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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福田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首次申领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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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福田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首次申领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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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人,可申请《深圳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1)具有本市户籍或者持有有效的《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

2)持有有效的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且驾驶证载明的初次领证日期至申请之日已满3年;3)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4)无暴力犯罪记录;5)申请之日前3年内无被吊销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的记录。6)参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取得考试成绩合格的。

(2)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人,可申请办理有效期限为3年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1)持有有效的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且驾驶证载明的初次领证日期至申请之日已满3年;

2)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3)无暴力犯罪记录;

4)申请之日前3年内无被吊销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的记录。5)参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取得考试成绩合格的。

按照上述条件取得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有效期届满不予延续。在证件有效期届满前符合上述条件,且具有本市户籍或者持有有效的《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无需参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从业资格考试,可以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重新申请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3)2016年10月1日前已经取得本市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的驾驶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在原证件有效期届满前可以直接申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1)具有本市户籍或者持有有效的《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2)持有有效的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且驾驶证载明的初次领证日期至申请之日已满3年;

3)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4)无暴力犯罪记录;

5)申请之日前3年内无被吊销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的记录。驾驶员在办理网约车驾驶员注册前,应当先行注销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注册。

二、办理材料

1.照片存储格式为:JPEG。

2.分辨率要求:350dpi,24位RGB真彩颜色模式。

3.要求车像清晰,层次丰富,无明显畸变。

4.照片大小不超过1M。

1.照片存储格式为:JPEG。

2.分辨率要求:350dpi,24位RGB真彩颜色模式。

3.要求车像清晰,层次丰富,无明显畸变。

4.照片大小不超过1M。

1.照片存储格式为:JPEG。

2.分辨率要求:350dpi,24位RGB真彩颜色模式。

3.要求车像清晰,层次丰富,无明显畸变。

4.照片大小不超过1M。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登录“深圳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监管平台”//pta.sztb.gov.cn,完成注册。

2.在线填写申请材料及上传电子材料。

3.配合工作人员完成现场审查。

4.现场领取或邮寄领取市交通主管部门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窗口办理流程

全程网上办理,无窗口办理环节。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福田区福中三路市民中心B区一楼

五、办理时限

2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2016年交通运输部令第63号)(1999年)

第三条、第六条。第三条国家对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的驾驶员实行从业资格制度。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包括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等。

第六条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工作。

直辖市、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具体实施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2016年交通运输部令第63号)(1999年)

第十条。第十条申请参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二)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三)无暴力犯罪记录;(四)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深圳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驾驶员,应当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令第412号)(2004年)

第112项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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