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近期浏览税务局官网公告送达的执法文书,发现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将未取得的发票作为暂估费用入账被税务稽查,以下为执法文书内容(经过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合税二稽处〔2022〕377 号
安徽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略):
我局于2020年6月9日对你公司(地址:安徽省合肥市)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一)你公司2018年1月从石台县某有限公司收到3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3400163130,发票号码06810184、06810186-87,货物名称:石子),合计金额236839.81元,税额7105.19元,价税合计243945元,2018年2月认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7105.19元,记入主营业务成本,并在2018年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你公司2016-2018年以来存在将未取得的发票作为暂估费用入账情况且金额较大,存在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
二、处理决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
之规定,你公司应补2018年2月增值税额7165.79元。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凡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第三条“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根据,分别与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第四条“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建制镇的,税率为5%。”
之规定,你公司应补缴2018年2月城市维护建设税358.29元。
(三)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凡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除按照《国务院关于筹措农村学校办学经费的通知》(国发〔1984〕174号文)的规定,缴纳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的单位外,都应当依照本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第三条第一款“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根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
之规定,你公司应补缴2018年2月教育附加214.97元。
(四)根据《安徽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1〕349号) 第二条“凡我省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地方教育附加”、第三条“地方教育附加以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税额为计征根据,计征比率为2%。”
之规定,你公司应补缴2018年2月地方教育附加143.32元。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第三条第(2)项“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第四条第二款第一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其应税所得率:(一)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的;”
及根据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合地税〔2008〕82号)第二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关于合肥市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8号)第一条 “建筑业应税所得率为8%。”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之规定:你公司2016年营业收入89,141,260.74元,核定应纳税所得额7131300.86元,应纳企业所得税1782825.22元,已纳税额为261,053.08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税额为1521772.14元;
2017年收入为111,757,666.10元,核定应纳税所得额8940613.29元,应纳企业所得税2235153.32元,已纳税额为208,263.02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额2026890.30元;
2018年收入35439684.69元,核定应纳税所得额2835174.78元,应纳企业所得税708793.70元,已缴税额为58,618.08元,则应补缴税额为650175.62元。
合计应补缴2016年至2018年企业所得税额4198838.06元。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之规定,对你公司应补缴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肥东县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公司若同我局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二O二二年七月二十一日
房子在没有房产证的情况下也是可以出租的,但是要承担一定的法律风险。房屋出租时,双方只要是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就可以签订租房合同。根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规定,违法建筑是不能出租的,这就说明无房产证的房屋如果不是违法建筑也就可以出租。【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
看是否符合拆迁补偿政策,不符合的,将面临被收回,如被作为遗产分割的,分到遗产的继承人都有返还的义务
一、未登记的抵押权是否可以对抗法院查封 未登记的抵押权不可以对抗法院查封,动产抵押,不登记也有效。但未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所谓“不得对抗第三人”,是指不能对抗第三人在该物抵押后又取得对该物的权利。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一)特殊动产设定抵押但未经登记的,并不具有社会公信力。法院在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机动车时并不知晓抵押合同的存
法律分析:符合一定条件可以。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
法律分析:物业费可以减免的情况 1、物业服务不到位: 如果物业出现了服务不到位的情况,业主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减免物业费。因为业主和物业是有签订相关合同的,双方都必须按照合同的规定,履行双方应尽的义务或者责任,有一方违约,则可提起诉讼。前提是业主一定要掌握证据,可以证明物业确实出现了服务问题。 2、房子空置一年物业费可减免: 根据《物业收费管理办法规定》,在业主大会成立之前,房子在交付以后仍然空置
记者从税务部门了解到,3月31日新政实施第一天,北京市共办理个人房屋交易583户,其中就有500户销售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免征营业税4308.4万元。在新政实施前就已网签并缴税的业主,也有可能享受新政的优惠。未过户,二手房可申请退税吗税务部门表示,如果市民之前出售的房屋处于满足2年期、不足5年期的条件,即符合新政策免税条件、不符合旧政策免税条件,并已经按旧政策缴纳过契税的,只要该房屋
刚转正的党员是否可以作为党委委员?不可以。一、《党章》第二十六条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和自治州的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这些委员会的委员和候补委员必须有五年以上的党龄。党的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的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这些委员会的委员和候补委员必须有三年以上的党龄。二、党章对党的基层组织的领导成员没有规定党龄要求,但在实际工作中必须考虑。这样说理解吗?
1、没毕业是不可以签劳动合同的,在校的学生是不能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2、但是可以与单位签订劳务协议,或者签订实习协议,并在协议中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3、实习生与用人单位签的是实习协议或实习合同,而非劳动合同。
法律分析《民法典》未过户的房产权属清晰的可以执行,存在产权争议的不可以执行。房屋买卖后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属于可以执行的债权范畴。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
我国《劳动法》规定,年满十六周岁的公民享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未毕业的大学生自然符合《劳动法》关于年龄条件规定就应依法享有劳动权。2、是否以就业为目的。原劳动部于1995年颁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在校生去用人单位实习是以学生的身份实习的,目的只是勤工俭
房子在没有房产证的情况下也是可以出租的,但是要承担一定的法律风险。房屋出租时,双方只要是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就可以签订租房合同。根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规定,违法建筑是不能出租的,这就说明无房产证的房屋如果不是违法建筑也就可以出租。【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对此是否有过错”,如果有过错,人民法院可以查
1、在六个月以内的可以隔红冲,不能超过认证期和冲红期。超过认证期专用发票,不能开具红字专用发票。普通发票可以开具红字发票。2、《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十四条 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
一、借款人的配偶可以作为共同被告,但是借款人所负担的债务必须是夫妻共同债务。因为夫妻双方对共同债务有共同偿还的责任;但如果借款人所负担的债务是其个人债务,则不能以其配偶作为共同被告。二、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
欠条原件丢失的情况下,照片一般是不能单独作为证据使用的,需要与其他证据相互佐证才能作为证据使用。借条是书证,应当提供原件,借条复印件、借条的照片均非原件,其证据的真实性极弱,不易被法院采信,还要通过佐证的方式来形成证据链。可以佐证的证据有能够证明借款的银行付款凭证、电话录音、聊天记录等。【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
法律分析:可以申请迁回农村,但这种也要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就是说,如果结婚后,配偶是农村户口的可以申请迁回农村,但还必须满足另外一个条件,就是夫妻俩在城里没有稳定工作,而且配偶必须要一直在农村生活和居住。另外一种情况就是,在老家有宅基地,并且有建好的房屋和门牌编号,并且长期在农村生活和居住的,可以申请迁回农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
老百姓出售房屋时通常都会通过房屋中介将房源信息进行发布,并与房屋中介公司签订合同。合同中一般会有关于卖方在通过中介公司找到买家后,却绕开中介公司直接与买家进行交易属于违约行为,并需要赔偿违约金等相关损失的约定。那么这种约定在卖家出现“甩开”中介,与买家“私下”买卖房屋的情况下是否一定有效?一般情况下,此种约定是合法有效的,也就是说,通常情况下“甩开”中介,“私下”买卖房屋是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 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一、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房屋是否可以买卖不可以。《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六款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因此,未取得房产证的房屋可以订立合同进行买卖,但是不能办理过户转让。因房屋买卖合同发生争议的,买主可以
那么,A房地产企业究竟该如何处理?1.房地产公司年度结账时,结转完工成本时,应该预提全部未取得的发票成本,该合同应预提1000万元建筑安装成本。会计处理为:借:开发成本建筑安装成本1000万元;贷:应付账款预提成本1000万元,至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的纳税调整则另行处理。2.国税发[2009]31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出包工程未最终办理结算而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在证明资料充分的前提下,其发票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