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说:老人在敬老院倒地死亡,敬老院要不要赔?
案由:生命权纠纷
原告:桂XX
被告:龙口市XX敬老院
审级:一审、二审
【案情介绍】:
一审原告桂XX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住院期间的医疗费3182.68元(15237.04元-已经报销的药费12054.36元)、护理费1600元(100元/人/天×2人×8天)、住院伙食补助费800元(100元/天×8天)、死亡赔偿金233776元(29222元/年×8年)、丧葬费25119元、交通费200元等共计264677.68元的40%,计10万元。
2015年4月6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代养协议,原告将其母亲张XX送至被告处入住,协议同时约定,入住老人如在院内突发疾病或意外事故,被告要及时通知原告。
老人病重、病危时,被告将通知原告,原告应在接到通知后一小时内到达。
协议第四条约定:入住老人在日常生活行动中发生跌伤或自身行为造成伤害或死亡者,由其个人或原告承担责任,与被告无关。第六条约定:如老人在院自杀、自伤、自残、打架斗殴等发生一切伤亡事故和意外事故(如重病、自然摔倒、病故、食物哽咽、窒息等),由原告自负责任。被告有权立即终止协议,责令离开。该协议签订时,张XX的入住标准为介助老人(生活半自理老人)。2016年1月1日,原告增加了交费标准,双方约定将张XX的入住标准变更为介护老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卧床老人)。被告提供的视频资料显示:张XX居住的房间共有5位老人,在其入住被告处后的2016年2月16日凌晨4时38分左右,其他老人均在床上睡觉时,张XX已在自己的床边走动,后坐在被告处无人使用的床边,5时零2分左右,老人身体逐渐向前左侧倾斜,后倒地,视频可见,头部左侧触地。后被告单位的工作人员进入张XX居住房间,将其扶起,坐在床上。龙口市人民医院的住院病历显示,张XX于2016年2月16日10时28入住龙口市人民医院,入院情况为:头部伤后意识障碍5小时,T:36.5℃,R:18次/分,P:110次/分,BP:125/66mmHg,患者神昏迷,头颅无记性,双侧瞳孔等大同圆,直径3mm,对光反应消失,言语不能,肢体肌力、肌张力检查不配合。双侧巴氏征阳性。诊断为:
1、左侧创伤性硬膜下血肿。
2、双侧脑挫伤。住院8天,共花医疗费15234.67元,其中医疗保险费用报销为11509元,尚有3728.64元未报销。2016年2月24日,张XX出院,出院记录记载的出院状况为:患者神志昏迷、GCS评分5分,气管插管呼吸机辅助呼吸,并给予护脑、营养支持等对症治疗,病情未见明显好转、今日出院。张XX于出院当日在龙口市人民医院神经外科病房死亡,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载明张XX的死亡原因为:重型颅脑外伤致呼吸、循环衰竭。
另查明,张XX生于1943年X月X日,死亡时72周岁。原告桂XX系其唯一法定继承人。
【判决结果】:
一、被告龙口市XX敬老院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桂XX因张XX死亡造成的医疗费、护理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50000元。
二、驳回原告桂XX的其他诉讼请求。
【柳律说法】:
1、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代养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2、本案中,张XX属于全护理的老人,通过视频可以看出,张XX在房间内活动并离开自己的床位,坐在其他的床位上近二十多分钟,被告的工作人员并没有发现房间内张XX老人的异常,并给予制止。即使被告单位不能对老人一对一的看护,对整个房间的情况也应该是随时观察,尤其是对需要全护的老人,应注意可以引起老人伤害后果的异常情况的发生。通过视频资料可以看出,张XX系坐在其他的床边十几分钟后,身体逐渐倾斜后摔倒,最大的可能系其因坐时间过长,处于睡眠状态后倒地。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代养协议明确约定,被告的义务之一系为老人提供吃住、娱乐和相应的护理服务。护理的意思按照文义解释一为配合医生治疗、××病人的病情,并照顾病人饮食起居。二为保护管理,使其不受伤害。由于被告没有充分尽到合同约定的相应的护理义务,使张XX老人摔倒,而且在张XX受伤后的5个小时后,被告才将其送至人民医院,致使张XX丧失了最佳的救治机会,均是被告怠于履行其应尽的最基本的、合理的义务的行为,即没有尽到其应尽合同义务,因此,被告对张XX的伤害后果负有主要责任。
3、根据龙口市人民医院的住院病历、医学死亡证明书,可以看出,张XX的死亡原因系重型颅脑外伤致呼吸、循环衰竭,可见张XX的死亡与其摔伤存在因果关系。
由于被告的违约行为,造成张XX老人因摔伤而死亡发生的医疗费为3465.68元(扣除已报销部分)、护理费800元、死亡赔偿金252060元、丧葬费26230元,以上共计282555.68元,因被告对该损害后果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而原告仅请求被告赔偿上述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50000元,符合法律规定
4、双方签订的协议第四条约定:入住老人在日常行动中发生跌伤或自身行为造成伤害或死亡,由其个人或者原告承担责任,与被告无关,所以被告据此主张其不应该承担责任。
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因此,该协议的第四条应为无效条款。
【律师提醒】:
养老院与当事人签署的有关协议如果约定了免责条款,该条款依然为无效的,所以免责不代表一定无责。而在现实生活中,养老院、敬老院一定要根据之前签署协议的内容来履行职责,而且对自己履行职责承担举证责任,否则便可以认定为养老院存在过错,接下来如果发生伤害事故,养老院难辞其咎!
这个问题按字面意思来说,医院应该是不要负责的,但实践中问题比这个要复杂,林律师根据实践经验讲解一下。一、患者病情不允许离院,医院告知到位的。一般来说,住院患者是病情达到了住院要求,不宜门诊服药或留观的,入院时医院都会告知不能私自离院,并签署告知书。这种情况如果患者不按医嘱自行离院,那因为离院造成损害的,医院没有赔偿责任。二、病情不允许离院,但医院未告知的。有很多小型医疗机构管理比较松懈,患者也是来
1、企业退休职工在家死亡的亲属带上户口本,死者身份证,医保两证一卡(卡要全部消费掉,卡交上去,就不发回来了),火化大厅开据的三张收据到死者单位调档。2、拿着死者的火化证、盖有印单的收据、个人档案、身份证到社会保险公司专门的办理丧葬的办公室结算。扩展资料:丧葬费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
1、如果受伤职工和用人单位之间形成劳动合同关系且经认定属于工伤,那么工人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单位应该协助受伤职工申请工伤认定。2、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其人身损害,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要看事故责任。如果是对方全责,老人无责的,那么赔偿额在25-35万左右。有医药费吗?交通事故,建议聘请律师处理,有几个好处:1、计算赔偿金额精确;2、对方承担一部分您支付的律师费。如需帮助,欢迎来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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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右。海宁法院审理后予以确定医院的医疗过错程度为30%,最终判决医院赔偿王某家属损失31万余元。原本到此应该案结事了,但不久后双方却又再次对薄公堂。原来,王某在住院期间产生了40万余元的住院费用,除预缴的10万元外,王某家属拒绝支付剩余医疗费用,于是医院将王某家属起诉至法院。王某家属认为,医疗费是王某生前的个人债务,家属应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承担王某债务,即使对王某具有扶养、赡养的义务,也仅限于提供
法律分析:小作坊也是需要缴税的,在办理完工商登记之后就需要办理税务登记。在税务登记后由税务机关根据其经营类型和规定来核定征收税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十五条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应当于收到申报
人在酒店死了,如果是由于酒店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的,酒店需要赔偿。但如果酒店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对顾客死亡不存在过错的,则不需要赔偿顾客。
您好,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一人死亡,负主要责任以上的,构成交通肇事罪,会受到刑事处罚。建议委托律师,帮助获取最好结果。有需要可以来电咨询
案情介绍患者付某某曾因鼻咽癌于1999年在云南放疗,2018年11月8日患者因“流涕、偏头痛3月余,发现鼻咽新生物3月”入住被告某肿瘤医院。入院诊断:1.鼻咽部纤维肉瘤、颅底转移;2.鼻咽癌放疗后。入院后完善相关检查排除化疗禁忌后,于2018年11月14日行IA方案化疗。2018年11月22日15点10分患者突发鼻出血和吐血,为鲜红色伴有血凝块,量约990ml,血压下降,心率升高,血压82/44m
老人在家里去世死亡证明可去医院或者所在地街道办领取。死亡证明是指死于医疗卫生单位的,凭《死亡医学证明》;对公民正常死亡无法取得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的,凭居(村)委会或卫生站(所)出具的证明;非正常死亡或卫生部门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者,凭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已经火化的,凭殡葬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
你好,这个建议谨慎处理的
仅仅用一句“意外死亡”,无法分辨赔偿、谁赔偿的问题。什么意外、与敬老院有关、与其他什么人有责任的死亡吗得需要说明白,否则无法回答。
1、老人在养老院摔伤,如果是养老院地滑等过错,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责任;2、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
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应当赔偿以下费用:一、为抢救被侵权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发生交通事故之后,对被侵权人要进行及时抢救。这时就产生了医疗费、护理费和交通费等费用。二、误工费。即被侵权人从受伤害之后到死亡之前这一段时间内可能发生的误工费。由于被侵权人受伤在医院治疗,不能进行劳动,因此而减少或者丧失了劳动收入,自然应当支付其在这段时间内的误工费。当然,如果被侵权人当场死亡,就不存在误工费的问题,直接按照死
柳律说法-老人在养老院期间自杀,如何赔偿?案由:生命权纠纷原告:夏1、2、3、4等四人被告:XX夕阳红养老院案情介绍:2017年7月,李X英(甲方)、XXXX夕阳红老年公寓(乙方)、夏3(丙方、担保人)签订一份《入寓协议书》,约定乙方向甲方提供二楼12室13床,乙方每月向甲方收取住宿等费用1300元;甲方住寓期间发生不属于公寓工作人员直接责任造成的意外事故(不听劝阻独立行动摔倒骨折和老人间发生争执
刑事诉讼中的拘留,称为刑事拘留。它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遇有紧急情况,暂时限制罪该逮捕的现行犯或重大嫌疑人的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方法。 刑事拘留的具体适用是: (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被发觉的; (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5)的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法律分析:如果年满60岁以上的老人年中去世,个税赡养老人的专项附加扣除的停止时间是老人去世的当年年末。 因此,2019年度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无需修改。法律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 第三条 纳税人享受赡养老人的专项附加扣除起止时间“为被赡养人年满60周岁的当月至赡养义务终止的年末”。
法律分析:1、首先学生在学校死亡,学校不一定会承担责任。 2、学校承担责任的前提是学生的死亡和学校的失职、管理不到位等过错有因果关系,否则没责任。 3、学生的死亡不是因为学校的过错造成,而是其他人造成的,则由责任人直接承担。 4、学校在自己的过错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直接侵权人承担的直接责任。法律依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第九条 第八款 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
当事人在婚内收到伤害的,可以在追究侵害方刑事责任的同时一并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婚内伤害案中只要侵权关系事实成立,侵权人就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害人就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而与其在婚姻关系中的角色无关。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