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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如何处理新旧物业服务企业的交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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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如何处理新旧物业服务企业的交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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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开发商与原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是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应为合法有效的合同,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具有法律效力。

但此合同的效力是有限的,业主委员会成立后有权决定续聘原物业服务企业或新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小区物业管理。在业主委员会与新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新的物业服务合同之后,即使开发商与原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合同没有到约定的期限,也自动失效。

原物业服务企业不能以前期物业合同来对抗业主委员会和新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而阻止新物业服务企业进驻小区进行物业管理。

新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依据新的物业服务合同进驻小区,开展物业管理工作,此时应有两个义务主体来协助其进行工作。一方面,根据新的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业主委员会作为合同当事人的一方,负有协助另一方——新的物业服务企业开展物业管理的合同义务。

另一方面,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在新的物业服务合同产生之后,前期的物业服务合同自动失效,原物业服务企业应该向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移交相关物业管理所需材料,以协助新的物业服务企业进驻小区开展工作。

在无明确的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根据合同的相对性,新的物业服务企业在非自身原因无法进驻小区开展物业管理工作时,不能直接向原物业服务企业主张权利,即不能直接以原物业服务企业为被告向法院起诉,而应要求业主委员会承担相应的协助工作的责任。

 

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 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第二十六条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期限;但是,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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