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一长假,众人在游山玩水之时,多个城市相继出台限贷限购政策,给房企业、购房者来个措手不及。限购限贷政策,这对我们来讲并不陌生,这也是我们第二次相遇,主要从购房资格、贷款资格两方面着手,抑制炒房,控制房价。
限贷限购后,房地产企业需要应对一系列的税务问题,本文将从以下9个方面与大家讨论:
1、首付提高,房企为购房者垫首付或分期首付,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由于首付比例提高,购房者原预算的资金不足以支付首付款,为此,房企为了促销提供代垫首付的方案,让购房者可以按时从银行取得按揭贷款。
房企为购房者垫付的首付款,其实也就是出个收款证明给银行,并没有实际收到购房者的款项,财务上并没有作为预收账款核算,按照18号公告,只有实际收到预收款时,才需要预缴增值税。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房企一般要与购房者签订代垫首付或分期首付的协议,即开发商借款给购房者支付首付。一方面购房者向房企开具借条,另一方面房企开具首付款收据给购房者,以向银行出具首付款证明。
由此,房企应按照代垫付的首付款,应借记“其他应收款”,贷记“预收账款”,按照预收账款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
【政策链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第十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采取取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国税发(2009)31号文》“第六条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具体按以下规定确认:(三)采取银行按揭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确定收入额,其首付款应于实际收到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余款在银行按揭贷款办理转账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2、限制贷款,未能按合同约定取得按揭贷款,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由于购房者属于限贷对象,原来提交的贷款资料无法通过银行按揭审批,为此购房者只能坐等银行政策放宽。房企不可能无休止的等待,一般情况下,《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会有约定“由于乙方(购房者)原因未能取得银行按揭贷款,则乙方应在XX天以内以现金支付余款。”
(这一点非常重要)
这条款实际上是由“按揭付款”方式变更为“分期付款”方式,因此应该按照合同约定付款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分别计算增值税、企业所得税。
【政策链接】
财税【2016】36号文“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国税发【2009】31号文“第六条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具体按以下规定确认:(二)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和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付款方提前付款的,在实际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3、限购资格,房产交付时无法办理产权证,如何确认纳税义务时间?
这个问题在上次限购时比较集中,商品房交付,款项也付清了,由于购房者被限购,无法办理产权登记,那么房企应如何确认纳税义务时间呢?其实,在税法上对纳税义务的确认时间主要看《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交房日期、付款日期,是否办理产权登记不影响纳税义务时间。
【政策链接】
财税【2016】36号文“第四十五条第三款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产权变更的当天。”
国税发【2009】31号文“第三条企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包括土地的开发,建造、销售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
除土地开发之外,其他开发产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视为已经完工:(一)开发产品竣工证明材料已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二)开发产品已开始投入使用。
(三)开发产品已取得了初始产权证明。”
4、修改支付方式,由按揭贷款改为分期付方式销售开发产品?
限贷对于买卖双方来说,确实是个头痛的事,既然按揭贷不出来,双方重新协商,修改合同的支付方式,将按揭贷款方式改为分期付款方式,这种情况在商业地产比较多。
接下来房企如何财税处理呢?应该按照合同约定的分期付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分别计算增值税、企业所得税。
【政策链接】
财税【2016】36号文第四十五条。
国税发【2009】31号文第六条第(二)款。
5、房企向购房者收取迟付款或迟交房的违约金的税务处理?
限贷限购会导致购房者迟付房款或迟接受交房的现象,根据双方《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房企应向购房者收取违约金。那这违约金在税务上应如何处理呢?这收取的违约金是因销售商品房而取得的价外费用,在财务核算上应作为房价的一部分,记入“主营业务收入”,计算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
也有记入“营业外收入”的情况,但别忘记了申报增值税。
【政策链接】
财税【2016】36号文,第三十七条“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的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
(一)代为收取并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国税发【2009】31号文“第五条开发产品销售收入的范围为销售开发产品过程中取得的全部价款,包括现金、现金等价物及其他经济利益。”
6、签订购房意向交付诚意金未签订正式合同,购房者解除购房意向。
诚意金,又称订金、意向金、预约登记费,这是表明购房者的购房意向,房企往往会给予购房者几天的考虑、商量时间,老公要与老婆商量,儿子要与父母商量,这也算是人性化营销的一个措施。
在当前楼市火爆的形势下,能买到房就算是捡到便宜了,购房者看中房子就会下订金,因为他们有各种渠道可以利用杠杆实现购房目的,然而限购限贷来了,计划赶不上变化,于是乎只能终止购房意向,向房企申请退回诚意金。
房企与购房者签订认购书,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购房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收到诚意金时,记“其他应付款”,不作为预收账款处理,退回诚意金时,应冲“其他应付款”即可。
不涉及相关税金。
7、签订正式合同并交付定金,未付首付及按揭贷款,购房者解除合同。
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的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者订立后履行前,按照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预先给付对方当事人的资金,定金的前提是双方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
限购限贷后,购房者可能会出现资金困难或无购房资格而提请开发商解除购房合同。购房者支付定金后,是在支付首付款之前,要求解除购房合同。
根据合同法及《商品卖买卖合同》约定,购房者解除合同,定金不予以退还,房企应作为经济合同违约收入,由“预付账款”转入“营业外收入”处理,计算缴纳企业所税税,由于该合同没有履行,并没有发生应税行为,因此没有增值税纳税义务。
8、签订正式合同并交付首付及按揭贷款,购房者解除合同。
购销双方签订正式合同后,购房者已付清全部房款,由于购房者个人原因,向开发商主张解除合同并退房。
这种情况下,一方面需要办理退房手续,财务上作销售退回,需要开具红字发票,冲回对应的销售税额;另一方面,房开企业需要按合同约定,从退款中扣除购房者违约金,即借记“主营主务收入”,贷记“营业外收入”。
【政策链接】
财税【2016】36号文第四十二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开票有误或者销售折让、中止、退回等情形的,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照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得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扣减销项税额或者销售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第五项第三目规定,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9、房开企业解除合同,向购房者双倍返还定金或支付赔偿金。
限购限贷后,房地产企业的营销策略实施调整,对部分已销售的商品房实行回购或解除销售合同,为此需要向购房者双倍返还定金或支付违约金,经济合同违约金可以税前列支。
【政策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十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二)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税收滞纳金;
(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
(六)赞助支出;
(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因而依据这两项规定分析,纳税人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是可以进行税前扣除的。但是如果相关的罚款是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课处的,或者是由司法机关、其他行政部门课处的,那么则不得进行税前扣除。
答:财会[1995]15号文件规定:1.主营房地产业务的企业,应由当期营业收入负担的土地增值税,借记“经营税金及附加”(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税金”(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营业税金及附加”(股份制试点企业)、“营业税金”(对外经济合作企业)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科目。2.兼营房地产业务的企业,应由当期营业收入负担的土地增值税,借记“其他业务支出”[工业、农业、商业、运输(交
抵消债务是一种取得经济利益的清偿形式,因此,抵债双方都应该按照税法规定缴纳税款。就上述案例而言,房地产公司和建筑公司都应纳税,但应纳税种有所不同。此外,纳税人还需注意的是,税法对抵消债务还有一些特殊的规定。房地产公司应缴纳的税种营业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房屋抵顶债务应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771号)规定,对单位或个人以房屋或其他不动产抵顶有关债务的行为,应按“销售不动产”
零首付买房存在以下法律风险:购房者合同被认定无效的风险;购房者逾期或者无力偿还垫付款的风险;银行解除按揭合同的风险;开发商违规操作可能面临相关部门处罚的风险;开发商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风险;开发商涉嫌贷款诈骗罪承担刑事责任的风险。法律依据:零首付买房存在以下法律风险:购房者合同被认定无效的风险;购房者逾期或者无力偿还垫付款的风险;银行解除按揭合同的风险;开发商违规操作可能面临相关部门处罚的风险;开发
一、交了首付后退房违约金要多少 付了首付还没按揭要退房,违约金要参照购房合同计算,一般开发商约定的违约金为房款的1%。 “按揭”一词是指以房地产等实物资产或有价证券、契约等作抵押,获得银行贷款并依合同分期付清本息,贷款还清后银行归还抵押物。按揭是指按揭人将房产产权转让按揭受益人作为还款保证,按揭人在还清贷款后,受益人立即将所涉及的房屋产权转让按揭人,在此过程中,按揭人享有房产的使用权。 二
高评估、高贷款、低首付二手房的交易风险都有哪些二手房进行交易前都会进行房产评估,那么这个评估有何作用呢?其实评估主要就是和定价有关,进行了房产评估后的二手房,便可以清楚的了解房子在市场上的一个正确估值,卖方根据这个评估来定价出售二手房。购买二手房时,无论是申请商业贷款还是公积金贷款,银行和公积金中心都会依据房源的评估结果来确定贷款的额度。根据银行现在的贷款政策,最高可贷款额度为评估价的70%。也就
根据《民法典》规定,只有当一方当事人有重大违约行为时,另一方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其返还所交的预售购房款和利息,并支付违约金。此外,如果办理按揭,银行就会将贷款打入开发商账户,这部分房款视为已付,购房者可以要求开发商按照房屋总价值及合同相应条款进行赔偿,这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在你的购房合同里会有明确规定的!一般都是每天万分之1到5的违约金,请参照你的合同,就可以计算了。1、延期交付房屋到了开发商
1、卖方自己一次性还清银行贷款2、中介公司为卖方垫资解押,收取相应垫资费用。3、房产中介通过买方支付首付款方式或垫资借款给卖方予以解押。4、担保公司与卖方签署担保协议,由担保公司向银行提供担保,银行出资办理解押,担保公司收取担保费。上述四种方式中,第3种方式是现实买卖双方经常采用的,也是经常发生纠纷的方式。在买方垫资借款为卖方还清银行贷款后,买方垫付解押款的最主要风险,主要表现在以下情形:1、房产
1、付了首付还没按揭要退房,违约金要参照购房合同计算,一般开发商约定的违约金为房款的1%。2、“按揭”一词是指以房地产等实物资产或有价证券、契约等作抵押,获得银行贷款并依合同分期付清本息,贷款还清后银行归还抵押物。按揭是指按揭人将房产产权转让按揭受益人作为还款保证,按揭人在还清贷款后,受益人立即将所涉及的房屋产权转让按揭人,在此过程中,按揭人享有房产的使用权。3、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摘要】在房地产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已经支付房款的购房人应属于地位较弱的债权主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1条的规定,实践中不少观点认为购房人对于该房屋或已经支付的价款享有取回权。但随着《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发布和实践中的司法裁判口径转变,本文认为购房人原则上并不享有取回权,而享有顺位较高的优先权。但即便如此,在房地产企业进入破产后管理人的介入,管理人对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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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情况下,如果要求退房,有以下维权方式:首先双方可以先协商解决,如果无法协商可以提起民事诉讼。也可以不经过协商直接提起民事诉讼。更多复杂的商品房退订(定)退房法律纠纷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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