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患者付某某曾因鼻咽癌于1999年在云南放疗,2018年11月8日患者因“流涕、偏头痛3月余,发现鼻咽新生物3月”入住被告某肿瘤医院。入院诊断:
1.鼻咽部纤维肉瘤、颅底转移;
2.鼻咽癌放疗后。入院后完善相关检查排除化疗禁忌后,于2018年11月14日行IA方案化疗。2018年11月22日15点10分患者突发鼻出血和吐血,为鲜红色伴有血凝块,量约990ml,血压下降,心率升高,血压82/44mmHg,心率125次/分,精神状态较差,四肢发凉。立即抢救,予鼻腔填塞,药物止血,补液扩容、升压、输血治疗后血压恢复至116/69mmHg,被告医院考虑病情危重,随时可能出现猝死可能,向患者家属交代病情,告病危。经抢救后患者鼻出血缓解,病情渐平稳,转仁济医院神经外科行颈动脉栓塞治疗。2018年11月22日18时转至仁济医院,患者血压0mmHg,心率0次/分,双侧瞳孔散大,对光反射消失,血氧饱和度0%。经抢救无效18点35分宣布临床死亡。死亡原因,失血性休克;鼻咽癌化疗后大出血。
原告(付某某家属)认为被告医院存在过错,导致付某某死亡,需承担赔偿责任,双方经协商无果后,原告诉至当地人民法院,且看审理详情。
患方观点
原告认为:患者付某某曾因鼻咽癌于1999年在云南放疗,后因鼻咽癌复发于2018年11月8日至医方被告某肿瘤医院住院治疗,入院后医方给予化疗治疗。
2018年11月22日,付某某鼻咽部发生出血,医方给予填塞止血,之后在付某某出血未止住、生命体征不稳定的情况下作出建议转至仁济医院南院治疗的医嘱,付某某在转院途中出现失血性休克、呼吸心跳骤停,后经仁济医院南院抢救无效而死亡。
被告某肿瘤医院在做出转院医嘱前已向付某某家属下达病危通知书,其理应将付某某留院密切观察以及时采取抢救措施,但其不顾付某某当时的生命体征及临床症状,在明知转院途中有再次出血、甚至死亡的风险下仍进行转院,最终导致付某某错过最佳抢救时间而死亡。
因此,被告某肿瘤医院在为付某某提供诊疗活动中存在严重过错,与付某某的死亡结果具有因果关系,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据此,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医方观点
被告认为:本案医疗纠纷已经区医学会鉴定,同意按照鉴定意见确定的轻微责任对原告的合理损失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对于原告主张的律师费,原告因家庭内部原因分别聘请律师,该费用与被告某肿瘤医院无关。
双方对医院是否存在过错异议明显,于是申请医疗损害司法鉴定
医疗损害司法鉴定
鉴定意见:1.患者进行PET-CT、MRI影像学等检查结果,以及穿刺病理报告,综合判定为放疗后诱发的鼻咽部纤维肉瘤,临床诊断明确,医方选择的治疗方案,符合恶性肿瘤诊疗规范。
2.2018年11月22日15点10分患者突发鼻咽部大出血,量约900ml,血压82/44mmHg,心率125次/分,在出现失血性休克的过程中,医方的对症处理(包括扩容、止血、升血压、血管活性药物、鼻腔填塞、会诊记录)符合规范。
3.鼻咽部纤维肉瘤,本身侵袭性极强,且大多伴有肿瘤周围血管异常增生,为富血供肿瘤。根据化疗前影像学评估,肿瘤病灶广泛侵犯颅底,恶性程度高,预后差,分析其临床经过,可能为肿瘤侵袭颈动脉血管导致的急性大出血,死亡率极高。
4.为防止患者再次出血,需要转院行颈内动脉栓塞治疗(医方不具备该项技术治疗条件)。医方对在转院途中可能发生的再次出血风险估计不足,未与家属签署书面转院知情同意书;
转院时未见详细记录(17点27分)患者的生命体征数据(仅记录生命体征平稳),医方有过错,与患者的死亡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
鉴定结论:1.本例属于对患者人身的医疗损害。2.被告某肿瘤医院在医疗活动中存在:医方对急危重症(出血性)患者转诊未尽到谨慎义务的医疗过错,与患者的死亡存在一定因果关系。
3.参照《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患者付某某的人身医疗损害等级为一级甲等。4.本例医疗损害医方的责任程度为轻微责任。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医疗机构在对患者实施诊疗行为中存在过错,且其诊疗行为与患者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应承担医疗损害侵权责任。
由于诊疗行为具有较强的专业性,故对该诊疗行为与损害后果间是否存有因果关系、医务人员是否存有过错的判断,除依照一般常理及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以外,还需由权威部门即医学会出具鉴定意见。
本案医疗纠纷业经上海市杨浦区医学会鉴定,经审查其鉴定程序合法,事实及分析说明充分详实,鉴定结论亦具有客观性和说服力,故本院对其鉴定意见依法予以采纳,认定被告某肿瘤医院在医疗活动中存在对急危重症患者付某某转诊未尽到谨慎义务的医疗过错,与患者付某某的死亡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并据此确认医方的责任程度为轻微责任。
本案的损害赔偿范围如下:医疗费13,501.92元、被扶养人生活费、193,088元,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分别确认为57,480元、1,528,740元及50,000元。
交通费、住宿费,分别酌定为12,000元和8,000元。上述损失合计1,862,809.92元,本院酌情判令被告某肿瘤医院按照轻微责任赔偿250,000元。
律师费,系原告为解决纠纷所产生的经济损失,有利于其充分实现司法救济,可予以支持,但具体金额由本院根据过错程度及案件情况酌定为10,000元,由被告某肿瘤医院赔偿。
鉴定费,鉴于被告某肿瘤医院在涉案医疗活动中存在过错,引发涉案纠纷,并最终导致本案诉讼,故本院酌情判令被告某肿瘤医院承担本案全部鉴定费即3,500元。
判决结果
2021年8月18日法院判决:被告某肿瘤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263,500元。
笔者提醒
1. 转院相关制度是怎样的?
根据卫生部《医院工作制度》第三十条,(1)医院因限于技术和设备条件,对不能诊治的病员,由科内讨论或由科主任提出,经医务科报请院长或主管业务副院长批准,提前与转入医院联系,征得同意后方可转院。
(2)各省、市、自治区级医院病员(包括门诊病员)需转外地医院治疗时,应由所在医院科主任提出,经院长或业务副院长同意,报请省、市、自治区卫生厅批准办理手续。
急性传染病、麻风病、精神病、截瘫病人,不得转外省市治疗。(3)病员转院,如估计途中可能加重病情或死亡者,应留院处置,待病情稳定或危险过后,再行转院。
较重病人转院时应派医护人员护送。病员转院时,应将病历摘要随病员转去。病员在转入医院出院时,应写治疗小结,交病案室,退回转出医院。
转入疗养院的病员只带病历摘要。
转院手续居然这么麻烦,就目前医疗实践中,基本上做不到上述各条,特别是转院需经院长批准、经卫生厅批准,这种批准手续林律师还没有见过,至于转入医院在病人出院时还要写治疗小结给转出医院,林律师相信全国都很难找到能够做到的医院。
但法律却是严格的,因转院发生纠纷时,法院适用上述条款进行判决。
2.本案鉴定机构结论合理吗?
鉴定机构认为被告医院对在转院途中可能发生的再次出血风险估计不足、未与家属签署书面转院知情同意书存在过错,其实被告医院已经预知了再次出血的风险,正是预知了风险,才赶紧要病人出院,但是根据上述《医院工作制度》“病员转院,如估计途中可能加重病情或死亡者,应留院处置,待病情稳定或危险过后,再行转院。”
林律师认为被告医院是没有能力做到让患者“病情稳定”。那本案被告到底有没有过错呢?林律师认为被告的过错在于未与家属签署书面转院知情同意书,如果确实预知转院途中有再次出血风险危及生命,可予家属充分告知,如家属仍要求转院,签署转院告知书即可。
3.医疗机构如何避免上述纠纷的发生?
患者因病情危重转院是每个医院都会发生的事情,患者转院前医疗机构应当充分评估转院途中的风险,评估转院与不转院的利弊,并且充分分析最佳转院时机,对家属给出合理建议,由家属做出是否转院的决定,并且签署知情同意书。
应当以病人病情为主,不能为了逃避医疗责任而怂恿家属转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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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属于职业病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突发疾病死亡的,视同工伤,用人单位有责任。职工因工死亡的,其近亲属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用人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全部工亡赔偿。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这个问题按字面意思来说,医院应该是不要负责的,但实践中问题比这个要复杂,林律师根据实践经验讲解一下。一、患者病情不允许离院,医院告知到位的。一般来说,住院患者是病情达到了住院要求,不宜门诊服药或留观的,入院时医院都会告知不能私自离院,并签署告知书。这种情况如果患者不按医嘱自行离院,那因为离院造成损害的,医院没有赔偿责任。二、病情不允许离院,但医院未告知的。有很多小型医疗机构管理比较松懈,患者也是来
你好,属于工亡,建议及早认定,工亡赔偿在九十万左右。如需帮助点头像致电(微信与手机同号)咨询。
你好,需要。量刑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来确定,建议尽快委托律师处理。在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只有律师可以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最大的帮助。事实告诉我们,越早委托律师对犯罪嫌疑人越有利,律师能综合考虑到各种有利因素,为犯罪嫌疑人争取从轻、减轻处罚,甚至争取缓刑。本人有多年办理刑事案件的经验,有信心也有能力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最好的辩护,如需帮助,可来电来访。
非工作时间,在自己的租房里意外死亡,用人单位应支付非因工死亡的待遇,法律依据参考如下:《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十、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发给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或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补助费的标准:3个月工资(月工资按当地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计,下同);供应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标准:6个月工资;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在职
钢板断裂是不是外力所致、强力撞击,如果没有,医院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不赔偿可以起诉医院。在审理过程中医院会申请鉴定钢板质量,如果质量有问题,医院会赔偿你损失、医疗费并可以要求适当的精神损失费。造成残疾的要求赔偿残疾赔偿费。
律师观点分析一、前情概要 2015年8月的一天,天气晴朗,法律顾问单位重庆市某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致电程XX律师,收到法院的诉状,一患者输液后出现静脉炎,申请医疗事故鉴定,不是医疗事故,现患者将经治医院、鉴定的医学会及主管的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起诉至法院。经程XX与该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面谈,进一步了解案情,通过对相关证据资料进行充分分析,认定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不会承担责任。经过程XX的专业
1、法定代表人在股东不知情的情况下在外面以公司的名义借钱,股东不需要承担责任。2、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对外活动,按公司章程和制度规定进行,一般不需要经过股东同意。如果章程规定,某项事务要经过股东会同意,在开展这类活动时,才需要经过股东会的同意。3、股东对公司的责任是足额出资。只有出资不足,才要承担责任。4、现在的公司都是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对外承担责任以公司注册资金为限,股东不需要承担责任.5、如果股
当事人在婚内收到伤害的,可以在追究侵害方刑事责任的同时一并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婚内伤害案中只要侵权关系事实成立,侵权人就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害人就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而与其在婚姻关系中的角色无关。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律说:老人在敬老院倒地死亡,敬老院要不要赔?案由:生命权纠纷原告:桂XX被告:龙口市XX敬老院审级:一审、二审【案情介绍】:一审原告桂XX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住院期间的医疗费3182.68元(15237.04元-已经报销的药费12054.36元)、护理费1600元(100元/人/天×2人×8天)、住院伙食补助费800元(100元/天×8天)、死亡赔偿金233776元(29222
左右。海宁法院审理后予以确定医院的医疗过错程度为30%,最终判决医院赔偿王某家属损失31万余元。原本到此应该案结事了,但不久后双方却又再次对薄公堂。原来,王某在住院期间产生了40万余元的住院费用,除预缴的10万元外,王某家属拒绝支付剩余医疗费用,于是医院将王某家属起诉至法院。王某家属认为,医疗费是王某生前的个人债务,家属应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承担王某债务,即使对王某具有扶养、赡养的义务,也仅限于提供
不需要承担责任,但可能需要承担侵权责任。首先如果只是言语上的冲突并且发生肢体上的冲突的话,并无刑法意义上的危害行为;其次,死者患有高血压,因争吵而发病属于一般生活风险,争吵方与死者的死亡并无因果关系。因此,并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但是如果你方在争吵中存在过错,则需要承担侵权责任,可能还需要具体划分责任的大小,并非只要你方有过错,就要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这里面我们还要考量死者自身是否存在过错问题,是否存
1、撰写民事起诉状,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立案窗口立案; 2、案件被受理后,法院会给你一份缴费通知书,按照指示向指定银行缴纳诉讼费用,再将银行给你的缴费单据拿到法院换票; 3、等待法院通知开庭,一般会给你发开庭传票的; 4、按照传票指示的时间、地点出庭参加诉讼; 5、开完庭等待判决结果,如对结果不服,自收到判决结果之日起向中级人民法 6、胜诉之后,如果对方拒绝履行的,胜诉
劳务分包中劳动者在工地受伤的维权方式为:形成劳动关系的可以申请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然后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工伤保险待遇;未形成劳动关系的,由雇佣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维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应当
夫妻离婚前,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双方共同承担。《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律分析:当老师需要政审父母,政审时需要审查家庭背景,就会对父母进行政审。政审时会审查直系血亲或对本人有较大影响的旁系血亲的情况,如果亲人在境外、国外从事危害我国国家安全活动,本人与其划不清界限的;直系血亲中或对本人有较大影响的旁系血亲中有被判处死刑或者正在服刑的都会有影响。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二十六条 下列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一)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二)被开除中国共产党
交通事故赔偿主体借用的情况是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若是发生了交通事故的,原则上应当由使用人承担责任。但若是出借人对于事故的发生有过错的比如明知对方没有驾驶证仍然出借,应当承担连带的责任。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
法律分析: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不一定是患者死亡医院就必须担责。如果病患是在医院自然死亡,则医院无需赔偿;若是因为医院过失导致患者病逝,则医院方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
股东做假账有可能属于诈骗罪,但要看具体的情形。诈骗罪具有以下特征:1、行为人主观上是出于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2、行为人实施了诈骗行为。至于诈骗财物是归自己挥霍享用,还是转归第三人,都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你自己需要承担费用的,但是你自己只需要承担你的那一部分单位承担单位的那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