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近年来由“干股”引发的争议,屡见不鲜,法律上对干股的讨论也日渐增多,由于干股并非法律术语,也无明确的法律条文规范,故在实务中存在着对干股的种种误解。
可以说100%的人都听说过“干股”,但“干股”的法律责任却90%以上的人不知道!!!
· 何为干股
干股并非严格的法律概念,它是民间对特定股权的称谓。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可见,出资是取得股东资格的前提。
实际上,干股通常是指持股人未实际出资的情况下,从他人处获得的股权,或由他人代缴出资而取得的股权。干股具有如下特点:
一是干股是股权的一种;
二是干股是协议取得,而非出资取得;
三是干股具有赠与的性质;
四是干股的地位要受到赠予协议的制约。
一般根据干股股东的地位,分为两种:
一是登记在工商档案中的干股股东;
二是没有工商登记的隐名股东。
原则上,工商登记有记载的干股股东享有股东的所有权利义务,和实际出资的股东一样。反之,如果没有做工商登记的股东,则只能根据双方的合同协议享有部分权利义务,但是对外不具有股东的法律地位。
· 干股存在的情形
1、干股既可以是全体或部分股东对股东之外的人赠与股份。
2、干股既可以在创设时取得也可以在公司存续期间取得。如果股东在公司存续期间取得干股,公司并没有扩资,发行新的股份,那么原有股东所持股权比例随之下降。
3、干股可能是附条件股权赠与,也可能是未附条件的股权赠与。附条件股权赠与协议中所附条件对股权的转让方和受让方产生约束力,在所附条件成就时,受让方取得或者失去相应的股权。
由于对所附条件是否成就可能存在异议,工商机关在登记变更时对该情况也难以认定,客观上要求法院判决后,工商机关依据法院的判决办理变更登记。
4、干股的取得既可能是因为个人的技能或者经营才能而取得,也可能因为其他原因而取得。
· 干股股东的表现形式
一般根据干股股东的地位,分为两种:一是没有工商登记的隐名股东,二是登记在工商档案中的干股股东。
(一)没有公开身份的干股股东
在现实的经济活动中,一些国家公务人员利用自己职务上的便利条件,以及一些不愿意公开身份,但却掌控公司资源,或对公司的经营活动有重大影响的自然人或法人、采取不投入出资而占有公司股权。
其所占有股权的出资并未体现在公司登记或备案的工商材料中,也未体现在公司的股东名册中,而是以他人名义占有公司股权,或干脆用另外的文字载体、口头协议等约定享受企业收益。
这种股权被人通俗地称为“干股”。
(二)公开身份的干股股东
与不公开身份的干股股东相对应,有一些自然人或法人虽未对公司履行出资义务,但却通过种种方式登记为公司股东,并取得了公司向股东颁发的出资证明,也登记在公司的股东名册,并参与公司的管理及利润分配。
这种不出资但却取得股东资格的民事主体也被称为“干股”股东。在实践中,这种干股的表现形式较为多样,其存在的基础大致有两种情形,其一是因腐败而产生,其二是因交易而产生。
· 干股股东的法律责任
(一)没有公开身份的干股股东
不公开身份的干股股东,其共性在于既未出资,也未进行形式登记,这种共性的法律后果是无论其股权取得的原因有何不用,其股东资格都不会受到法律保护。
对于一些对公司的成立或运营起过重大作用,通过不对公司出资却享受公司收益的法人或自然人而言,其收益权随时可能被终止,法律无法以股东资格去保护其取得收益的权利,仅能根据双方签订的股权赠与协议维护其合法权益。
对于那些利用职权享有公司收益,这种股无疑是“权力股”,这种不劳而获的行为无疑是违法或犯罪行为。如果这种“干股”股东的违法行为如果符合受贿罪等罪名的构成要件,则要受到刑法的制裁。
如果违反了党纪、政纪,则要受到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二)公开身份的干股股东
根据公开股东身份干股股东的两种存在基础,其法律后果也不同。对于因腐败而产生的干股股东,如上所述要承担其违法甚至于犯罪行为所带来的法律责任。
对于因交易而产生的干股股东,其交易的形式不同,导致其法律责任也不同。如对于掌控公司运营资源或对公司设立或动作有重大贡献,取得公司股权并登记为公司股东的,更趋近于《民法》的赠与行为,我国法律保护当事人在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公序良俗的意思自治行为。
对于因违法交易行为而产生的干股股东,当然不会保护其股东资格,同时也要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另外需要说明的是,根据修订后的《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不允许法人或自然人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等作为出资,因以上出资取得干股的股东资格不会受到法律保护。
1、没有签订正式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出资协议,日后可能不能被认为是合法股东。既然地位不被认同,收益也没有保障了。管理较为规范的公司一般不会存在干股。干股的概念往往存在于管理不够规范的私营企业。私企的老板们在给予干股的时候,有的会签署一些协议,有的没有。在没有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出资协议的时候,由于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没有直接证明,因此如果日后干股持有人想控制公司或者享受股东的合法权益,则可能给公司经营
在学术界探讨是否应当废除所谓“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的法律责任时,要注意以下与“干股”有关的法律问题:首先,“干股”并不是一种实际出资行为,而是按照相应比例分取红利;其次,“干股”的持有人并不实际履行股东的有关权利义务,不参与公司的实际运营与控制;最后,“干股”持有人一般不会承担股东的风险。如果公司资不抵债,或者出现了需要由股东对外承担责任的情形,“干股”持有人一般都是不直接对外承担责任的。 “
“21世纪什么最贵?-——人才!”在今天这样的知识经济时代,面对风驰电挚的“汗血宝马、千里马”,老板们更愿意使劲激励!使优秀的员工在公司找到“归属感”,并最大限度地激发他们自身的才干和潜能。由此也应运而生许多激励模式,诸如虚拟股权、股权增值权、账面价值增值权、延期支付、员工持股计划、股权期权、期股、限制性股权、业绩股权等等……在众多股权激励模式中,干股激励设计筹划简单,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经常出现。干
你好,如果只是干股,没有入实股,那么是不需要的,干股类似年终奖,但是如果你们私下有约定需要承担房租水电费,才需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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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具体问题是什么
法律事件和法律事实,一般有以下两个区别,具体如下:1、概念不同:法律事件,是法律事实的一种。不依权利主体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法律事实和客观现象。法律事实,就是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现象;2、法律事实,就是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现象。法律事件是法律规范规定的、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而引起法律关系形成、变更或消灭的客观事实。法律事件一般属于法律事实中的一类
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和法律后果
工伤致死属于法律事件。或者说属于法律事实。 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最大的区别,法律事件是客观的,而法律行为是主观的。法律事件是客观事实,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法律行为则是由人的意志控制,从而发生的产生法律效力的行为。法律事件是指法律规定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消灭的客观情况。 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都是法律事实。
法律效力,是指法律所具有或者赋予的约束力。规范性法律文件与非规范性法律文件都有一定的约束力,要求人们按照法律文件规定的那样行为。法律效力有时还指某种行为或事实在法律上的效果,即能够获得肯定性法律后果,例如一份依法成立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能够获得法律的保护。显然,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合法的行为和事实的效力是规范性法律文件所赋予的。只要国家机关依据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就当然地具有一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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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交的保证金应该是取保候审保证金。【法律依据】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第七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凭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或者有关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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