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厂于2014年9月30日发生火灾(有消防中队证明),致使一批货物被烧毁,损失价值大约一百多万元。这种火灾损失是否属于税法上所称的非正常损失。
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条(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没有具体指明火灾损失也属于非正常损失;那么在作火灾损失账务处理时,要否要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消项税额中抵扣;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根据上述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口火灾引起的损失不属于非正常损失,损失的存货所对应的进项税额不需要转出。
视同销售的税收规定(一)税收政策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如将自有资产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交际应酬、职工奖励或福利、股息分配、对外捐赠或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等情形应确定视同销售收入。一是强调确认视同销售的前提是资产所有权属发生改变;二是按自制资产或外购资产分别确认视同销售价格。(二)纳税申报处理《企业所得税
是指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款。价外费用指价外吸取的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补贴、违约金和手续费、包装费、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费用。【实行从价定率办法征收税额的消费税的计算公式是】:应纳税额=销售额×税率但在下列几种情况下存在合理避税的机会,纳税人在进行税务筹划时应注意:第一,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销
一、税法对费用列支期间的要求 跨越年度取得发票入账,在税收方面主要影响企业所得税。由于企业所得税按年计算,分期预缴,在纳税年度内发票跨月入账,并不影响当年度所得税的计算。对跨越年度取得发票入账,虽然不过是时间性差异,但影响不同纳税年度的配比和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有关税法的要求: 1.费用税前列支的一般原则:权责发生制原则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
(一)拍卖业务的营业税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40号)第二条规定:“对拍卖行向委托方收取的手续费征收营业税。”基于此规定,无论拍卖公司是向委托方收取佣金,还是在委托人、买受人与拍卖人对佣金比例未作约定,拍卖成交的,拍卖人根据《拍卖法》的规定可以向委托人、买受人各收取不超过拍卖成交价百分之五的佣金的规定,拍卖公司取得的佣金收入应
一、丢失空白发票的处理1,纳税人丢失空白专用发票,应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因此,纳税人丢失专用发票后,必须按规定程序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纳税人应将丢失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名称、发票份数、字轨号码等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指定的报刊等媒介刊登公告声明作废,然后填报《发票
我公司原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营改增”后属于现代服务业范围。我公司的一种产品是购买一个服务送一个套餐,属于有偿赠送。假设9月份我公司提供应税服务300万元(不含税)、销售货物120万元,当期取得进项26万元。公司分别按不同项目、税率进行核算。但因为发票开具的是服务费收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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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一长假,众人在游山玩水之时,多个城市相继出台限贷限购政策,给房企业、购房者来个措手不及。限购限贷政策,这对我们来讲并不陌生,这也是我们第二次相遇,主要从购房资格、贷款资格两方面着手,抑制炒房,控制房价。限贷限购后,房地产企业需要应对一系列的税务问题,本文将从以下9个方面与大家讨论:1、首付提高,房企为购房者垫首付或分期首付,如何进行税务处理?由于首付比例提高,购房者原预算的资金不足以支付首付款,
在计算增值税时,对于啤酒、黄酒,以及除酒类产品以外的其他产品收取的包装物押金,在收取押金时不计入销售额征收增值税,而是在包装物逾期未退或者超过1年时计入销售额征收增值税。而对于啤酒、黄酒以外的其他酒类产品,如白酒等,在收取押金时,就要并入销售额征税,不管押金以后会不会逾期。 在计算消费税时,对于酒类产品以外的其他产品,比如化妆品,在收取押金时不计入销售额征收增值税,而是在包装物逾期未退或者超
目前,有些城郊地区在搞“村民集资建房”,成立了“某某村集资建房办”,在村里征用集体土地一块,办理了征地手续,土地用途为农民宅基地,该地块不得转让、出租、抵押。实际上该房屋当地村民是住不满的,大部分房屋都卖了,只是买房人相应都办理了当地村的居住手续,转化成了所谓的村民。买房后,集资办协助买房者办理“小产权”,而不是房屋产权使用证。对于集体土地集资建房应如何进行税务处理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
1、该纪念品费用是计入业务招待费,还是会议费?2、购入该纪念品的发票如果是增值税票的话,能否抵扣增值税进项?同时计入费用的时候是否按增值税视同销售的规定计提销项税?3、该纪念品是赠送给客户个人的,是否涉及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如果个人所得税由公司负担的话,应该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答:1、《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释义》业务宣传的礼品支出一般是随机的或与产品销售相关联的。《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
筹建期间不能计算为亏损年度税务人员告诉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规定,对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前年度企业未摊销完的开办费,2008年度可以一次性扣除。企业所得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也就是说,开办费在开始经营
(l)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是指企业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的收人减除股权投资成本后的余额。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工商行政许可实务被投资企业对投资方的分配支付额,如果超过被投资企业的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金而低于投资方的投资成本的,视为投资回收,应冲减投资成本;超过投资成木的部分,视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权转让所得,应并人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
精神病人名下的财产应当由其监护人进行管理,当精神病人死亡时,按照其个人财产进行继承。因为精神病人属于法律上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不能独立处理自己的财产,因此需要监护人代为管理;死亡后,按照法定继承的方式继承。
对于兼营增值税和营业税应税行为的税务处理,税法规定,纳税人应分别核算货物或增值税应税劳务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对于营业税的兼营行为,税法规定,应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额,未按不同税目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对于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均视为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对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
抵消债务是一种取得经济利益的清偿形式,因此,抵债双方都应该按照税法规定缴纳税款。就上述案例而言,房地产公司和建筑公司都应纳税,但应纳税种有所不同。此外,纳税人还需注意的是,税法对抵消债务还有一些特殊的规定。房地产公司应缴纳的税种营业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房屋抵顶债务应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771号)规定,对单位或个人以房屋或其他不动产抵顶有关债务的行为,应按“销售不动产”
各类奖金在年会上,有些企业会进行表彰,设置类似功勋员工奖、优秀员工奖、销售精英奖等奖项,并发放一定的现金奖励。按照会计准则的要求,应在“应付职工薪酬-奖金”科目进行核算。同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并入当月工资计征个人所得税。如作为年终一次性奖金,也可以按照年终一次性奖金的计税办法,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该计税办法对每一个而言,只允许采用一次。若作为年终一次性奖金,在年会上发放的奖金一般是年终不含税奖金,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1.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4.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5.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根据《增值税暂行
答:财会[1995]15号文件规定:1.主营房地产业务的企业,应由当期营业收入负担的土地增值税,借记“经营税金及附加”(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税金”(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营业税金及附加”(股份制试点企业)、“营业税金”(对外经济合作企业)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科目。2.兼营房地产业务的企业,应由当期营业收入负担的土地增值税,借记“其他业务支出”[工业、农业、商业、运输(交
答:分立所得税处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规定,分立,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称为被分立企业)将部分或全部资产分离转让给现存或新设的企业(以下称为分立企业),被分立企业股东换取分立企业的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实现企业的依法分立。第四条规定,企业重组,除符合本通知规定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的外,按以下规定进行税务处理:(五)企业分立,当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