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律说法-老人在养老院期间自杀,如何赔偿?
案由:生命权纠纷
原告:夏1、2、3、4等四人
被告:XX夕阳红养老院
案情介绍:
2017年7月,李X英(甲方)、XXXX夕阳红老年公寓(乙方)、夏3(丙方、担保人)签订一份《入寓协议书》,约定乙方向甲方提供二楼12室13床,乙方每月向甲方收取住宿等费用1300元;
甲方住寓期间发生不属于公寓工作人员直接责任造成的意外事故(不听劝阻独立行动摔倒骨折和老人间发生争执造成伤害及不可预见的事故),乙方概不承担任何法律和经济责任;
本协议履行期内不允许独自外出,不打招呼及不听劝阻者,发生一切意外(丢失、摔、碰、车祸、死亡等),乙方概不负责;协议并由丙方代替甲方签字、盖章(因入寓者是老、弱、病、残);
因本人原因不慎意外(注:无论何因,有闹思想情绪,老年痴呆、抑郁症、精神分裂等),如果发生自杀、走失和其他事故等一切后果,乙方不承担任何法律和经济责任。
在该协议的首页另有手写内容“老人不听劝,好外出,不服从管理,经家属同意,让她外出,如不听劝,出现一切意外,概不负责”,该手写内容的下方有夏3的签名。
另查,被告出具的《夕阳红老年公寓制度》第(七)条约定“(七)晚间不得外出,白天有事外出必须请假,请假一天必须由院长批准,并当天晚上8点以前归院;
请假二天及二天以上交院管委会批准确保安全的条件下,同意后方可外出,外出前须办理好相关手续并与院长保持经常性的联系,假期完后要按时归院”
2018年7月14日5时27分许,XXX公安局XX分局XX派出所民警接到报警,有群众称在XX市XXX区XX小学南侧,有一个老太太躺在树旁边,身边有敌敌畏。
出警后到现场经了解,120已将老太太送至医院救治,其家属也到达医院陪护。当日,因急救李X英花费救护车费130元、抢救费13626.14元,合计13756.14元。
次日,李X英去世,《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中“死亡原因”为有机磷中毒。按原告之间的约定,事发当月由夏4照顾李X英,夏4向被告缴纳了当月的费用。
原告诉求:
1、依法判决对方赔偿医疗费13396.62元、死亡赔偿金236000元(47200元×5年)、丧葬费39870.5元(79741元÷12个月×6个月)、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误工费2586.3元(47200元÷365天×4人×5天)、交通费500元;
2、诉讼费由对方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
一、根据XXX医院出具的李X英《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中“死亡原因”为有机磷中毒。结合接处警记录,在无证据证明具有他杀等其他因素的情况下,李X英对自身的死亡应负主要责任。
虽然本案当事人签订的入寓协议书中虽约定了入住老人如自杀等夕阳红公寓不负赔偿责任的若干情形以及夏3签字的李X英老人外出若出现意外夕阳红公寓概不负责的内容,但上述约定以及夏3签字内容并不意味着对李X英老人的去向及活动情况夕阳红公寓可采取完全放任不管的态度。
二、根据《夕阳红老年公寓制度》第(七)条约定“(七)晚间不得外出,白天有事外出必须请假,请假一天必须由院长批准,并当天晚上8点以前归院;
请假二天及二天以上交院管委会批准确保安全的条件下,同意后方可外出,外出前须办理好相关手续并与院长保持经常性的联系,假期完后要按时归院”的规定,夕阳红公寓并没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李X英外出请假及相关询问登记记录。
故夕阳红公寓未能完全尽到其管理职责,对本案损害结果的发生有一定责任。夕阳红公寓辩称李X英是自杀死亡与夕阳红公寓无关的理由不予采纳。
综合考虑李X英老人自身过错和夕阳红公寓的过错程度,酌定由夕阳红公寓承担10%的赔偿责任,其余的损失由李X英老人自行承担。
判决结果:
一、XXXX夕阳红老年公寓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夏
1、夏
2、夏
3、夏4各项损失34170.7元;
二、驳回夏
1、夏
2、夏
3、夏4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910元,由XXXXX夕阳红养老院负担。
XXXX夕阳红老年公寓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二审中,双方未提交新的证据。
柳律说法:
1、《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意味着,当事人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在养老院住院期间受到人身伤害,首先推定为养老院存在责任、应当赔偿。
但是养老院能够证明其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2、本案中,双方虽然在老人入院之前签署了书面的协议,并限定了养老院的免责条款,但是基于缔约合同的最基本准则,当事人之间签署的限制一方权利或者加重一方责任的约定,本身的效力就是打折扣的。
3、如果老人入院期间发生人身伤害,实务中,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判定养老院的过错责任进而作出相应的赔偿。
我是柳律师,
我在烟台!
2021年08月08日
您好,护理费相当于家属的误工费,根据家属的实际工资损失确定
养老院有过错的话,应该根据过错的程度承担责任。
一、在病假期间辞退该如何赔偿职工在医疗期内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属于非法辞退,要支付双倍经济补偿,职工工作每满一年的,支付2个月工资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
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应当赔偿以下费用:一、为抢救被侵权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发生交通事故之后,对被侵权人要进行及时抢救。这时就产生了医疗费、护理费和交通费等费用。二、误工费。即被侵权人从受伤害之后到死亡之前这一段时间内可能发生的误工费。由于被侵权人受伤在医院治疗,不能进行劳动,因此而减少或者丧失了劳动收入,自然应当支付其在这段时间内的误工费。当然,如果被侵权人当场死亡,就不存在误工费的问题,直接按照死
1. 单纯骨折损伤不足以鉴定伤残等级,需要带康复后根据具体的机体功能受损程度来作鉴定; 2. 骨折一方的医药费和误工费要责任方来承担; 3. 若该事故中,电动车属于非机动车,在交警部门作出责任划分之后,除去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只有民事赔偿方面的责任。 4. 电动车撞人骨折的医疗费赔偿 依据医疗机构出具的住院费、医药费等凭证,病历、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按照医院对当事人的交
答: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8周岁)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遭受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很明显,该举证义务人为教育机构,不能证明的,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已满8周岁不满18周岁)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
不违法,你的宅基地别人无权栽树,此外,别人也侵犯了宅基地的权利, 一般在宅基地种上的树木,均归宅基地所有权人拥有。 宅基地是农村的农户或个人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包括建了房屋、建过房屋或者决定用于建造房屋的土地,建了房屋的土地、建过房屋但已无上盖物或不能居住的土地以及准备建房用的规划地三种类型。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如果老人在养老院去世,养老院尽到了照料、护理义务及安全保障义务的,养老院一般不承担责任。但如果养老院没有尽到相关义务,或者该义务没有达到法律法规或者其他管理规范所要求的通常注意程度的,养老院则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老人在养老院摔倒的赔偿如下:老人与养老院有协议的,按照协议确定的方式进行赔偿;双方之间没有协议的,养老院应当按照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赔偿老人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
老人在养老院摔倒,养老院的经营者、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老人的摔倒是第三人侵权的,由第三人承担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一、养老院疏于看护致老人摔伤不赔合理吗1、如果是养老院疏于看护而导致养老院里面的老人摔伤的话,那么养老院是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不赔偿是不合理的。2、老人在入住养老院时通常会与养老院签订养老协议,双方形成合同关系,养老院的工作人员疏于看护导致老人摔伤,就是养老院的工作人员没有很好地履行合同义务,理应为老人的摔伤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3、如果养老院拒绝赔偿的话,摔伤的老人家属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要求
老人在养老院摔伤,如果是养老院地滑等过错,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责任,养老院应当按照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赔偿老人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宾馆、商场、银
律说:老人在敬老院倒地死亡,敬老院要不要赔?案由:生命权纠纷原告:桂XX被告:龙口市XX敬老院审级:一审、二审【案情介绍】:一审原告桂XX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住院期间的医疗费3182.68元(15237.04元-已经报销的药费12054.36元)、护理费1600元(100元/人/天×2人×8天)、住院伙食补助费800元(100元/天×8天)、死亡赔偿金233776元(29222
若老人摔倒,敬老院有过错的,应承担侵权责任。如果敬老院要想真正免责,除非有清楚明确的证据;证明老太太是故意摔伤或者对于摔伤存在重大过失,在这种条件下养老院才能免责,否则如果老太太是一般的轻微过失,都不能免去养老院的赔偿责任。【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养老院做为经营机构,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人身损害的赔偿都是有法律规定的,具体的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被抚养人的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如果构成伤残了,还要到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伤残等级鉴定,根据伤残级别计算残疾赔偿金,以上赔偿项目的计算是有具体标准的,同时还需要了解你的户口性质、工作收入等情况才可以确定,建议你委托
1、老人在养老院摔伤,如果是养老院地滑等过错,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责任;2、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
1、老人在养老院摔伤,如果是养老院地滑等过错,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责任;2、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
你好,人身损害赔偿一、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6个月总额计算。二、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三、因抢救治疗的医疗费用,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根据上述费用,根据老人自身责任和养老院的
原告的父亲于2017年入住被告养老中心,与被告签订《大连市养老机构养员入住协议书》(以下简称养老协议)。2019年12月,被告电话通知原告称老人摔伤。原告赶到后救护车将老人送至大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急救,但抢救无效去世。被告认为老人是走路时摔倒,与被告无关,并拒绝赔偿。原告要求调取监控录像,但事发地不在录像范围内。因此原告主张赔偿没有任何证据支持。本律师接受委托后,查阅了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
劳动法关于病假工资的规定。企业应按下列标准支付疾病休假工资:1、连续工龄不满2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2、连续工龄满2年不满4年的,按本人工资70%计发;3、连续工龄满4年不满6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计发;4、连续工龄满6年不满8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计发;5、连续工龄满8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100%计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