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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司加收电费是否应当作为不当得利予以返还?

问题描述

物业公司加收电费是否应当作为不当得利予以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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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观点分析

摘要:本案代理律师代理原告,通过引用当地规范性文件规定,提出加收电费超出国家定价电费6%部分不具有合法性,物业公司收取加收电费没有法律依据,系不当得利,应当予以返还。

一、基本案情

客户某影院公司租用国有物业开展经营活动,某地方国有物业公司提供物业服务,代为收取电费。后因为双方物业费纠纷衍生出客户关于加收电费的合法性咨询,代理律师予以解答回复,并提出诉讼维权的建议。

客户遂委托代理律师提起诉讼。

二、律师点评

本案难点在于物业公司的国资属性以及已有在先不利判决。在客户提起诉讼前,有另一公司已向物业公司提起诉讼,未获得法院支持,物业公司以此拒绝与客户协商调解。

在诉讼过程中,代理律师通过大量取证和法律规定、案例检索,确定该行为系非法行为,所获利润应当作为不当得利返还,通过开庭的举证和辩论,法官以询问对方行为合法性的方式表达了对代理律师观点的认可,最终物业公司迫于压力,与客户达成调解,以物业费抵扣加收的电费,不足部分全额予以返还。

客户诉讼请求全部获得支持。

三、思考

    本案维权的主要障碍是同一法院已有在先的类案判决。虽然我国不是判例法国家,但是由于最高院类案参考规定,同一法院统一判准。

对此,代理律师提出两案的差异性,先案未获支持是由于证据不足的原因,而非认可物业公司加收行为的合法性,该观点获得法官支持。

该案件再次证明“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同时也提醒当事人在委托律师前,加强对代证事实证据的妥善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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