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两种模式误餐补助性质的判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规定,应付职工薪酬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职工薪酬包括: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职工福利费;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非货币性福利;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其他与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相关的支出。
同时《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第二条规定,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企业发生的相关支出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但根据国家有关企业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统一规定,不得再为职工购建住房。
企业给职工发放的节日补助、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应当纳入工资总额管理。
通过以上文件规定,可见第一种模式即企业按月按标准随工资固定发放给职工的误餐补助,实际是企业支付给职工一定金额的货币补贴,是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对劳动力成本进行“普惠制”定期按标准补偿的机制,具有工资性质,属于职工工资总额范畴。
《企业会计准则——会计科目和账务处理》规定,管理费用,包括企业的董事会和行政管理部门在企业的经营管理中发生的或者应由企业统一负担的公司经费,(包括行政管理部门职工薪酬、修理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办公费和差旅费等)、工会经费、董事会费、聘请中介机构费、咨询顾问费、诉讼费、业务招待费、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技术转让费、矿产资源补偿费、研究费用、排污费等。
日常会计核算中,差旅费是指出差期间因办理公务而产生的各项费用,包括购买车、船、火车、飞机的票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及其他方面的支出。
一般情况下,单位补助出差伙食费就不再报销外地餐费,或者报销餐费就不再补助出差伙食费。
可见第二种模式即对因异地出差、特殊工作等原因而影响正常就餐时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计算发放给职工的的误餐补助则属于差旅费的核算内容,在会计科目上属于管理费用中的公司经费。
二、两种模式误餐补助的企业所得税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上述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可见从企业所得税角度分析,不管是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误餐补助,还是属于管理费用差旅费核算内容的误餐费,只要是真实、合理的支出都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三、两种模式误餐补助的个人所得税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
1.独生子女补贴;
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
3.托儿补助费;
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财税[1995]82号)补充规定:国税发[1994]89号文件规定不征税的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
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可见,对于第一种模式发放给职工的误餐补助,应并入职工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由企业单位代扣代缴;而对于第二种模式发放给职工的误餐补助则不计征职工个人所得税。
四、两种模式误餐补助的会计核算
关于误餐费补助标准,各地、企业和事业单位有不同的计算标准,要按有关规定标准执行,企业单位在税务机关有备案登记的,要按备案限额标准执行。
对于第一种模式发放的误餐补助,在会计核算上属于职工工资总额内容,企业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将应付的误餐补助确认为负债,根据职工提供服务的受益对象,分别下列情况处理:一是由生产产品、提供劳务负担的误餐补助,计入产品成本或劳务成本,借记“生产成本”、“制造费用”、“劳务成本”等科目,贷记“应付职工薪酬——工资”科目;二是由在建工程、无形资产负担的误餐补助,计入建造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成本,借记“在建工程”、“研发支出”等科目,贷记“应付职工薪酬——工资”科目;三是其他误餐补助,计入当期损益,借记“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科目,贷记“应付职工薪酬——工资”科目。
企业实际支付给职工误餐补助时,借记:“应付职工薪酬——工资”科目,贷记:“库存现金或银行存款”等科目。
对于第二种模式发放的误餐补助,在会计核算上属于职工差旅费内容,隶属于管理费用中的公司经费,在实际工作中由有关人员填制差旅费报销单,计入当期损益。
即借记“管理费用——公司经费(差旅费)”科目,贷记“库存现金或银行存款”等科目。
《财政部关于缩短金融企业应收利息核算期限的通知》(财金[2002]5号)规定,从2002年1月1日起,金融企业应收未收利息核算期限由原来的180天调整为90天,贷款利息自结息日起,逾期90天(含90天)以内的应收未收利息,应继续计入当期损益;贷款利息逾期90天以上,无论该贷款本金是否逾期,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不再计入当期损益,而待实际收回时再计入损益。对已经纳入损益的应收未收利息,在该贷款本金或应收
税金减免是对某些纳税人或课税对象的鼓励或照顾措施。减税是减征部分应纳税款;免税是免征全部应纳税款。减税免税规定是为了解决按税制规定的税率征税时所不能解决的具体问题而采取的一种措施,是在一定时期内给予纳税人的一种税收优惠,同时也是税收的统一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具体体现。税务主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以下简称“43号公告”
一、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1)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在其补偿的相关费用或损失发生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即:①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费用或损失的,在取得时先确认为递延收益,然后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当期营业外收入;②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费用或损失的取得时直接计入当期营业外收入。(2)企业在日常活动中按照固定的定额标准取得的政府补助,应当按照应收金额计量,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或“
误餐补助是指企业按照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标准领取的误餐费,或企业以误餐补助的名义按月发放给职工的补贴。误餐补助问题是每个企业都要涉及的,但由于误餐补助的会计和税务处理存在着明显的差异,很多财会人员没有分清两者的区别,这样可能会形成错误的账务处理和纳税风险。《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
根据现行所得税法的规定,凡财务会计制度健全、帐目清楚,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齐全,核算规范,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经税务机关认定适用查帐征收的企业,均应当在年终进行所得税的汇算清缴。本文主要介绍了年终汇算清缴重点关注的财税问题。一、税务罚款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税前扣除:“(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二)企业所得税
误区二:办公用品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5种情况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也就是说取得专票,用于生产服务经营活动(这句话是废话,因为办公用品一般都用于经营性活动),不属于上述5种情况(非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非正常损失等),也就能抵扣!误区三:个人股权平价或无偿转让就不要交个人所得税!看看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7号规定:自然人转让所投资企业股权(份)
1、购进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 2、将购进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如自用、作固定资产用等 3、将购进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进项税转出是在下列情况发生时应作的: 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 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如果本企业的材料在帐务上做
正确的做法是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账户进行处理,下面举例说明: 【例】A公司连年盈利,税务稽查局完成了对其上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情况的稽查,共查补所得税900万元。A公司及时补缴了税款,同时进行了以下账务处理: ①借:营业外支出900万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900万 ②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900万 贷:银行存款900万 A公司进行年末账务处理(不考虑盈余公积)时, ③借:本年利润90
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0号公告)规定,企业搬迁期间新购置的各类资产,应按有关规定,计算确定资产的计税成本及折旧或摊销年限。企业发生的购置资产支出,不得从搬迁收入中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第11号公告)规定,凡在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0号公告生效前即2012年
一、进货小规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所支付的增值税,不管是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是普通发票,都必须与所购货物支付的价款一起直接计入有关货物及劳务的成本。二、销货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如果能认真履行纳税义务的,经县(市)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税务所代开专用发票;如果不能认真履行纳税义务的,不得代开专用发票,只能开具普通发票。但不管小规模纳税人开具何种发票,其应纳税额一律按照计税销售额
下面通过实例分析说明两者在所得税税负方面存在的差异。例如A自然人创办一家个人独资企业,B自然人创办一家注册资本为10万元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假设当年个人独资企业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纳税所得额分别为5000元、10000元、30000元、50000元、100000元、200000元、300000元几种情况,计算分析当年个人独资企业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纳税情况。(一)当年个人独资企业应纳税额情况个人独
(一)企业取得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1、股票投资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公允价值与交易费用之和) 应收股利(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 贷:银行存款等 2、债券投资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面值) 应收利息(实际支付的款项中包含的利息)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利息调整(差额,也可能在贷方) 贷:银行存款等 (二)资产负债表日计算利息 借:应收利息(分期付息债券按票面利率计算的利息) 可
商业折扣是指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标价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因而不影响销售商品收入的计量。税法对商业折扣的定义与会计准则是一致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及适用指南》的解释,销售货物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收入金额。由此可见,商业折扣的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相同。实务中,商业折扣有两种做法,一是折扣销售,即按照折扣后的金额开具发票,确认收入,计算销项税额;二是销
对于已经违章建筑,需要到当地建房办审批看看,符合规定的可以补办。不能补办就按以下方式处理:1、限期拆除违章建筑;2、是被认定违章,但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
原材料收入的账务处理 1)收到结算凭证的同时将材料验收入库; 2)结算凭证先到、材料后入库; 3)材料先验收入库、结算凭证后到(假入库)。 原材料的会计处理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库存的各种材料,包括原料及主要材料、辅助材料、外购半成品(外购件)、修理用备件(备品备件)、包装材料、燃料等的计划成本或实际成本。收到来料加工装配业务的原料、零件等,应当设置备查簿进行登记。 二、本科目可按材料的保管地点(
一、周转材料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购入、自制、委托外单位加工完成并已验收入库的周转材料等,比照“原材料”科目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采用一次转销法的,领用时应按其账面价值,借记“管理费用”、“生产成本”、“销售费用”、“工程施工”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周转材料报废时,应按报废周转材料的残料价值,借记“原材料”等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生产成本”、“销售费用”、“工程施工”等科目。 (
外贸企业收购出口的货物,在购进时应按照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照专用发票上记载的应计入采购成本的金额,借记“材料采购”等科目;按照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货物出口销售后,结转商品销售成本时,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库存商品”科目;按照购进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记载的增值税额与按照《通知》(
实施股权激励的上市公司在2006年后都按照11号准则进行了会计处理。但是,对于股权激励的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国家税务总局一直没有明确的规定。实际上,缺少对股权激励企业所得税处理的明确规定,上市公司对于股权激励的会计处理也是不完整的。会计和税法上对于股权激励的处理差异,会导致所得税会计的处理问题。由于税收政策上对于股权激励的处理规定一直不明确,上市公司无法对于股权激励无法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
律师解答装修超过合同期限的处理方式是:1、如果是因一方违约导致装修超过合同期限的,按照合同中约定的违约条款处理;2、如果双方对装修超过合同期限都有过错的,双方按照过错程度各自承担相应责任;3、如果是因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装修超过期限的,双方都不需承担违约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
律师解答摩托车属于机动车,摩托车无证驾驶和酒驾是两种交通违章行为,应合并处罚,具体处罚如下:1、无证驾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两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2、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3、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涉嫌危险驾驶罪,处拘役,并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