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么,A房地产企业究竟该如何处理?
1.房地产公司年度结账时,结转完工成本时,应该预提全部未取得的发票成本,该合同应预提1000万元建筑安装成本。会计处理为:借:开发成本建筑安装成本1000万元;贷:应付账款预提成本1000万元,至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的纳税调整则另行处理。
2.国税发[2009]31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出包工程未最终办理结算而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在证明资料充分的前提下,其发票不足金额可以预提,但最高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
因此,A公司结算计税成本时,可以列支未取得发票上的金额,但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即8000×10%=800(万元),超过部分的200万元应作纳税调整增加处理。
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关于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问题”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假设A公司不是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该规定,A公司预提1000万元,如果能够在汇算清缴期间提供发票,则可以扣除,否则不得扣除。
但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并不仅针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也并非专指建筑出包工程。而国税发[2009]31号仅针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结算完工计税成本适用,并非针对所有未取得发票的行为,例如房地产开发企业广告费未取得发票,预提时则应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的处理。
4.适用国税发[2009]31号与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并无矛盾,A公司预提的800万元适用国税发[2009]31号的规定,可以扣除,需作纳税调整的200万元工程款如果在汇算清缴期间取得发票也可以扣除。
这样A公司该笔建筑施工合同8000万元的工程款可全部计入计税成本扣除。
5.如果汇算清缴期未取得发票,而在汇算清缴期之后取得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未提及此种情况下应该如何处理,但国税发[2009]31号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在结算计税成本时,其实际发生的支出应当取得但未取得合法凭据的,不得计入计税成本,待实际取得合法凭据时,再按规定计入计税成本。
因此,A公司200万元的发票,如果在汇算清缴结束后取得发票,仍可以扣除,但扣除年度为取得发票的年度。
我司为购货方,把厂商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抵扣联)丢失了,现在厂商说把增值税专用发票(记帐联)复印件加盖发票章给我们行吗,这样在企业所得税中是否可以税前扣除?律师解答:根据《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19号)三、简化丢失专用发票的处理流程。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可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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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近期浏览税务局官网公告送达的执法文书,发现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将未取得的发票作为暂估费用入账被税务稽查,以下为执法文书内容(经过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合税二稽处〔2022〕377 号安徽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略):我局于2020年6月9日对你公司(地址:安徽省合肥市)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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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这样确定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材料:被鉴定人出入院记录、被鉴定人病历本、被鉴定人疾病诊断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被鉴定人身份证明材料、伤残鉴定委托书等。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检验、鉴定报告之日起二日内,将检验、鉴定报告复印件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对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送达之日起三日内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经县级公安机关
汇算清缴时业务招待费怎么进行纳税调整一 合理界定业务招待费的范围一些纳税人对业务招待费的范围、核算、税前扣除等规定不太熟悉,甚至把礼品、礼金、回扣、个人消费等违规支出列入其中,不仅导致企业所得税计算出现误差,而且易产生涉税风险。实践中,业务招待费的支付范围通常界定为餐饮、香烟、水果、食品、正常的娱乐活动等产生的费用支出。具体范围包括:因生产经营需要而宴请或工作餐的开支、赠送纪念品的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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