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2015 年,政府向A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确认7块土地共计245.8 亩土地由A承包,发包方为村民委员会,承包方式为家庭承包.后B(村民委员会第二生产小组)向法院起诉称,请求Z停止侵害并归还涉案土地,并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承包费14000 元。
一审判决驳回村民委员会第二生产小组的诉讼请求。
B不服审议判决,提出上诉请求:
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2.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B诉称:
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1998 年 2 月 28 日,Z的丈夫X与上诉人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以下简称涉案合同),约定缴费承包土地面积 60 亩,承包期限 8 年,每年承包费700 元,涉案合同项下土地周边的其他土地约190亩作为小组的机动地,待小组集体人口出现变动或其他情形需要调整土地时依法重新发包。涉案土地一直是上 诉人所有,而不是上诉人所在村委会集体所有,Z在一审提交的其与村委会于 2015签订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以下简称 2015 年合同),因发包方不是2015年合同项下的土地的所有人应当是无效合同,与之相对应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因 2015 年合同无效而应撤销。被上诉人以此抗辩上诉人的一审主张,是掩盖了2015年农村土地确权时应当依据首轮土地延包合同内容确权的事实,Z并没有提交首轮延包合同,一审判决忽视上诉人与X签订的涉案合同,没有查明涉案 2015 年合同及其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确权依据而径行判决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是错误的。
二、X应当承担起与上诉人所签涉案合同项下的义务,X去世后,Z实际经营管理涉案合同项下的土地,应当承担相应的缴纳承包费义务和返还涉案合同项下土地的义务。综上所述,一审判决因部分事实不清而错误,应予纠正,请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Z继续委托张律师作为自己的二审律师,进行当庭答辩。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案涉土地的权利关系。2015村民委员会与Z儿子A签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将案涉245.8 亩土地由A以家庭承包的方式承包,发包方为村民委员会。
2015 年 10 月 17 日,政府向A颁发土地权证。B主张案涉土地应由其对外发包,并认为Z与村委会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无效,对应的政府颁发的土地权证应当撤销,但是在案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具有法律效力的情况下,上诉人诉求无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关于该证的形成、取得等事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依法妥善处理,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Z的丈夫X去世不影响案涉家庭承包土地的性质,其余家庭成员仍然享有案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B要求返还案涉土地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上诉人B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 150 元,由上诉人B负担。
律师观点分析1、案件情况 2017年9月29日,张X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原告向被告投保“XXX(A款)”,约定被告对原告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及特殊门诊医疗费用保险金承担保险责任,保单年度内医疗费用保险金额为60万元,保单年度内特殊门诊医疗费用金额为20万元。合同期限为2017年9月30日至2018年9月29日,保险费用713元。2018年9月29日,张X继续投保,签订了《保险合同》,保险责任
1.民事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制,二审后不能再上诉,但某些情况下可以申请再审。2.再审启动可以由法院主动提起,可以由当时人申请,也可以由检察院抗诉。3.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一百九十八条 法院决定再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最
提起“医疗纠纷”这四个字,不少医务人员都会皱起眉头。因为当医疗纠纷发生,处理稍有不慎,轻则人财两空,重则职业生涯全断送。分享以下几个医疗纠纷案例,看看这些问题在日常工作中,你是否会忽略而导致纠纷的发生。医院不能证明医疗产品合法来源担全责【案情简介】2008年6月25日,王某因右前臂受伤入住某医院行“右尺桡骨骨折切开复位 内固定术”,后摄片检查显示王某右尺桡骨中段骨折内固定手术后骨不连,钢丝嵌入骨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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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纠纷的法院程序是:当事人携带身份证、户口本、起诉状、土地证等材料向土地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立案,法院通知双方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备齐证据资料,法院送达开庭公告并在七个工作日内通知双方开庭时间,开庭当日当事人到庭辩论质证。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受理了再审申请,并不代表就一定能决定再审,还要看是否符合再审的实质条件
公司有以下情形时,可以提请劳动仲裁: 一般来讲,劳动仲裁受理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下列劳动争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一审、二审都败诉法律判决生效,只能在满足再审的条件下申请再审解决。《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二审终结审判如果还认为判决有错误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从被告买的车,而且这个车辆已经被抵押,这个车已经经过多手转让,车辆抵押在融资租赁公司名下,后来原告的车辆被融资租赁公司拖回去了,向法院起诉了被告和融资租赁公司,后来该案经过审理,判决融资租赁公司不承担责任,被告要返还原告的购车款,双方的合法权益得到了保护,需要说明的是关于有抵押车辆的风险情况,尽量的不要购买法律风险隐患主体不确定的车辆。
【法律意见】对于一审法院程序违法的,二审法院只能发回重审一次,不能多次发回重审。【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发回重审和指令再审有关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将案件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的,对同一案件,只能发回重审一次。第一审人民法院重审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仍有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查
律师观点分析案例四: 原告在2007年左右办了林权证,林权证跨过了被告的石场,被告是承包了第三人某村和该村村民李某的土地,前几年,大家相安无事,2018年原告一纸诉状将被告告到了法院,诉称被告妨害了原告的林权,请求被告排除妨害,被告找到本律师,经过本律师努力,合理策略,追加第三人为被告,一次现勘,两次开庭,一审驳回原告起诉,本案完胜。
通常情况下,出现自建房纠纷时,我们有三种维权方式,一是双方可以进行协商,协商一致后达成相关协议;二是可以向村委会申请调解处理,三是可以准备好起诉状向法院提起诉讼。更多复杂的土地房屋确权法律纠纷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可以申请再审,找一个靠谱的律师。现在打官司不是看关系,是看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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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观点分析原告因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委托田律师起诉至法院。最终在法院主持调解和律师的协助下,原、被告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 经原、被告协商确认尚欠劳务费金额共计500000元,于2022年10月27日前支付250000元,剩余的250000元于2023年1月20日前清偿。被告支付第一笔款项后,原告同意解除对被告账户的冻结。二、 如被告未按时足额履行上述义务,原告可就剩余债务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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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对方的证据如果经过法官询问,不置可否的,视为认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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