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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劳动者同意而变更工作地点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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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劳动者同意而变更工作地点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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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来源:

1、按照《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劳动合同应当约定工作地点,如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应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如劳动合同明确约定工作地点在甲地,用人单位未经劳动者同意将其工作地点变更为乙地,劳动者可以拒绝到新的工作地点上班;

如劳动合同未明确约定工作地点(包括未约定工作地点,或约定不明确如约定“全国各地”、“华东地区”、“地点不限”等),用人单位未经劳动者同意而变更其工作地点,劳动者可以拒绝到新的工作地点上班。

2、在劳动合同未明确约定可以变更工作地点的情况下,员工拒绝到新的工作地点上班,用人单位以员工旷工为由对其予以辞退的,极易被认定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将为此向员工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防范措施:

1、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变更工作地点,如:“根据用人单位的发展需要或员工的工作表现,可以对其工作地点予以变更,员工应当服从用人单位的工作安排,否则按旷工处理。”

2、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工作地点,但因为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确实须要变更工作地点的,应当与员工提前充分沟通,因变更工作地点给员工履行合同带来重大影响(如跨省须租房、交通极不便等),而员工不同意变更的,应当以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只须支付经济补偿金),而不宜直接以旷工为由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如属违法解除,则要支付相当于经济补偿金两倍的赔偿金)

法律规定:

1、《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2、《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3、《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

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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