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1:甲公司和乙公司都是符合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2008年1月1日甲公司以2400万元的价格购入乙公司3%的股份作为权益性投资,购买过程中另支付相关税费9万元。
取得投资后,乙公司实现的净利润和利润分配情况如下:2008年度,乙公司实现净利润3000万元,当年度分派利润2700万元,该利润属于对其2007年及以前实现净利润的分配。
2009年度乙公司实现净利润6000万元,当年度分派利润4800万元。
一、会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的规定,下列情况下企业应运用成本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
1.企业持有的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
2.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
通常情况下,投资企业在取得投资当年自被投资单位分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应作为投资成本的收回。以后年度,被投资单位累计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超过投资以后至上年末止被投资单位累计实现净利润的,投资企业按照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的部分,应作为投资成本的收回。
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
根据以上分析,甲公司对乙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应采用成本法核算。
1.2008年末,当年度被投资单位分派的2700万元利润属于对其在2007年及以前期间已实现利润的分配,甲公司按持股比例取得81万元,应冲减投资成本。
账务处理为:
借:应收股利81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810000
收到现金股利时:
借:银行存款810000
贷:应收股利810000
2.2009年末,应冲减投资成本金额=(2700+4800-3000)×3%-81=54(万元),当年度实际分得现金股利=4800×3%=144(万元),应确认投资收益=144-54=90(万元)。
账务处理为:
借:应收股利l440000
贷:投资收益900000
长期股权投资540000
收到现金股利时:
借:银行存款l440000
贷:应收股利l440000。
二、投资收益的财税差异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
在采用成本法核算时,投资方确认的股利所得,仅限于所获得的被投资方在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计净利润的分配额,所收到的被投资企业动用接受前的利润派发的股利作为投资成本的收回,视为清算性股利,应冲减投资成本。
而税收上的规定很简单,不论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是投资前产生的还是投资后产生的,都是税后利润,都归为持有收益,不应转化为处置收益。
即税法坚持投资成本不变,如果将投资前被投资企业产生的留存收益分配作冲减投资成本处理,则会等额增加以后的投资转让所得,导致双重计税。
三、与投资收益相关的税收规定的演变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规定,凡投资方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的,除国家税收法规规定的定期减税、免税优惠以外,其取得的投资所得应按规定还原为税前收益后,并入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补缴企业所得税。
按照原申报表规定,当企业有投资所得时,应先还原成税前收益,再并入总收入计算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投资企业适应的所得税率计算所得税,然后抵扣掉被投资企业已经缴纳的所得税后,得出企业应缴纳的所得税。
2.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56号)规定,新申报表在纳税调整时先不将投资收益还原,待纳税调整弥补亏损后,再加上应补税投资收益已缴所得税额,计算应纳所得税额。
该文件推翻了国税发〔2000〕118号文件关于先还原再补税的做法。
3.旧税法对投资收益的规定,需要补缴企业所得税的情况有:如果投资方企业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或联营企业的,中方企业从设在经济特区、上海浦东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开放区等国务院批准的特定区域(不包括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中外合资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凡该中外合资企业适用15%或24%所得税税率的,中方企业应按规定计算补税。
不需补缴企业所得税的情况有:(1)如果投资方企业所得税税率低于被投资企业或联营企业的,不退还所得税。
(2)如果投资方企业所得税税率与被投资企业或联营企业的适用税率一致,则从被投资企业或联营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不予补税。
若由于被投资企业或联营企业享受定期税收优惠而实际执行税率低于投资企业的,则投资方从被投资企业或联营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也不需补税。
(3)从国家级高新技术开发区内的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不需补税。
(4)投资方在免税期间对外投资分回的税后利润不需补税。
4.新税法有关投资收益的免税规定,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
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可收回金额的计量结果表明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将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计至可收回金额,减计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资产减值损失确认后,减值资产的折旧或者摊销费用应当在未来期间作相应调整,以使该资产在剩余使用寿命内,系统地分摊调整后的资产账面价值(扣除预计净残值)。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在税务处理上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
一、两种模式误餐补助性质的判定《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规定,应付职工薪酬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职工薪酬包括: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职工福利费;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非货币性福利;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其他与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相关的支出。同时《
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章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与旧税法相比较,新规定发生了两大方面的调整变化:一是提高了内资企业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限额,即由原来内资企业(金融保险业除外)不超过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3%,外资企业没有限制,改为内外资企业均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的12%,表明了国家进一步加大税收支持社会公益性捐赠的力度。
【例】甲公司拥有乙公司有表决权股份的30%,对乙公司有重大影响。2007年12月30日,甲公司出售乙公司的全部股权,所得价款2300万元全部存入银行。截至2005年12月31日,该项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为2000万元,其中投资成本为1500万元,损益调整为400万元,长期股权投资准备为300万元,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为200万元。假设不考虑相关税费。 该业务的会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230
《财政部关于缩短金融企业应收利息核算期限的通知》(财金[2002]5号)规定,从2002年1月1日起,金融企业应收未收利息核算期限由原来的180天调整为90天,贷款利息自结息日起,逾期90天(含90天)以内的应收未收利息,应继续计入当期损益;贷款利息逾期90天以上,无论该贷款本金是否逾期,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不再计入当期损益,而待实际收回时再计入损益。对已经纳入损益的应收未收利息,在该贷款本金或应收
一、新旧会计准则对递延收益的不同界定 递延收益是指尚待确认的收入或收益,也可以说是暂时未确认的收益,它是权责发生制在收益确认上的运用。原《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中,递延收益应用主要体现在2001年发布的《租赁准则》和2001年修订的《收入准则》的相关内容中。根据这两个准则的规定,企业可以在递延收益下设置“未实现融资收益”“未实现售后租回损益(融资租赁)”等明细科目进行核算。根据新发布的《
(一)原材料和发票都已到,但货款尚未支付这种情况属于占用了供货单位的资金,形成了应付而未付供应单位的款项,构成购货企业的一项流动负债,应通过“应付账款”账户核算。【例1】A企业从B企业购入甲材料2000千克,买价5000元,增值税发票上的增值税额为850元,供应单位代垫运杂费600元。材料已到达并验收入库,但货款尚未支付。应作如下会计分录:借:原材料——甲材料5558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
会计处理规定《企业会计准则14号——收入》规定,满足销售实现条件时,合同或协议价款的收取采用递延方式,实质具有融资性质的,应按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在合同或协议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依据《准则》,企业在销售实现时确认收入,收入金额按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计量,并按其计算应交纳的增值税,同时结转相应成
(一)根据国税函[2009]118号文,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包括按规定标准从政府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或处置相关资产而取得的收入,以及通过市场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收入。而财会[2009]8号文作为专项应付款核算的搬迁款只包括政府从财政预算直接拨付的搬迁补偿款,国税函[2009]118号文中的处置相关资产收入则应根据处置资产的不同适用相应的具体会计准则,除处置以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收入计入“其
【导读】:近年来由“干股”引发的争议,屡见不鲜,法律上对干股的讨论也日渐增多,由于干股并非法律术语,也无明确的法律条文规范,故在实务中存在着对干股的种种误解。可以说100%的人都听说过“干股”,但“干股”的法律责任却90%以上的人不知道!!!· 何为干股干股并非严格的法律概念,它是民间对特定股权的称谓。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不按照前款
税金减免是对某些纳税人或课税对象的鼓励或照顾措施。减税是减征部分应纳税款;免税是免征全部应纳税款。减税免税规定是为了解决按税制规定的税率征税时所不能解决的具体问题而采取的一种措施,是在一定时期内给予纳税人的一种税收优惠,同时也是税收的统一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具体体现。税务主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以下简称“43号公告”
【答】①业务分解a.销售产品——产品公允价值200000元,增值税销项税额34000元b.按其公允价值偿还债务,并计算债务重组利得:应付账款的账面价值3000000减:所转让产品的公允价值200000增值税销项税额(20000×17%)34000债务重组利得300000-200000-34000=66000②账务处理:借:应付账款300000贷:主营业务收入200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
房产投资入股的税务处理越来越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从以往单一的销售模式转向了以开发产品对外投资入股的形式。本文结合案例,针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以房产投资入股企业的问题,梳理了投资双方分别应做的税务处理,提醒企业避免税务风险的发生。 基本案情 A公司为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注册在北京市通州区永顺镇,该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12月以自行开发后自用2年的一栋房产评估作价4000万元
借:库存商品1000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外销)170000贷:银行存款1170000注: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必须单独设账核算购进金额和进项税额,如购进货物当时不能确定用于出口或内销,一律记入出口库存账,内销时从出口库存账转入内销库存账。税务处理:该批商品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通过认证,对应的进项税额170000元要单独设账核算,在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时也不得申报为当期进项税额,
涉及递延收益如何记账 ⑴本科目核算企业根据政府补助准则确认的应在以后期间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金额。企业在当期损益中确认的政府补助,在“营业外收入”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政府补助,是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但不包括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资本。 政府补助有以下三个特征: ①政府补助是无偿的 ②政府补助通常附有条件 ③政府补助不包括政府资本性投入。 ⑵本科目应当按照政府
一、企业账簿中所列“固定资产——土地”来源分析 现行《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下列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房屋、建筑物以外的未使用、不需用固定资产;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按规定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现行《小企业会计制度》中除下列情况外,小企业应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按照规定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现行《企业会计准则第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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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房地产投资入股的应当缴纳印花税、增值税等税费。印花税是对在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具有法律效力的凭证的行为征收的一种税。应税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合同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
很多购房者在购房时因为公积金未缴纳足够月份或其他原因,买房时并没有使用公积金贷款,而是用了商业贷款购房,而在办理完贷款手续甚至已经还款一段时间后,具备了公积金贷款的条件,此时想要将商业贷款转为公积金贷款。办理的流程主要如下:第一步:首先到公积金管理中心领取申请审批表。第二步:原商业贷款银行在申请表上证实商业贷款本金金额及有无逾期等情况。第三步,中心审批并指定办理公积金委托贷款的银行网点。第四步;借
单位反租职工个人的车辆,并支付车辆租赁费的基本做法是:单位向职工个人租用车辆,并签订租赁合同,出租车辆的个人向税务机关开具租赁发票并缴纳营业税后,租车单位以税务机关开具的租赁发票列支费用。在这种方式下,单位支付的租金即是个人收入金额,单位应在与员工签订车辆租赁合同时,约定使用个人车辆所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对应该由员工个人负担的费用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例如车辆保险费、维修费、车辆购置税、折旧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