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原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营改增”后属于现代服务业范围。我公司的一种产品是购买一个服务送一个套餐,属于有偿赠送。
假设9月份我公司提供应税服务300万元(不含税)、销售货物120万元,当期取得进项26万元。公司分别按不同项目、税率进行核算。
但因为发票开具的是服务费收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请问,我们公司是否要分摊确认收入?
律师解答: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附件1第三十五条及附件2第一条对此进一步作了明确。
你公司兼有提供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货物或应税服务行为,应分别按应税服务和销售货物使用的税率计提销项税额,减去取得的全部进项税额后的余额为应纳税额,不需按比例进行分摊计算。
应纳增值税=300×6%+120×17%-26=12.4(万元)。
抵消债务是一种取得经济利益的清偿形式,因此,抵债双方都应该按照税法规定缴纳税款。就上述案例而言,房地产公司和建筑公司都应纳税,但应纳税种有所不同。此外,纳税人还需注意的是,税法对抵消债务还有一些特殊的规定。房地产公司应缴纳的税种营业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房屋抵顶债务应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771号)规定,对单位或个人以房屋或其他不动产抵顶有关债务的行为,应按“销售不动产”
一、保险金的处理养老保险是按职工工资的一定比例缴纳到社会保险机构的,其中,单位承担一部分,个人承担一部分,个人承担的部分由单位代扣代交,一般在当期缴纳,因此,在缴纳时,职工应交的那部分应由单位先承付。1.当期缴纳时账务处理借:管理费用——养老保险费(注:单位承担的部分)其他应收款——养老保险费(注:个人承担的部分)贷:银行存款2.发工资时,把单位代交的部分收回,从职工工资中扣回时账务处理借:应付职
是指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款。价外费用指价外吸取的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补贴、违约金和手续费、包装费、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费用。【实行从价定率办法征收税额的消费税的计算公式是】:应纳税额=销售额×税率但在下列几种情况下存在合理避税的机会,纳税人在进行税务筹划时应注意:第一,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销
一、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的会计处理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本年度发生的调整以前年度损益的事项以及本年度发现的重要前期差错更正涉及调整以前年度损益的事项。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需要调整报告年度损益的事项,也可以通过本科目核算。 二、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调整增加以前年度利润或减少以前年度亏损,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调整减少以前年度利润或增加以前年度亏损做
(一)拍卖业务的营业税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40号)第二条规定:“对拍卖行向委托方收取的手续费征收营业税。”基于此规定,无论拍卖公司是向委托方收取佣金,还是在委托人、买受人与拍卖人对佣金比例未作约定,拍卖成交的,拍卖人根据《拍卖法》的规定可以向委托人、买受人各收取不超过拍卖成交价百分之五的佣金的规定,拍卖公司取得的佣金收入应
【问】:我厂于2014年9月30日发生火灾(有消防中队证明),致使一批货物被烧毁,损失价值大约一百多万元。这种火灾损失是否属于税法上所称的非正常损失。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条(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没有具体指明火灾损失也属于非正常损失;那么在作火灾损失账务处理时,要否要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答】:《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
一、丢失空白发票的处理1,纳税人丢失空白专用发票,应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因此,纳税人丢失专用发票后,必须按规定程序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纳税人应将丢失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名称、发票份数、字轨号码等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指定的报刊等媒介刊登公告声明作废,然后填报《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以下简称“通知”)对提前收取租金的情形进行了重新规定: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条例》第9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出租方如为在我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且采取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的非居民企业,也按本条规
视同销售的税收规定(一)税收政策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如将自有资产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交际应酬、职工奖励或福利、股息分配、对外捐赠或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等情形应确定视同销售收入。一是强调确认视同销售的前提是资产所有权属发生改变;二是按自制资产或外购资产分别确认视同销售价格。(二)纳税申报处理《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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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一长假,众人在游山玩水之时,多个城市相继出台限贷限购政策,给房企业、购房者来个措手不及。限购限贷政策,这对我们来讲并不陌生,这也是我们第二次相遇,主要从购房资格、贷款资格两方面着手,抑制炒房,控制房价。限贷限购后,房地产企业需要应对一系列的税务问题,本文将从以下9个方面与大家讨论:1、首付提高,房企为购房者垫首付或分期首付,如何进行税务处理?由于首付比例提高,购房者原预算的资金不足以支付首付款,
在计算增值税时,对于啤酒、黄酒,以及除酒类产品以外的其他产品收取的包装物押金,在收取押金时不计入销售额征收增值税,而是在包装物逾期未退或者超过1年时计入销售额征收增值税。而对于啤酒、黄酒以外的其他酒类产品,如白酒等,在收取押金时,就要并入销售额征税,不管押金以后会不会逾期。 在计算消费税时,对于酒类产品以外的其他产品,比如化妆品,在收取押金时不计入销售额征收增值税,而是在包装物逾期未退或者超
目前,有些城郊地区在搞“村民集资建房”,成立了“某某村集资建房办”,在村里征用集体土地一块,办理了征地手续,土地用途为农民宅基地,该地块不得转让、出租、抵押。实际上该房屋当地村民是住不满的,大部分房屋都卖了,只是买房人相应都办理了当地村的居住手续,转化成了所谓的村民。买房后,集资办协助买房者办理“小产权”,而不是房屋产权使用证。对于集体土地集资建房应如何进行税务处理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
筹建期间不能计算为亏损年度税务人员告诉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规定,对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前年度企业未摊销完的开办费,2008年度可以一次性扣除。企业所得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也就是说,开办费在开始经营
(l)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是指企业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的收人减除股权投资成本后的余额。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工商行政许可实务被投资企业对投资方的分配支付额,如果超过被投资企业的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金而低于投资方的投资成本的,视为投资回收,应冲减投资成本;超过投资成木的部分,视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权转让所得,应并人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
一、“买一赠一”增值税如何处理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度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具体增值税处理方法:1.商品和赠品回开在同一张发票上,赠品不视同捐赠不缴纳增值税。此时按照100计算。2.只开具商品发票,赠品没有一起开具,赠品要视同捐赠要缴纳增值税。此时按照110计算。二、“买一赠一”增值税的法律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
买一送一如何进行纳税处理?“买一赠一”会计处理,根据增值税“视同销售”规定,按税法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按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因此,会计处理为:(1)确认收入时:借:库存现金、银行存款贷:主营业务收入-销售商品(按公允价分摊);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按实际销售金额计算(2)结转成本时:借:主营业务成本贷:库存商品;(3)赠品的账务处理:借:销售费用贷:库存商品应交税
您好。建议您先联系购房时的开发商,原则上以合同约定为主,此条款未在合同中写明,无法证明该绿地属于您,看是否能给您出具补充协议。
房屋一人一半离婚的问题,如果双方协商好了房屋的处理办法,也没有其他争议的情况下,可以去民政局协议离婚,领取离婚证。如果其他方面,比如说有子女或者过错赔偿,或者还有其他财产双方协商不成,那么只能去法院诉讼离婚。如果诉讼时,双方对房屋的分割仍然是一人一半的意见,那么建议大家把房屋的过户配合义务、完成时间、剩余贷款偿还人、腾房时间等细节都约定清楚,还有补偿款的支付时间和违约金,都约定好。如果没有协商好房
对于如何判断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明确规定,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无偿赠送则是一项独立的行为,对此应进行视同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