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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尖瓣主动脉瓣置换术后死亡,家属获得近17万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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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尖瓣主动脉瓣置换术后死亡,家属获得近17万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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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2)历民初初字第9号

原告王XX,男,1956年

原告王XX,女,1980年

原告王XX,男,1981

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敬,山东易焕之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省XXX医院,住所地济南市经十路16766号。

原告王XX、王XX、王XX与被告山东省XXX医院

(以下筒称XXX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XX及其与原告王XX、王XX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张敬、耿瑞瑞婷,被告XXX医院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XX、王XX、王XX诉称,原告亲人住被告医院治疗,行二尖瓣、主动脉瓣替换术后出院。2006年9月月28日因同病入院,。

千佛山医院承担XXX死亡赔偿金

126180元。(5)丧葬费。王庆朝、王传芝、王传磊按2014

年山东省职工平均工资52460元标准主张丧葬费,本院子以

支持。XXX医院支付邱忠英丧葬费5246元。(6)精神损

害抚慰金。根据千佛山医院的医疗过错性质及责任程度,结

合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实际情况等,本院合理确定千佛山

医院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7)误工费、营养费。

该两项诉讼请求缺乏依据,本院不

予支持。(8)差旅费。该请求的相

关费用系因司法鉴定发生,千佛山医院也因此发生相应费

用,双方有关支出基本相当,由双方各自负担为宜,本院对

其该请求不予支持。其他诉讼请求

依据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

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

第二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ー条第一款、第二款、第

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

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山东省千佛山医院返还原告医疗费人民币13992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

付清;

被告山东省XXX医院支付原告护理费人民币1782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

付清;

三、被告山东省千佛山医院支付原告住院伙食补助费人民币124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

起十日内付清;

四、被告山东省千佛山医院支付原告=其近亲属死亡赔偿金人民币126180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五、被告山东省千佛山医院支付原告其近亲属丧葬费人民币5246元,于本判决生

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六、被告山东省千佛山医院支付原告

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2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

起十日内付清;

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900元,由原告负担760元,被告山东省千佛山医院负担1140元;

司法鉴定费由被告山东省千佛山医院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

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

上诉费人民币1900元,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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