公司收取加收电费没有法律依据,系不当得利,应当予以返还。一、基本案情客户某影院公司租用国有物业开展经营活动,某地方国有物业公司提供物业服务,代为收取电费。后因为双方物业费纠纷衍生出客户关于加收电费的合法性咨询,代理律师予以解答回复,并提出诉讼维权的建议。客户遂委托代理律师提起诉
根据物权法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法律若干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性活动”属于“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
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的规定,业主有缴纳物业费的法定义务,依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管理纠纷案件的意见(试行)第2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可以要求减收物业业务费用或要求返还多交的物业业务费用:(1)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业务项目和质量与合同约定标准差距明显的……”,也就是说物业公司不是入住后就可按合同约定的标准向业主收费,入住收费并不是天经地义的事,物业公司必须尽职尽责为业主提
法律分析:《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具体定价形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有定价权限的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等因素,制定相应的基准价及浮动幅
业主自我进行物业管理合法。法律依据:《物权法》第八十一条 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对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业主有权依法更换。案例依据:(2019)川01民终1726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对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或
必须经过业主大会同意(百分之八十以上业主),因为电梯是全体业主共同财产!物业没经过业主同意无权改造电梯安装刷卡机!再向安监局就安装改造电梯加装刷卡机提出申请批准,因为电梯属于特种设备!没有经过安监局批准备案的改造一旦出现事故,改造者将负法律责任!经过以上两项后所安装的刷卡机设备必须是正规厂家生产的在安监备案的!符合有关特种设备改造安全规定的产品!不符合以上任意一点都是违法的和违规的!你可以到有关部
您可以收集证据,去法院起诉要求变更物业公司,注意收集证据,证据包括:人证、书证、视听材料等。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民事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司法解释。该解释中就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作出了如下规定:(1)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2)物证、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3)原始证据
劳务派遣,即劳动力租赁,由派遣机构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并支付报酬,把劳动者派向其他用工单位,再由其向派遣机构支付一笔服务费用。 而劳务派遣工指的就是被派遣的劳动者。 采取劳务派遣有两大的好处,一是让国有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突破用工编制的限制,二是为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管理、社会保险办理等方面提供专业服务,降低管理成本。劳动者的工资、社会保险待遇,实际上等于也是由用人单位承担的,它们支付的费用当中,包
用人单位在办公场所安装摄像头这一行为本身并不必然构成对员工隐私权的侵犯,但这并不代表用人单位可以随意使用摄像头。 应受到如下限制: 首先,安装监控设备应当按规定报批备案。 其次,应当向员工明示先知,因为这些监控手段的使用会使雇员的人格尊严部分丧失,如未明示则有偷窥之嫌。第三,监控仅限于工作场所和工作时间,监控的内容仅限于与企业的经营活动有关,如单位的更衣室、卫生间、浴室等处不得设置,也就是
阳台属业主私有财产,一般情况下业主可以自行处分。但是如果业主与物业有关于阳台的特别约定的,尊约定。 物业公司是根据与业主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受业主的聘请为业主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其管理服务的权限来自于《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制止,并及时
如果物业服务有不到位的地方,那物业也应该承担相应责任。去交物业费,物业不收,却告知要断电,没有依据。
您好,三月初三并不属于国家法定节假日,所以不放假是合法的,并没有违法。国家的法定节假日有:元旦,放假1天(1月1日);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至10月3日)
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应当向其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应当向其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社会保险登记实行属地管理。实践中,出于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同等原因,有些用人单位会选择通过委托第三方代缴的方式缴纳社会保险费,此种方法是否合法?用人单位又将面临哪些法律风险? 一、案情简介 A公司原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
法律分析:农村换水表收钱属于合法行为。法律依据:《城市供水条例》 第二十七条 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供水的企业对其管理的城市供水的专用水库、引水渠道、取水口、泵站、井群、输(配)水管网、进户总水表、净(配)水厂、公用水站等设施,应当定期检查维修,确保安全运行。 第二十八条 用水单位自行建设的与城市公共供水管道连接的户外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必须经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验收合格并交其统一管理后,方可合
一、离开单位后的社会保险:1.办理转移手续后在新单位续保(新单位在异地的需要异地社保中心的确认或者等待政策允许转入后再办理)。2.办理转出手续后以个人身份续保(持身份证和社保卡到社保中心办理)。3.停保一段时间,以后再续保。注意:停保的次月起停止报销医药费。因转移、转出和停保,前后几次个人的缴费年限和缴费金额累计计算。二、社会保险的退保1.城镇户口的不能退保。2.农业户口的可以退保(持身份证、社保
法律分析:网贷收取担保费服务费不合法,可以适当收取中介费。网贷收取担保费服务费属于套路贷,套路贷本质上是违法行为,遇到这种情况提高警惕及时报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一条 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九百六十二条 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
劳动者的工资一般按月结算,以方便劳资双方及银行结算。但也不排斥其他发放方式。涉及相关问题及答案如下:1.单位能否约定员工工资按日结算?答:可以。用人单位可以按照小时、日、周、月为周期支付工资。相关规定:《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北京市
可以。 任职期间的企业工会主席,能享受到与企业副职级管理人员同等的待遇,像日常的工资、社会保险等,可由企业支付。但如果是经由上级工会推荐,经过了民主选举之后任职的企业工会主席,待遇也可以由上级工会或上级工会与其他方面合理承担。 企业工会主席任职条件: 1、拥有相当坚定的政治立场,而且能够由衷地热爱工会工作。 2、作为企业工会主席的情况下,要具备比较强劲的组织协调能力,体现出民主的作风。 3、具备与
法律分析:在自己的这个劳动合同,没有发生任何变更的时候,那么社保缴费按照相关的规定,是不应该变更公司来进行缴纳的,所以这种情况实际上是违反相关的规定。除非你的劳动合同也发生了变化,也就是说重新建立新的劳动合同,并且在签订劳动合同的过程中,那么自己的工作单位的主体发生了变化,就是变化成为了第三方公司,当然这个第三方公司,可能是劳务派遣公司或者是相关的人力资源公司,那么是可以代理缴纳社保的,也可以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