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共有财产分家析产纠纷的处理原则和法律依据
分家析产纠纷的调解处理
(一)分家析产纠纷概述
分家析产应以财产为前提。通常,对家庭共有财产关系的认定,首先要区分动产、不动产。动产以为公示标志,其共有状态虽然有时难以直观判断,但借 助各之间的法律关系、动产取得的原因、各当事人的出资以及对动产的实际使用状况等,可以作出综合判断;而对以登记为公示方式的特殊动产(如机动车辆)、不 动产(如房屋)等的共有关系认定,则主要通过登记来判断。
对家庭共有财产的判定,一般可以考虑以下三个因素:
(1)家庭成员是否存在共同生活关系;
(2)家庭共有财产关系是否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形成, 如婚姻关系的存续,或共同劳动、共同经营,或共同接受赠与等;
(3)家庭成员之间是否有家庭财产共有的约定,如约定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等。
对家庭共有财产进行分割,民间俗称为“分家”,但这个“分家”往往涉及财产关系的性质。
一种是财产确属家庭成员共有,是家庭成员对家庭共有财产进行分割。如对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家庭成员共同生活、共同劳动,用劳动所得建造的房 屋、添置的生活、生产资料;家庭成员长期共同管理、共同使用的祖遗财产;共同出资购买的房屋等属于家庭共有的财产进行“分家”,实际上是法律意义上的“析 产”。
另一种是父母将属于自己的财产如存款、金银首饰、房产等分给子女或其他家庭成员。这虽然也是“分家”,但所分的是父母的财产,而不是家庭成员的共有 财产。
这种“分家”实际是父母作为财产所有人对他们所有的财产行使,属于法律意义上的“赠与”。
由于共有财产纠纷的情况比较复杂,不仅涉及家庭共有财产与个人财产、夫妻财产、与家庭其他成员的财产以及各种不同的共有财产之间的界限和关系, 还因财产所有权主体、客体、内容的复杂性和不断变化等情况,使处理起来难度比较大。
因此,处理家庭财产纠纷应根据不同的财产性质把握调解处理的原则。
(二)分家析产纠纷调解处理的原则
1.把家庭成员对家庭共有财产的分割与家庭成员之间的财产赠与相区别
家庭成员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而形成的家庭财产为家庭共有财产,在分割家庭共有财产时,一般应按共有人权利义务相一致和有利于生产、生活、有利于 社会安定等原则,公平合理地处理。
对于因父母将自己的财产处分给其子女和其他家庭成员而发生的纠纷,应该按赠与纠纷处理,以充分尊重赠与人的意愿为原则。
如果调解处理时将上述两种情况混淆,就难以区分各当事人的要求是否合理,更难以在当事人之间找准平衡点。
2.把家庭共有财产与家庭成员共同生活期间的个人财产相区别
对财产所有权是家庭成员共有还是个人所有,必须根据财产是为家庭成员共同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所取得,还是家庭成员中的某个人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 所取得来认定。
如果是家庭成员中的某个人依法取得的财产,即使在家庭成员共同生活期间取得,也不存在共有关系。对于个人财产的处理,以归个人所有为原则, 即便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也不改变财产的性质。
3.把父母用子女给付的赡养费出资购置的财产与父母与子女共同出资购置的财产相区别
子女给付父母赡养费是法定义务,该赡养费属于父母个人财产,父母将赡养费积累起来购置的财产,所有权属于父母,与给付赡养费的子女之间不形成共 有财产关系。
对于这类财产的处理,以归父母所有为原则,给付赡养费的子女可以在父母去世后遗产分割时,根据《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在遗产的份额上适当考虑 多分。
父母与子女共同出资购置的财产为父母与子女的共同财产,这类财产的处理原则是:财产份额有约定的,按约定分割;没有约定的,原则上共有人均分,但对 共有财产贡献较多的可适当多分,同时给予老年人适当照顾。
4.把夫妻共同财产与家庭成员共同财产相区别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但夫妻对财产有约定的除外。如果夫妻与家庭其他成员约定某些财产为家庭共有财产,或者共同基 于一定的法律事实所得的财产,为夫妻与其他家庭成员的共有财产。
夫妻对夫妻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但这仅限于为日常生活所需而处理共同财产,对于重大财 产夫妻一方不能擅自处分。夫妻因而需要分割共同财产,或者因一定的法律事实需要与其他家庭成员分割共有财产时,应该遵循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和照顾子女、照 顾女方的原则。
5.把家庭成员共同共有的财产与家庭成员按份共有的财产相区别
一般来说,家庭成员之间的共有关系为共同共有,各共有人享有均等份额。但是,如果共有人事先约定了各共有人的份额,就构成按份共有,各共有人按 照约定的份额分得财产;如果共有人不能证明按份共有,则按共同共有处理;如果按份共有中,各共有人对各自应得份额约定不明确,则按等份原则处理。
除按份分 割共有财产外,对其他共有财产应综合考虑财产的来源、共有人的情况以及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等因素予以处理。
6.把可分割财产与不宜分割的财产相区别
对家庭共有财产进行分割,无论是动产还是不动产,都有可分与不可分的区别,在分割时必须根据财产的性质、用途及财产所有人的具体情况,采取不同 的分割方法:
(1)实物分割。共有财产属于可分物,分割后不损害财产的经济用途和价值的,可对共有财产进行实物分割。
(2)变价分割。共有财产不能分割或 分割后损害其经济用途和价值的,或者共有人对共有财产均不愿意采取实物分割方法的,可将共有财产作价变卖,各共有人取得相应的价金。
(3)作价补偿。共有 财产不能分割,或虽可分割,但有的共有人愿意取得实物,有的共有人不愿意取得实物的,可将共有财产归愿意取得实物的共有人所有,由取得实物的共有人按共有 财产的价值,给未取得实物的共有人以相当于其实有份额的经济补偿。
(三)有关分家析产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节录)
(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公布
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
第八章 共 有
第九十三条 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第九十四条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
第九十五条 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第九十六条 共有人按照约定管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十七条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九十八条 对共有物的管理费用以及其他负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额负担,共同共有人共同负担。
第九十九条 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 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
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 当给予赔偿。
第一百条 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并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应当分担损失。
第一百零一条 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第一百零二条 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 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在共有人内部关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
偿 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按份共有人,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
第一百零三条 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第一百零四条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第一百零五条 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同享有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的,参照本章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
(1996年2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并施行)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公房使用、承租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坚持男女平等和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等原则,考虑双方的经济收入,实事求是,合情合理地予以解决。
现将审判实践中提出的一些问题, 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解答如下:
一、在离婚案件中,当事人对公房的使用、承租问题发生争议,人民法院可否予以处理?
在离婚案件中,当事人对公房的使用、承租问题发生争议,自行协商不成,或者经当事人双方单位或有关部门调解不成的,人民法院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法予以妥善处理。
二、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在什么情况下,离婚双方均可承租?
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离婚后,双方均可承租:
(一)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的;
(二)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的;
(三)一方婚前借款投资建房取得的公房承租权,婚后夫妻共同偿还借款的;
(四)婚后一方或双方申请取得公房承租权的;
(五)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因该承租房屋拆迁而取得房屋承租权的;
(六)夫妻双方单位投资联建或联合购置的共有房屋的;
(七)一方将其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交回本单位或交给另一方单位后,另一方单位另给调换房屋的;
(八)婚前双方均租有公房,婚后合并调换房屋的;
(九)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情形。
三、对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应依照什么原则处理?
对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应依照下列原则予以处理:
(一)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
(二)男女双方在同等条件下,照顾女方;
(三)照顾残疾或生活困难的一方;
(四)照顾无过错一方。
四、对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而由一方承租的,承租方对另一方是否给予经济补偿?
对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而由一方承租的,承租方对另一方可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
五、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能够隔开分室居住使用的,可否由双方分别租住?
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如其面积较大能够隔开分室居住使用的,可由双方分别租住;对可以另调房屋分别租住或承租方给另一方解决住房的,可予准许。
六、离婚时,一方对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无权承租的,可否暂时居住?
离婚时,一方对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无权承租而解决住房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调解或判决其暂时居住,暂住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
暂住期间,暂住方应交纳与房屋租金等额的使用费及其他必要的费用。
七、离婚时,一方对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无权承租而另行租房经济上确有困难的,如何处理?
离婚时,一方对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无权承租,另行租房经济上确有困难的,如承租公房一方有负担能力,应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
八、在调整和变更单位自管房屋租赁关系时,是否需征得自管房单位的同意?
人民法院在调整和变更单位自管房屋(包括单位委托房地产管理部门代管的房屋)的租赁关系时,一般应征求自管房单位的意见。
经调解或判决变更房屋租赁关系的,承租人应依照有关规定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
九、对夫妻双方共同出资而取得“部分产权”的房屋,应如何处理?
对夫妻共同出资而取得“部分产权”的房屋,人民法院可参照上述有关解答,予以妥善处理。但分得房屋“部分产权”的一方,一般应按所得房屋产权的比例,依照离婚时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公布的同类住房标准价,给予对方一半价值的补偿。
十、对夫妻双方均争房屋“部分产权”的,可否采取竞价方式解决?
对夫妻双方均争房屋“部分产权”的,如双方同意或者双方经济、住房条件基本相同,可采取竞价方式解决。
文章来自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一、宅基地分家析产纠纷如何处理1、农户之间发生宅基地权属争议,当事人双方应尊重历史,相互谦让,协商解决问题。双方协商成功,最好签订协议。双方达成的协议,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和其他村民的合法权益。2、协商不成的,当事人任何一方或双方可到当地乡(镇)政府或土地管理所等受理机关提出处理申请。申请处理时,应以书面形式写明:申请人、对方当事人的名称、地址;申请处理的事项、具体要求
分家析产纠纷起诉流程:1、原告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副本及相关的证据;2、人民法院接受原告提交的文件、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立案;3、法院将原告的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4、被告作出书面答辩;5、开庭审理;6、法院做出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
在司法实践中,相信大家多多少少也都有了解过打官司是要收取费用的,且具体的收费要依据具体的案件来决定,而在分家析产纠纷的案件中,诉讼费用是怎么收的呢?那么,本文由小编为您介绍关于分家析产纠纷费用是多少。 一、分家析产纠纷费用是多少 分家析产案件属于财产案件,而财产案件标的额收费标准如下: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
分家析产产生纠纷时,如果协商解决不了问题,由法院进行判决就成为解决纠纷的唯一手段。很多当事人对于分家析产法院会依据什么进行判决了解不清。下面资深北京婚姻家事律师就来为大家介绍一下分家析产纠纷法院会怎么判。分家析产纠纷法院会在厘清家庭财产权属的基础上,对分家析产适用的法律规定视情况进行运用:(一)分家的财产归属于父母的情况如果用于分家的财产属父母双方所有的夫妻共同财产或个人财产,而在分家析产协议中将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顾名思义,解决的是解除同居关系时,分割同居关系存续期间共同的财产。同居关系纠纷下的子案由,除同居关系析产纠纷外,还包括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在一个案件中,可以同时解决析产与子女抚养问题(如有)。若当事人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除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外。因同居关系纠纷提起的诉讼,应当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
财产的归属和分割与财产的性质有关。一般是婚前个人财产归个人,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分割。而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先由男女双方协商解决,拿出财产分割方案,再由法院进行审查确认;如果男女双方协商解决不了,法院会先提出分割方案,尽量使男女双方能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财产分割协议。如果还是达不成调解协议的,再进行依法判决。而法院在分割财产的时候会遵循以下原则:1. 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原则。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
一、什么是分家析产?分家、与析产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所谓分家是将一个较大的家庭根据分家协议而分成几个较小的家庭。所谓析产又称财产分析,是指财产共有人通过协议的方式,根据一定的标准,将共同财产予以分割,而分属各共有人所有。分家析产不是财产继承,财产继承,发生在被继承人死亡之时,被继承人死亡,其近亲属依据死亡人生前留下的遗嘱,没有遗嘱的按法律规定而发生的、由继承人依法无偿占有该财产的活动;而分家析产,是
农村分家析产纠纷案例 [案情] 赖某(女方)与王某(男方)于1999年登记结婚。婚后,赖某与王某一直与王某的父母王父、王母共同生活。赖某于1997年外出务工,平均工资500元/月。赖某于2000年、2006年分别生育两个女儿。赖某生育女儿后帮王父、王母经营日用百货店,2003年至2004年间在加油站工作,工资为300元/月。现因夫妻感情不和,赖某与王某发生离婚纠纷,法院正在审理之中。赖某遂
律师观点分析原告杨X、丁XX与被告王X、蒋XX、王X、姜XX、王X、王X、丁XX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同年8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徐X、被告蒋XX、王X、姜XX、王X、王X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高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X、丁XX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决依法分割湖塘镇采
⑴ 无财产争议案件:普通民事、经济、行政案件,不涉及财产的,根据案件性质、复杂程度、工作所需耗费时间等因素,在6000—100000元之间协商收取;外地民事、经济、行政案件不涉及财产的,代理费不低于20000元 [2] ;⑵ 法律文书:代为撰写、修改、审查法律文书,根据法律文书的性质、难易程度、工作所需耗费时间等因素,每份文书在600-2000元之间协商收费;⑶ 律师见证:根据法律文书的性质、所
律师观点分析原告杨XX、王XX与被告薛XX、杨XX分家析产纠纷案件,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XX及其委托代理人李X、卫X,被告薛XX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杨XX经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二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二被告返还原告拆迁安置补偿款328213元,返还原告2015年征地补偿款28400元,返还原告王XX过渡费21000元,以上共计377613元。2.本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怎么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关于同居财产纠纷
翻盖房继承,是近年来农村分家析产的一个难点、焦点。翻建老房时,多由所有子女或某个子女出资,产权依然登记在父母名下,为日后的纠纷埋下隐患。建议村民翻建房时,如果由子女出资翻建,父母应当和子女留下书面证明,提前就翻建房如何继承,写好分家协议。以上是对农村翻建房屋分家析产应该怎么处理啊的回答。
医患纠纷的处理途径以及医患纠纷处理依据的法律法规有什么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处方管理办法》(试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解
1、分配死亡赔偿金的具体原则是协商分配和均等分配原则,但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也可以不均等分配。2、法律依据是人身损害赔偿的相关司法解释和《民法典》等。3、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
1、分配死亡赔偿金的具体原则是协商分配和均等分配原则,但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也可以不均等分配。2、法律依据是人身损害赔偿的相关司法解释和《民法典》等。3、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
加班费的支付标准和法律依据有哪些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支付加班费的具体标准是:1、在标准工作日内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3、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在上述三种情形下组织劳动者劳动是不完全一样的,如法定休假日对劳动者来说,其休息有着
离婚后一般涉及的比较严重的问题就是财产的纠纷问题,俗称的分家产,而分家产不仅仅只有离婚,还有一种叫分家析产,两者既有相同的地方也有不同的地方,那么离婚后财产纠纷和分家析产区别?以下由小编为您解答具体内容吧? 一、离婚后财产纠纷和分家析产区别 分割财产和分家析产区别是概念不同 1、夫妻间的共同财产关系以婚姻关系的存在为基础,婚姻关系解除时,要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因继承、交换、分家析产等造成宅基地使用权与其地上房屋权利人不一致的,如何登记】因继承、交换、分家析产等造成宅基地使用权与其地上房屋权利人不一致的,可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或提供调解协商证明材料,明确房地统一登记的权利主体。农村妇女作为家庭成员,其宅基地权益应记载到不动产登记簿及权属证书上;农村妇女因婚嫁离开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取得新家庭宅基地使用权的,应予以确权登记,同时不动产登记
分家析产的法律规定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一条的规定: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