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1月4日,李某以融资租赁方式向租赁公司租赁汽车一辆,融资总额8万余元,融资首付款3万元,租赁期限36个月,每期租金3100元。
双方在融资租赁合同中约定,如李某连续两期或累计十期未按时向租赁公司支付租金的,租赁公司有权提前解除合同并行使抵押权,李某应即刻付清租金余额及其他合同规定之款项。
同时约定,租赁公司有权向李某追索因保护涉案债权而产生的包括律师费在内的合理费用。
同日,双方签订了《抵押合同》一份,协议将涉案车辆登记在李某名下,该合同约定李某以涉案车辆为租赁合同作抵押担保。签订合同后,李某陆续支付了18期租金5万余元,但后续的租金一直未支付。
租赁公司多次催缴,但李某以没钱为理由拒不支付租金,无奈之下,租赁公司将李某告至法院,请求:裁定拍卖或变卖李某抵押给租赁公司的车辆,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在李某担保的范围内优先受偿,并由李某承担全部剩余租金及律师费用3000元。
2016年10月17日,昌吉市法院受理了该案,并按照法律规定向李某送达了申请书及异议权利告知书,通知双方到庭就案件有关事实进行了询问。
经过法庭调查,法院认为租赁公司的请求成立,于是裁定准予对李某所有的车进行拍卖或变卖,用于优先清偿租赁公司对李某的债权。
该案审结后,双方均未在十五日内提出异议,现裁定书已生效。
法官释法:2012年8月31日,民事诉讼法修改时将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和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增列为可以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实现担保权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实行一审终审,并应自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审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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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 为了更好地保护担保物权人的合法权益,便利担保物权的实现,节约诉讼资源,新民事诉讼法在特别程序中增设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一节,对担保物权实现的相关程序性问题作出了规定。 (一)申请条件: 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由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依照《民法典》等法律,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二)审查和裁定: 人民法院受理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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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实现担保物权的特别程序为: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由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依照民法典等法律,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由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依照民法典等法律,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拍卖、变
实现担保物权条件是什么民事诉讼法的最新版本增加了担保物权实现这一特别程序,简要一句话,就是申请法院将对方财产变卖抵债,这与诉讼不同,无须对薄公堂,法院简单审查担保物权是否合法设立是否达到实现的条件,通知对方后,如无异议,则裁定拍卖财产或者其他作价方法。这里主要讲一讲,法院的审查要点:1、担保物权有好几种,物权法里头列的就有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抵押就是东西还在你手上使用,但是将来债主可以申请法院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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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担保物权执行异议[案情]李某因生意资金周转出现困难,从张某处借款20万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2个月,月利率2%,如逾期,每日按本金的5‰赔偿违约金至实际偿付之日止,因追索债务产生的其他费用(不限于律师代理费、诉讼费)亦由李某负担等等。李某以自有房产为该债务提供担保并办理了抵押权登记手续,张某依约将款项转账至李某的个人账户内。借款期限届满后,李某未按约偿还借款本息,张某遂申请法院裁定变卖、拍卖李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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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第一百九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关于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的规定,现就审判实践中的一些问题作出解答,供办案时参考。1.被申请人能否提起管辖异议?答: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属非讼案件,不适用管辖异议制度。立案庭在立案审查阶段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向申请人释明,告知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基层法院提出申请;立案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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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有哪些1.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2.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3.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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