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账簿中所列“固定资产——土地”来源分析
现行《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下列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房屋、建筑物以外的未使用、不需用固定资产;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按规定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现行《小企业会计制度》中除下列情况外,小企业应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按照规定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现行《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14条:企业应当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但是,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和单独计价人账的土地除外。
对现行三大会计法规相关规定中均提到的“按规定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很多财会人员和税务人员并不了解其来历。
据笔者考证,企业账簿中所列“固定资产——土地”的形成历史上有三次。
第一次是1950年中国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1950年12月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公布的《私营企业重估财产调整资本办法》规定,全国私营企业于1950年12月31日办理年度决算后,将全部财产(包括资产、负债)重估价值并调整其资本额。
当时单独计价的土地包括在“固定资产——土地”中,而无形资产仅包括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等,不包括土地。第二次是1951年第一次全国性的清产核资。
1951年6月财政经济委员会发布了《关于国营企业清理财产核定资金的决定》,规定全国国营企业的资产和资金重新清理登记。
为搞好全国性的清产核资结束后的第一个会计年度决算,1955年1月31日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决算报告编送办法》,该《办法》第四章(资产估价)第28条:“各种固定资产,除土地外,列入资产负债表的价值,为其原价及折旧;原价列人资产方,折旧列入负债方。”
同时规定“土地列入资产负债的价值,应依‘国营企业资产清理及估价暂行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即依估价列资产方的“固定资产——土地”,并相应列入固定资金。
第三次是1993年第五次全国性的清产核资。其主要任务之一是对全部国有企业占用的土地进行清查和估价,逐步建立国有土地基准价制度。
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清产核资中土地估价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规定:对于企业过去已作为固定资产单独入账的土地,估价后,应按确认、批复的价值调整账面价值,并按调整后的账面价值单独入账,不计提折旧。
调整后的土地账面价值高于原账面价值部分,经清产核资机构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作为国家投资,在资本公积金中单独反映。
对于通过行政划拨方式依法无偿取得的土地,企业应按确认、批复后的价值,经清产核资机构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作增加固定资产处理,同时增加国家资本公积金。
二、单独反映的土地价值能否列入“固定资产——土地”或“无形资产一土地使用权”
自上个世纪80年代后期开始,国有企业改革不断深入,改组改制形式多种多样,合并、兼并、分立、收购、出售、拍卖、股权重组、资产转让、破产重组、债转股、股份制改造等,在这些改革中,均涉及对资产(包括土地)进行评估,且绝大部分对土地单独评估。
由于企业财会人员对相关政策理解的偏差,加上税务人员辅导上的模糊,一些企业从自身利益出发,将已计入房屋、建筑物原值的土地价值,根据评估单独反映的土地价值从房产原值中剔出来,列入“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或根据评估结果将房屋价值和土地价值在“固定资产”中分别反映,达到少缴房产税、企业所得税的目的。
这是错误的。
首先,从我国土地管理制度考察。从1950年政府颁布实施的《土地改革法》(1987年11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停止实施),到1988年七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前,我国对土地是实行无偿使用制度,土地使用权无市无价。
这期间用地单位使用土地只需要支付少量的征地补偿费就可以长期使用土地,因此同时期的会计制度也规定,征地补偿费计入工程造价,作为“固定资产”列入了房屋、建筑物原值,体现房、地一体的房地产自然属性。
1988年的《宪法修正案》删去了《宪法》第10条第4款中“禁止土地出租”的规定,同时在该条款中增加了“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的规定。
同年12月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宪法修正案通过了关于修改《土地管理法》的决定,在《土地管理法》中删除了“禁止出租土地”的内容,并增加规定“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等内容。
从此土地使用权有市有价。2004年8月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土地管理法》更是明确终止了除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其次,从我国会计制度考察。1950年3月财政经济委员会发布了《关于草拟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训令》,要求中央各企业主管部门分别草拟各部门统一的会计制度。
1950年7月试行的《中央重工业部所属企业及经济机构统一会计制度》是新中国第一个统一核算制度。1950年年末中央各部门基本完成了对本部门会计制度的草拟工作,并报审批。
这一批会计制度被认为是中国统一会计制度的雏形。1951年根据形势的发展又对1950年的会计制度进行了修改。1952年10月根据苏联专家的建议,在财政部的主持下又一次全面修订了全国统一的各行业会计制度。
这一时期,国家对国营企业实行计划管理,国营企业作为国家计划的执行者,已成为计划部门的附属物,建国初期的特殊经济和政治环境要求对国营企业必须制定全国统一的会计核算制度,企业需要固定资产,由国家按照计划无偿拨给(包括土地)。
国营企业的资产就是流动资产和固定资产,没有无形资产,资本就是国家投资(包括流动资金和固定资金)。除对旧政府遗留下来的官僚资本实行了没收充公制度过程中原来反映了固定资产中的土地价值外,新取得的土地由于是无偿取得,也没有必要作为资产在会计上进行价值核算。
2001年正式实施的《企业会计制度》规定:有偿取得(非租入)的土地使用权,在尚未开发或建造自用项目前,作为无形资产核算,并按本制度规定的期限分期摊销。在企业因利用该项土地建造自用项目时,应将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全部转入在建工程成本;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商品房时,应将土地使用权全部转入开发成本。即对出让、转让、作价入股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按取得成本作为无形资产入账,并按可使用年限平均摊销,当土地开发
二者对收入的确认存在很大差异,会计人员只有协调好两者的差异,才能最大限度地维护国家及企业的利益。 会计和税法两者的立法基础不同,前者注重企业会计信息的相关性和可靠性,后者则强调立法的公平和效率,这就导致了会计准则和税收法规对收入的确认存在一定的差异,具体分析如下: 一、收入的概念表述不同 财政部2006年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中指出,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
这种置换土地方式实质是国家先收回两单位原占用土地,然后分别出让给甲公司和A中学,让甲公司上交财政土地出让金192万元,A中学上交财政土地出让金400万元,市财政再给予甲公司原地上房屋建筑物补偿价款400万元,给予A中学原地上房屋建筑物补偿价款192万元。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税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甲公司置换土地应作如下会计与税务处理(单位:万元,下同): 一、置换回土地时: 会计处理: 根据土地局开
《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应用指南将税收返还作为政府补助的四种形式之一,税收返还是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先征后返(退)、即征即退等办法向企业返还的税款,属于以税收优惠形式给予的一种政府补助。这类税收优惠并未直接向企业无偿提供资产,不作为会计准则规范的政府补助。 企业收到的税收返还,在会计处理上,根据《财政部关于减免和返还流转税的会计处理法规》(财会字[1995]6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
对于视同销售,会计人员在进行账务处理时,往往有两种方法:一种是会计上不按视同销售处理,将发生的支出直接列入相关的成本费用。例如企业将外购商品用于市场推广,直接计入销售(营业)费用,不通过“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核算。另一种是会计上按视同销售处理。当业务发生时,计入主营业务收入,同时商品出库,计入主营业务成本。 对于第一种账务处理,会计与税法上会产生差异。按照《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国税发〔200
一、退休职工未被企业返聘的1、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和财企[2009]242号《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公司支付给退休人员的提供的各种形式的报酬和福利,属于离职后福利,应该作为职工福利费核算。2、《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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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辞退员工补偿的会计处理 职工薪酬的内容主要有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职工福利费;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八项。因此,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属于职工薪酬的核算范畴。 根据新《企业财务通则》的规定,企业解除职工劳动关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或者安置费,除正常经营期间发生的列入当期费用以外,应当区别以下情况处理:企业重组中发生的,依次从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
扣除项目金额=2700+5600+957.9+(2700+5600)×10%+(2700+5600)×20%=11747.9万元增值额=18600-11747.9=6852.1万元增值额占扣除项目金额的比率=6852.1÷11747.9=58.33%应纳税额=11747.9×50%×30%+(6852.1-11747.9×50%)×40%=2153.445万元假定税务机关核定企业从1997年7月初
房价还在一天天不断的上涨,房产知识人们越来越重视,房产的五证齐全、70年的产权、公摊是多少、绿化率、容积、层高、房子怎样过户等问题渐渐被人们熟悉了。众所周知在中国土地使用权最长是70年,属于居住用地。其次是工业用地和科教文用地使用权是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使用权是40年。70年的使用权到了房屋和业主将何去何从,很多人其实并没有深入考虑过,70年产权到期之后房子到底该怎么办?根据我国相关的政策
1、主体不同。出让主体是国有土地所有者,即国家,由法律授权的县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具体实施;转让主体: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2、行为性质不同。根据物权理论,出让是他物权设定;转让是他物权转移。
【问】:我厂于2014年9月30日发生火灾(有消防中队证明),致使一批货物被烧毁,损失价值大约一百多万元。这种火灾损失是否属于税法上所称的非正常损失。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条(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没有具体指明火灾损失也属于非正常损失;那么在作火灾损失账务处理时,要否要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答】:《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
视同销售的税收规定(一)税收政策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如将自有资产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交际应酬、职工奖励或福利、股息分配、对外捐赠或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等情形应确定视同销售收入。一是强调确认视同销售的前提是资产所有权属发生改变;二是按自制资产或外购资产分别确认视同销售价格。(二)纳税申报处理《企业所得税
第一种情况:研发费用不符合资本化条件全部计入当期损益。会计核算:2014年度各种研发费用发生时:借: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12000000贷:原材料6000000应付职工薪酬3000000其他3000000会计期末:借:管理费用12000000贷: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12000000税务处理:2014年度纳税申报时据实扣除研发费1200万元,并加计扣除研发费600万元。第二种情况:研发费用均符合资本
如果自己的土地使用权被邻里强占的话带你的房产证或宅基地证,找村委会或居委会帮助调解,如果调解不成,可以到法院起诉邻居。
依现行立法的规定,任何国有土地使用权人都可对国有土地行使占有权和使用权。但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的不同,决定了权利内容有所不同。《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第5条规定:“未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并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可见,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对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在未转变为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并符合其他条件时,
目前,有些城郊地区在搞“村民集资建房”,成立了“某某村集资建房办”,在村里征用集体土地一块,办理了征地手续,土地用途为农民宅基地,该地块不得转让、出租、抵押。实际上该房屋当地村民是住不满的,大部分房屋都卖了,只是买房人相应都办理了当地村的居住手续,转化成了所谓的村民。买房后,集资办协助买房者办理“小产权”,而不是房屋产权使用证。对于集体土地集资建房应如何进行税务处理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
1、该纪念品费用是计入业务招待费,还是会议费?2、购入该纪念品的发票如果是增值税票的话,能否抵扣增值税进项?同时计入费用的时候是否按增值税视同销售的规定计提销项税?3、该纪念品是赠送给客户个人的,是否涉及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如果个人所得税由公司负担的话,应该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答:1、《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释义》业务宣传的礼品支出一般是随机的或与产品销售相关联的。《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
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内容与限制是什么依现行立法的规定,任何国有土地使用权人都可对国有土地行使占有权和使用权。但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的不同,决定了权利内容有所不同。《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第5条规定:“未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并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可见,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对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在未转变为出让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与划拨的区别:出让是政府将国有土地的一段时间内的使用权有偿转让出去的行为,划拨一般是针对行政事业性单位,这些单位取得国家土地除缴纳相关的税费外,不再支付出让金。当划拨的土地要改变用途、经营性质的时候,需要补交出让金,从而改土地证上的“划拨”为“出让”。《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八条,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