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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与村集体合作开发存在两种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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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与村集体合作开发存在两种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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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与村集体合作开发存在两种模式:

一种是法人型合作开发模式,即双方共同出资组建城中村改造项目公司,通过出资方式、出资和股权份额、股东会、董事会和经营团队的制度安排,以项目公司名义实施城中村项目拆迁、土地取得、项目建设、项目销售和回迁安置等项目开发事宜;

另一种是合同型合作开发模式,不成立项目公司,开发商与村集体企业签订合作开发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由合作开发合同进行约定,项目以一方名义报建,双方各自以自己的名义对外发生法律关系。

在开发商与村集体企业合作开发时,应注意:

(1) 要对拟合作的村集体企业进行尽职调查,并分清楚村集体企业的组织形式、企业性质。

(2) 要对村集体企业是否能够作为股东之一与开发商共同设立项目公司的法律可行性进行分析,如存在法律障碍,则应建议开发商要求村集体企业先进行股份制改造。

(3) 审查开发商的决策程序是否符合其公司章程规定。

(4) 审查村集体企业的内部议事程序和外部议事程序,确保合作协议和项目公司成立文件的有效性。

(5) 城中村改造项目投资大、周期长,项目的拆迁期限和拆迁成本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双方在合作协议中应该至少包括如下条款:

① 项目公司的出资方式及注册资金、资金不到位的责任;

② 项目公司行政审批手续由哪方负责办理、费用如何承担;

③ 项目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预算,项目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来源,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超出预算的资金继续投入的责任分配;

④ 项目开发管理模式、决策机制、管理团队的组成及其权利和义务的分配;

⑤ 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材料供应商的选择方式、项目营销策划方案、销售利润分配等事项;

⑥ 项目地价款、建造资金的融资方案;

⑦ 项目停顿的风险责任分配。

(6) 采取法人型合作开发商时,应该约定清楚项目公司设立方式、注册资金的出资时间及金额、项目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经营管理团队的构成及决策机制、项目公司股权转让、项目公司终止、解散和清算事宜。

(7) 提示开发商采取法人型合作开发时的项目土地使用权应该办理在项目公司名下,采取合同型开发时土地使用权应办理在开发商名下。

(8) 建议开发商关于拆迁补偿安置谈判事宜由村集体企业负责,村集体企业应负责在约定的时间内完成拆迁补偿谈判。

(9) 建议开发商关于各项行政审批手续由村集体企业负责办理,并约定办理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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