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苛的工作环境,多年的辛苦劳动,可能会给我们的身体留下病痛,到了身体承受的极限,可能会因此病倒,无法再继续劳作,有些职业疾病如果能获得工伤认定,拿到赔偿金可以给当事人一些慰藉,工伤工资赔偿标准是什么样?
下面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工伤工资赔偿标准 工伤赔偿金和个人薪水、伤残等级以及所在地的工伤保险政策法规有关,所以很难估算,建议患者拨打12333社保服务热...
阅读核心:本文是《工伤保险条例》完整内容,是由2003年4月27日颁布,2004年1月1日生效实施,并与2010年12月20日修订后重新公布的。修订的部分,自2011年1月1日生效,未修订的部分自2004年1月1日生效。 修订信息: 【修订文件】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 【修订单位】国务院 【发文字号】令第586号 【修订时间】2010-12-20 【实施时间】2011
(2003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公布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修订)工伤保险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
最新工伤保险条例全文内容有哪些工伤保险条例(2003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公布,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修订)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
第三十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
第六十四条本条例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第六十五条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因
总则编辑第一条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
第五十六条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挪用工伤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纪律处分。被挪用的基金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追回,并入工伤保险基金;没收的违法所得依法上缴国库。第五十七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无正当理由不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弄虚作假将不符合工伤条件的人员认定为工
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
最新工伤保险条例全文解读内容有哪些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将从201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条例主要有以下六个方面的“亮点”:一、扩大了工伤保险适用范围将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扩大到了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各类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二、调整扩大了工伤认定范围将认定范围从原来的上下班途中机动车事故伤害调整扩大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以及城市轨道
1、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如下: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到24个月本人工资)、一次性就业补助金(根据受伤劳动者所在省的工伤条例确定,解除劳动关系时领取)、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根据受伤劳动者所在省的工伤条例确定,解除劳动关系时领取)、停工留薪期工资(根据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确定)、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等。 2、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及受伤劳动者所在省的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
2011年1月1日起,人民调解协议可强制执行、工伤保险待遇提高、小排量车购置税优惠停止。但最令人关注的莫过于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的正式施行。今起施行新工伤保险条例对广大工伤职工,特别是重庆工伤职工有何重大影响呢?重庆律师总结了重庆工伤职工应关注的新工伤保险条例六大变化。新工伤保险条例的这六个亮点将给经济社会发展、重庆工伤职工带来深刻影响。第一是新工伤保险条例扩大了工伤保险适用范围。新工伤保险条
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国务院决定对《工伤保险条例作如下修改:一、第二条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
新工伤保险条例全文(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令第586号(2003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公布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
工伤保险条例解释:第二十条【工伤认定的时限和回避】第二十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解释】本条是关于工伤认定的时限和回避的规定。对工伤认定的时限作出规定,一是可以及时有效地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有利于保持社会的安定,减少甚至杜绝
作者:魏宪合来源:日期:2012年03月09日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执行新修订《工伤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人社办发【2011】5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杨凌示范区人劳局、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单位:国务院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已于2011年1月1日正式实施,为了切实贯彻落实新的《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各项规定吗,保障工伤职工切身利益,省厅正在配合有关部门,对省政府2004
工伤保险条例解释:第二十八条【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第二十八条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解释】本条是关于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的规定。劳动能力复查鉴定,是指己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过的工伤职工,在鉴定结论作出一段时期后,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残情发生变化,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工伤保险条例解释: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死亡待遇】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
导读:本文是2011年适用的最新《工伤保险条例》,是在2003年4月27日公布的《工伤保险条例》的基础上,结合2010年12月20日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修订而成,感谢您的访问。工伤保险条例-2011最新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
工伤保险条例2011全文(2003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公布 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修订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