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城乡规划条例效力级别:地方性法规 颁布单位:陕西省人大常委会 执行日期:2009-07-01 颁布日期:2009-03-26 文号: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一届)第十二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效力级别:地方性法规 颁布单位: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执行日期:2012-05-09 颁布日期:2012-05-09 文号: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1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城乡规划中的紫线、红线、绿线、蓝线、黄线、黑线等“六线”示意】编制城乡规划应当划定紫线、红线、绿线、蓝线、黄线、黑线等“六线”。 (一)紫线(历史):指城乡规划中用于界定历史文化街区(或者历史文化保护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 (二)红线(交通):指城乡规划中用于界定道路、广场用地和对外交通用地(管道运输用地除外)、交通设施用地范围的控制线。 (三)绿线(绿地):指城乡规划中用于界定公
农民土地怎么可能是国家的?应当是村集体的。私人企业未得到农民的批准,是不能占地建厂的。即便占地建厂也要赔偿。如需律师帮助,欢迎来电或是当面咨询。
基本信息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18-05-31 施行日期:2018-05-31 发布部门: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正文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河道管理,确保河道行洪畅通和工程安全完整,发挥河道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一 国有土地使用权一经出让或划拨,任何建设单位或个人都不得擅自更改确定的容积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方可进行调整: (一)因城乡规划调整或修编造成地块开发条件变化的。 (二)因城乡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公共安全设施建设需要,导致已出让或划拨地块的大小及相关建设条件发生变化的。 (三)国家、省和市的有关政策发生变化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二 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或出让后,拟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第586号令)(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简称职工),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
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处分办法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颁布单位:监察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执行日期:2013-01-01 颁布日期:2012-12-03 文号:令第29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律师观点分析 以上154位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辛晋敬,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道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地址:道县道州北路818号。 法定代表人:杨小江,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xx,男,1987年2月7日,汉族,湖南省道县人,道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工作人员,住道县道江镇文化路52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x,女,1999年2月10日,汉族,湖南省道县人,道县住房
最高法:1984年《城市规划条例》实施后,房屋应取得审批建房手续提到“违建”,很多人都谈之色变,当房屋被认定为违建,责令限期拆除,那么如果当事人不在期限内自行拆除,那么会导致房屋被强拆。那么,应该如何认定房屋是否为违建呢?对于房屋是否为违建,除了要看是否有相应的证件,还要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看看房屋没有证件的原因是不是当时的法律没有相应的要求。下面,我们就来看一下最高院的相关案例,看看什么时
一、 违法建筑强制拆除的行政机关有谁? 1、 乡、镇人民政府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城市管理局、综合执法局、城建部门所属执法大队乃至少数地方公安部门参与共同组织实施) 二、 他们行使强制拆除的依据是什么?情况是什么?依据1、2013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在对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专项请示作出《关于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强制拆除问题的批复》中指出,根据《行政强制法》和《城乡规划法
对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情形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规定依法进行处罚。具体情况,请当事人自行根据实际情况及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核实确定。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五条 城乡规划确定的铁路、公路、港口、机场、道路、绿地、输配电设施及输电线路走廊、通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管道设施、河道、水库、水源
“资源环境与城乡规划管理”专业属于“理学地理科学类”专业,而“城市规划”属于“工学土建类”工程类专业分两大类:一类为建筑工程系列,二类为土木建筑系列建筑工程中的专业有:工民建及其安装两个专业土木建筑中的专业有:建筑设计,结构设计,给水排水,建筑电气,建筑施工,概预算,房地产,市政道桥,岩土工程,工程测量,燃气,园林绿化,规化,等14个专业
陕西省医疗保险条例全文效力级别:地方规章 颁布单位:陕西省人民政府 执行日期:2006-01-01 颁布日期:2005-12-08 时效性:已修订
法律分析:法律法规并未对陪产假做出明确的规定。具体要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实际规定,基本都见于各地的计划生育条例中。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二十五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
《陕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已经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8年8月22日通过,现予公布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城镇企业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各类企业(以下统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从农村招用的使用期不满一年的临时工和在本省企业工作的港澳台人员、外国籍人员除外。城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村庄、集镇的规划建设管理,改善村庄、集镇的生产、生活环境,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村庄、集镇规划,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进行居民住宅、乡(镇)村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等的建设,适用《条例》和本办法。但是国家征用集体
陕西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2000年9月23日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2004年8月3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正 2008年12月12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 2021年5月27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修订)目 录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前期物业服务管理第一节 物业服务区域划分第二节
作者:魏宪合来源:日期:2012年03月09日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执行新修订《工伤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人社办发【2011】5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杨凌示范区人劳局、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单位:国务院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已于2011年1月1日正式实施,为了切实贯彻落实新的《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各项规定吗,保障工伤职工切身利益,省厅正在配合有关部门,对省政府2004
陕西省农村60岁的老人可以领取到的养老金大约是238元左右。根据法律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可以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基本信息发文字号: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8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1992-02-26 施行日期:1992-02-26 发布部门:80602正文 第一条 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凡列入《条例》第二条和第四十一条规定,户籍在我省境内管辖的优抚对象,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享受抚恤和优待。 第三条 省、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