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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政道路开设路口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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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政道路开设路口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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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1)因建设项目施工、出入、消防应急等情况确需在道路、道路用地范围内在城市干道绿化带开设机动车出入口,应持有关主管部门核发的批准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

(2)新建、改建、扩建大型建设项目,可能对周边道路交通环境产生影响达到相关技术标准、规范、指引规定阈值的,应进行交通影响评价,未达到规定阈值的,应进行交通组织设计。

(3)路口设置后不会形成交通拥堵和造成安全隐患。(4)工程设计和施工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等级。(5)城市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如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等)临时路口使用期限不得超过其工程工期;

其他临时路口使用期限根据具体情形确定,但一次申请最长不得超过1年。确需延长期限的,应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申请。

(6)有符合相关标准、规范、指南要求的交通疏解方案,能保证机动车和行人安全通行。(7)设计、施工方案除了应当符合相关的公路或城市道路工程技术标准、规范、指引的要求外,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当与地块相邻的道路为两条或两条以上时,应向最低一级的道路上开口;

2)快速路主路不应设置建筑出入口,主干路、国道、省道两侧不宜设置建筑出入口;3)机动车出入口应远离主干道、次干道、国道、省道交叉口,与交叉路口的距离自道路红线交叉点量起不应小于70米;

与地铁出入口、公共交通站台边缘的距离不应小于15米;与人行横道线、人行过街天桥、人行地道(包括引道、引桥)、桥梁或隧道等引道口最边缘线的距离应大于5米;

4)出入口应当符合行车视距的要求;5)出入口范围内应按法定标准设置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6)在国道、省道上增设的平面交叉道口与公路搭接的路段,应当铺设不少于50米的次高级以上路面;

7)应做好与现有道路条件的衔接,并与周边环境相协调。(8)不得与在建、拟建或规划的交通工程或现状已设置、已布设的管线等其他设施相冲突。

(9)影响交通安全的,已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10)申请人与道路主管部门签订保护协议,挖掘道路应依法缴纳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或者损坏公路路产赔偿费。

经批准挖掘新建、扩建、改建后交付使用未满5年或者大修竣工后未满3年的道路的,应按照规定缴纳1—5倍挖掘修复费。(11)在轨道交通、燃气、电力、电信等设施控制保护范围内从事敷设管线、挖掘、打桩、顶进、钻探及其他大面积增加或减少载荷影响设施安全的活动,应制定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并保护挖掘道路范围内的地下管线。

(12)已提交保障公路(城市道路)、公路(城市道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和处置施工险情、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

(13)许可事项直接涉及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关系的,已征求了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已组织了听证。

二、办理材料

1.按要求填写,并签名、盖章;

2.可到登记机关受理窗口免费领取或可在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网站(//www.sztb.gov.cn)或者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深圳分厅(//wsbs.sz.gov.cn/shenzhen/project/)上免费下载。

1.属个人的,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2.属企业的,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复印件;

3.属事业单位或其他社团组织的,提供政府批准成立的批文复印件或核准登记证明、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复印件;

4.属国家机关的,提供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复印件;

5.属单位授权他人代理的,提供委托书(原件1份,附电子扫描文件)及委托代理人个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6.属个人授权他人代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个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7.境外企业、组织及个人提交的身份证明按规定须经过见证或认证,香港和澳门的须经司法部授权的律师见证。材料需加盖申请人印章。

1.收复印件

2.申请路口开设期限不超过1年的,可不要求提供《深圳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须提供《深圳市建设工程方案设计审批意见书》。

收复印件

1.文件图纸须由建设项目设计单位盖章确认

2.设计文件包括项目设计说明书、项目工程平面图、项目内部交通组织图、经批准的总平面图(复印件2份,验原件)、市规划国土部门关于申请路口开设同意的函件(复印件2份)等。申请路口开设期限不超过1年的的,可不提供经批准的总平面图,须提交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总平面图(复印件2份,验原件)。

1.文件图纸须由路口设计单位盖章确认。

2.路口设计文件包括路口设计说明书、路口总平面图、路口平面设计图、路口竖向设计图、路口结构设计图、管线保护措施设计图、交通设施设计图(交通标志、标线及安全设施)、道路恢复设计图、无障碍设施和盲道设计图等。

加盖单位公章。

加盖交通疏解方案编制单位公章确认。

加盖单位公章。

加盖编制单位公章确认。

包括地下市政管线资料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深圳市分厅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窗口提出申请,根据提示准备申请材料,自愿选择到窗口或邮寄申请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在1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进行预审,根据申请人的选择要求申请人邮寄申请材料或者到现场提交申请材料。

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许可决定书》;

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受理审查过程中,发现材料需补正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现场进行勘查、征求交警意见、对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查,提出审查意见,作出核查结论。

4.决定。批准人员在所有审查环节完成后作出审批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通过,出具《准予许可决定书》和《深圳市开设路口许可证》;

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告知申请人具体理由和权利救济途径。

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行政服务窗口或授权委托邮寄代为领取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辖区交通运输局行政服务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许可决定书》;

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受理审查过程中,发现材料需补正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现场进行勘查、对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查,提出审查意见,作出核查结论。

4.决定。批准人员在所有审查环节完成后作出审批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通过,出具《准予许可决定书》和《深圳市开设路口许可证》;

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告知申请人具体理由和权利救济途径。

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行政服务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宝安大道与罗田路交汇处的宝安体育中心综合训练馆一楼(区公安分局出入境办证大厅正门对面)

五、办理时限

2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七、办理费用

第三十七条?占用或者挖掘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城市道路的,应当向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交纳城市道路占用费或者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城市道路占用费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拟订,报同级财政、物价主管部门核定;

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同级财政、物价主管部门备案。

八、法律依据

深圳市城市道路管理办法(2004年)

第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十一条城市道路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具备与工程规模相应的资质等级。

设计、施工应当符合国家和深圳市制定的技术标准、操作办法。

第二十二条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或开设路口;(二)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

(三)机动车在人行道和地下管线沟盖上行驶或停放;(四)在城市道路上分解维修车辆;(五)擅自在城市道路上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

(六)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煤气、液化石油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

(七)擅自在道路、桥梁及附属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悬挂物;(八)破坏道路附属设施;(九)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及影响城市道路功能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在批准的范围、期限内进行围挡作业。需要改变范围、期限的,应当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除未损坏城市道路路面的地下管道顶进、暗挖等管线工程外,应当向道路主管部门缴纳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经批准挖掘新建、扩建、改建后交付使用未满5年或者大修竣工后未满3年的城市道路的,道路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提前挖掘的年限加收1-5倍挖掘修复费。

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上缴市、区人民政府,专项用于城市道路的修复。

第三十五条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避开交通繁忙期间进行,并在不中断交通的前提下实行封闭施工。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并通知道路主管部门检查验收。

道路主管部门接到通知后应当迅速组织修复,恢复道路原状。城市道路施工期限在10日以上的,建设单位应当提前2日向社会公示,并在施工现场悬挂标牌,每日公示施工进度。

城市道路施工前,建设单位或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交管部门应当共同制定疏导交通的措施。各类建筑工程可能损坏城市道路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在开工前与道路主管部门签订保护协议。

第三十六条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施工的,施工现场应当按下列规定进行围挡及设置工程警示牌、标志牌:(一)挖掘现场应当根据需要在周边设置连续、密闭围挡或简易围挡,设置反光桶、反光带,悬挂安全警示标志、警示灯;

(二)设置连续、密闭围挡的,围挡高度不得低于1米;(三)工程标志牌应当悬挂在醒目位置,并载明项目名称,挖掘面积,批准占用挖掘(或竣工)时间,占用或挖掘许可证编号,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联系人电话,投诉电话;

(四)挖掘快速干道车行道应当在距施工点100-120米处悬挂施工警示牌,其它路段可在距施工点50-80米处设置警示牌;

(五)夜间施工应当悬挂安全警示灯。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

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条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第三十三条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到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方可按照规定挖掘。

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二次修正)(1999年)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一条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第三十二条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应当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门的同意;

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并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

施工作业完毕,应当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经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符合通行要求后,方可恢复通行。

对未中断交通的施工作业道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交通安全监督检查,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5年4月29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第二次修正)(1999年)

第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十四条新建、改建、扩建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大型建设项目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建设单位在申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时,应当向市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提交建设项目道路交通组织设计方案。

建设项目道路交通组织设计方案应当包括红线范围内的道路、机动车停放等道路交通组织设计方案以及与建设项目红线范围外道路、公共交通以及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相衔接的道路交通组织设计方案。

建设项目红线范围内的道路交通组织设计方案,由市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根据道路交通设计规范进行审查;对不符合建设项目道路交通设计规范要求的,不予批准。

与建设项目红线范围外道路、公共交通以及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相衔接的道路交通组织设计方案,由市城市规划管理部门转交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进行审查时,应当征求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建设项目道路交通组织设计规范,由市城市规划管理部门会同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编制。

第二十六条占用、挖掘道路或者开设路口的,建设单位应当报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审批,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在审批前应当征得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施工单位应当制定道路交通疏解方案,并在施工现场的醒目位置公示施工单位、施工期限、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应当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并在距离施工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施工完毕,应当及时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恢复交通通行。对未中断交通的施工道路,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监督检查,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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