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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司对于物业费的收支情况是否应当向业主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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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司对于物业费的收支情况是否应当向业主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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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物业费计付方式实行的是物业费酬金制,物业费的收支情况则属于业主知情权的范围,原因在于在采用酬金制的情况下,物业公司预收的物业费属于代管性质,为交纳物业费的业主所有。

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实行酬金制的,物业公司不得将收取的物业服务资金用于物业服务合同以外的支出,物业公司应当向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并每年不少于一次公布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业主有权对其提出质询并可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如果实行的是物业费包干制,那物业公司对物业费的收支情况就不属于业主知情权的范围。原因在于在采用包干制的情况下,业主定期支付固定数额的物业费,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无论数额多少均由物业公司承担,物业公司对物业费的支出情况与业主关系不大,物业公司对所收取物业费的支出利用属于物业公司的内部经营范畴,业主无权要求公开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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