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国税函[2009]118号文,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包括按规定标准从政府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或处置相关资产而取得的收入,以及通过市场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收入。
而财会[2009]8号文作为专项应付款核算的搬迁款只包括政府从财政预算直接拨付的搬迁补偿款,国税函[2009]118号文中的处置相关资产收入则应根据处置资产的不同适用相应的具体会计准则,除处置以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收入计入“其他业务收入”外,处置固定资产、土地使用权等产生的损益应分别作为处置非流动资产利得或损失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
(二)根据国税函[2009]118号文,企业根据搬迁规划,异地重建后恢复原有或转换新的生产经营业务,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搬迁补偿款,是扣除了固定资产重置或改良支出、技术改造支出和职工安置支出后的余额。
而根据财会[2009]8号文,企业在搬迁和重建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损失、有关费用性支出、停工损失及搬迁后拟新建资产进行补偿的,应自专项应付款转入递延收益,然后再分别与收益相关或与资产相关的补偿款作不同的处理:与收益相关的补偿款,相关损失或费用应于实际发生时由“递延收益”转入“营业外收入”,与资产相关的,自相关资产可供使用时起,在按孰早原则确定的其使用寿命结束或被处置时止的期限内,将递延收益平均分配转入“营业外收入”计入当期损益。
也就是说,无论递延收益于何时转入“营业外收入”,相应的补偿款都是应全额确认为收益,而不能扣除有关资产购置价值或有关损失、费用,这主要是为了真实、完整地反映政府补助的相关信息。
(三)搬迁后重置固定资产的计税依据。根据国税函[2009]118号文第二条第三款,企业利用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改良的固定资产,可以按照现行税收规定计算折旧或摊销,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由于重置固定资产价值已经从搬迁收入中减除,因此有观点认为,重置固定资产的计税依据不包括已经在搬迁收入中扣除部分,否则会产生该资产在税前重复扣除的问题。
这个观点其实并不正确,从搬迁收入中扣除重置固定资产价值等,是对“搬迁或处置收入”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确认,这与重置固定资产的计税依据并无关系,因此,重置固定资产的计税依据应该是其重置价值,也就是说利用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改良的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是一致的。
而由于会计上重置固定资产的支出并不计入当期损益,因此这部分也将产生会计与税法的永久性差异。
(四)搬迁补偿款税法上计入应纳税所得与会计上计入损益的时间差异。根据国税函[2009]118号文,企业从规划搬迁次年起的五年内,其取得的搬迁收入或处置收入暂不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在五年期内完成搬迁年度再按文件规定计入应纳税所得,即搬迁收入可以递延到5年内纳税;而会计上,转入“递延收益”的补偿款,要分别与收益相关和与资产相关部分,于不同时期计入损益,因此,企业搬迁补偿款会计上计入损益与税法上确认应纳税所得的时间也就必然会存在差异。
可收回金额的计量结果表明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将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计至可收回金额,减计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资产减值损失确认后,减值资产的折旧或者摊销费用应当在未来期间作相应调整,以使该资产在剩余使用寿命内,系统地分摊调整后的资产账面价值(扣除预计净残值)。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在税务处理上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
征地补偿款不给怎么办,有哪些处理方法?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征地补偿协议签订后,如果任意一方不履行协议的,另一方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此可知,如果政府土地主管部门不给征地补偿款的,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征地补偿款不给怎么办 法律明确规定,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侵占、挪用征地补偿费用要承担法律责任。因此,如果政府土地主管部门一直不支付征地补偿款的,被征地
1、因公共利益搬迁而收到的从财政预算直接拨付的搬迁补偿款。 企业应于收到补偿款时, 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专项应 付款” 科目。然后企业搬迁政府补偿收入会计处理其区别以下情况分别进行处理:第一,属于补偿搬迁过程中发生的费用性支出和停工损失的,应 从“专项应付款”科目转入“递延收益”科目, 借记“专项应付款” 科目,贷记“递延收益”科目 ; 并作为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计入营 业外收入,即借记“
如果公务员需要获得征地补偿的话,首先要有农村户口,有农村户口的话,那么在进行征地补偿得的时候就会有征地补偿的资格,否则是没有征地补偿的资格,需要获得征地补偿的话,就需要有农村户口才行。
【答】①业务分解a.销售产品——产品公允价值200000元,增值税销项税额34000元b.按其公允价值偿还债务,并计算债务重组利得:应付账款的账面价值3000000减:所转让产品的公允价值200000增值税销项税额(20000×17%)34000债务重组利得300000-200000-34000=66000②账务处理:借:应付账款300000贷:主营业务收入200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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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确认的一般规定国税函[2008]875号文件规定,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企业会计准则14号——收入》规定,销售商品收入
企业拆迁补偿 对企业搬迁补偿款会计处理的规范,主要涉及《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财会[2009]8号)、《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等。 1、因公共利益搬迁而收到的从财政预算直接拨付的搬迁补偿款。企业应于收到补偿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专项应付款”科目。然后区别以下情况分别进行处理: 第一,属于补偿搬迁过程中发生的费用性支出和停工损失的,应从“
是的。农村征地拆迁都是以户为单位,没有特别的情况,拆迁款都是给户主本人,由户主拿去再分配,如果户主拿到钱后不予分配,其妻儿可以起诉他要求分割财产。《关于支持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的实施意见》提出,中央统筹,重点支持“三区三州”。新增脱贫攻坚资金、新增脱贫攻坚项目、新增脱贫攻坚举措主要用于深度贫困地区。
例1:甲公司和乙公司都是符合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2008年1月1日甲公司以2400万元的价格购入乙公司3%的股份作为权益性投资,购买过程中另支付相关税费9万元。取得投资后,乙公司实现的净利润和利润分配情况如下:2008年度,乙公司实现净利润3000万元,当年度分派利润2700万元,该利润属于对其2007年及以前实现净利润的分配。2009年度乙公司实现净利润6000万元,当年度分派利润4800万元。
会计处理规定《企业会计准则14号——收入》规定,满足销售实现条件时,合同或协议价款的收取采用递延方式,实质具有融资性质的,应按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在合同或协议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依据《准则》,企业在销售实现时确认收入,收入金额按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计量,并按其计算应交纳的增值税,同时结转相应成
拆迁赔偿款一般四十五个工作日到账。一、如果选择的以货币安置形式赔偿的,在签完货币安置协议后,房屋动迁以前就会发放补偿款;二、如果选择的以房屋置换形式赔偿的,在签完房屋安置协议后,房屋动迁以前会一次性补偿1到2年的过渡费用。
据7月12日的《某时报》报道,杭州有两对夫妻通过“假结婚”的方式获取搬迁补偿款,被检察机关以诈骗罪提起公诉。7月17日的《A新闻》,再次报道了这类案件,报道称:17日从杭州市西湖区公安分局获悉,日前,该局在西湖区转塘街道抓获涉嫌以非法获取拆迁补偿款及安置房屋面积为目的、采取“假结婚”、“假离婚”等方式进行诈骗的嫌疑人共30名。其中,刑事拘留17人,取保候审8人,训诫5人。这两家媒体都将家住杭州西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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