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事实和理由:2018年3月27日,委托人家属田某因头痛、头晕两小时余,急诊入住被告地区二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右侧基底节区出血、原发性高血压三级极高危、左侧肢体偏瘫。
被告草率给田某行微创头颅钻孔手术治疗,但对术后田某病情变化不予处理,仍然使用禁忌药物对其治疗,使田某病情加重,最终在术后第七天2018年4月3日因抢救无效死亡。
经新疆祥云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的诊疗行为与田某死亡结果存在因果关系,过错参与度为50%。原告现为维护合法权益,因此诉至法院。
委托许华华律师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庭审中,原告也围绕诉求提供了一系列相关证据,得到法院的质证。因被告地区二医院对原告提交的新疆祥云司法鉴定所[2019]临鉴字437号鉴定意见书的鉴定结论及鉴定程序提出异议,要求申请重新鉴定。
鉴定结论为:地区二医院在对田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该过错系导致田某死亡的次要因素,过错参与度考虑为25%。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六条、第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第二人民医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三原告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185,953.73元(743,814.9元×25%);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历民初初字第9号原告王XX,男,1956年原告王XX,女,1980年原告王XX,男,1981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敬,山东易焕之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省XXX医院,住所地济南市经十路16766号。原告王XX、王XX、王XX与被告山东省XXX医院(以下筒称XXX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XX及其与原告王
案情介绍患者许某于2020年5月28日以主诉”咽痛伴发热反复发作20余年”进入被告某医学院附属某医院治疗,经被告诊断为“慢性扁桃体炎”,并由被告安排于6月2日进行了扁桃体切除手术。6月8日早患者在院治疗时突发大量呕血,后被宣布死亡。原告认为被告医院存在过错,导致许某死亡,需承担赔偿责任,双方经协商无果后,行尸检后仍未达成赔偿协议,原告诉至当地人民法院,且看审理详情。 患方观点原告认为:慢性扁桃体炎
案情介绍2019年11月22日,李某某因“便血伴肛门肿物脱出半年”入被告住院治疗。入院诊断:1.混合痔;2.高血压2级。入院当天被告予患者行吻合器痔上黏膜环切+外痔切除术,术后一般情况可,肛门部创面恢复可。11月24日患者出现便血及呕血,便血为黑红色浓稠样,呕血暗红色带较多红色凝血块。11月26日行内窥镜检查报示:1.胃窦多发溃疡(A2期);2.十二指肠溃疡(A2期)等。11月26日下午18时患者
案情介绍2020年9月13日,卯某某因腹痛至被告医院就诊,经普济医院诊断为:1、急性阑尾炎;2、左肾结石。被告医院收治入院后行腹腔镜阑尾切除术,于2020年9月20日上午出院,2020年9月21日早上卯某某被发现死于租住房屋内。同月24日,贵州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死者卯某某的死因进行了鉴定,根据尸检、组织学检查及法医毒化检验,结合临床,鉴定人分析认为:卯某某死亡原因符合阑尾切除术后局部化脓性感染
律师观点分析胆囊炎是常见的消化系统疾病,发病率较高。根据发病的缓急和病程的长短分为急性胆囊炎和慢性胆囊炎。约95%的急性胆囊炎病人合并胆囊结石称为急性结石性胆囊炎;未合并胆囊结石者,称为急性非结石性胆囊炎。 01【案情简介】2020年9月3日,肖某到A医院就诊,门诊以“胆囊结石伴胆囊炎”收住院,经检查后诊断为:1.胆囊结石伴胆囊炎、2.支气管哮喘。2020年9月6日,肖某在全麻下行腹腔镜胆囊切除手
您好,这是可以起诉解决的
根据法律规定,患者在医疗过程中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 尸检应当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有进行尸检的义务。 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可以请法医病理学人员参加尸检,也可以委派代表观察尸
【核心提示】因脑缺氧时间过长形成缺血缺氧性脑病,长期昏迷,即俗称的“植物人”。此类纠纷在临床上越来越多,笔者曾代理多起“植物人”纠纷,大多系手术后发生,有介入手术后、开腹手术后、开颅术后等。由于此类纠纷损害后果严重,后续康复、护理费用较高,对医院来说,即使承担次要责任,赔偿总额也可能达百万;而对患方家庭不管过错责任比例多大,都将是一个沉重的负担。本案也是笔者亲自代理,系颈椎病术后形成缺血缺氧性脑病
发生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的,死者家属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解释要求医疗机构赔偿死亡补助金、抚恤金等。但是要先弄清楚是不是医疗事故。如果是因为医院的不当行为造成患者死亡,医院应主要承担责任。如果患者本身犯病,医院处置专不当造成患者死亡,医院在其责任属范围内承担责任。如果在患者犯病时,医院处置得当,患者死亡的话,是不需要承担责任的。
从医生的角度来说,医学是一个充满未知数的世界,具有风险性和不确定性。人体千差万别,病情千变万化,在疾病面前,哪怕再高明的医生,也没有百分之百的胜算。但从患者家属的角度来说,亲属经医院治疗后未能如愿康复,甚至去世,家属难以接受,想要维权,也完全能够理解。而司法鉴定是抚平诉讼中情与法之争的正义之手,责任的划分终究要回归理性的角度。【案情简介】2017年1月26日,患者史女士因“上中腹痛2月伴呕吐2周”
一、患方陈述郑某(75岁)在2018年6月23日,因“剧烈活动后胸闷、胸痛”先到其它医疗机构做CT检查后转到被告x医科大学x医院急诊,急诊医生给予磷酸肌酸钠针治疗,并说需要到心血管科进一步治疗。因当时被告心内科病区无床位而回家休养。2018年7月1日,郑某在被告胸外科住院,于7月20日实施“肺大泡切除术”。7月22日夜病情突然加重,郑某转入被告综合ICU,并于8月27日离世。
案情介绍患者付某某曾因鼻咽癌于1999年在云南放疗,2018年11月8日患者因“流涕、偏头痛3月余,发现鼻咽新生物3月”入住被告某肿瘤医院。入院诊断:1.鼻咽部纤维肉瘤、颅底转移;2.鼻咽癌放疗后。入院后完善相关检查排除化疗禁忌后,于2018年11月14日行IA方案化疗。2018年11月22日15点10分患者突发鼻出血和吐血,为鲜红色伴有血凝块,量约990ml,血压下降,心率升高,血压82/44m
脑死亡,家属提出放弃治疗,医院才能出死亡证明
车祸赔偿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还需要增加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等。
按照船员平均日工资和实际耽误工作的天数,确定误工赔偿费用。造成船员死亡的,其家属可以额外得到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等
我国《继承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为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五条:应当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没有保留的应从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中扣回。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如台胎儿出生后死亡的,由其继承人继承;如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 我国采用“活
对方受伤严重吗?责任如何划分?要结合对方具体伤情确定
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分支机构,无力偿债时,可以裁定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企业法人直接管理的财产不足清偿,裁定执行该企业法人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造成这种现状的原因是分支机构诉讼主体资格与行为主体资格不一致
1.工伤的赔偿标准是依据《工伤保险条例》以及各地市出台贯彻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的。 2.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如受伤被认定为工伤,可享受如下工伤待遇: (1)医药费由用人单位全额垫付; (2)停工留薪期内(工伤治疗、康复期间)工资按原待遇发放; (3)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单位负责; (4)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按由工伤职工所在地标准发放; (5)如经劳动能力鉴定为1
育龄期的妇女,有一部分人为了达到有效避孕的目的,经常会采取各种方法来避孕。其中,在宫内放置节育环,就是一种很常见的避孕方式。过了育龄期,进入绝经年龄后,大部分人就会选择将宫内节育器取出。很多人觉得这种避孕方式很安全,殊不知,手术都是有风险的。【案情简介】2020年1月19日,项某因“绝经8年余,要求取环”,入住A医院取节育环,初步诊断:1.子宫内节育器嵌顿,2.子宫内节育器移位,3.子宫肌瘤。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