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 为了更好地保护担保物权人的合法权益,便利担保物权的实现,节约诉讼资源,新民事诉讼法在特别程序中增设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一节,对担保物权实现的相关程序性问题作出了规定。
(一)申请条件:
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由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依照《民法典》等法律,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二)审查和裁定: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当事人依据该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通过诉讼的方式实现担保物权,程序复杂且时间较长,不利于债权人利益的保障。对于担保物权的实现主要通过简便的非讼方式实现,即如果双方对担保物权的实现方式达不成协议的,担保物权人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拍卖、变卖担保财产,而非通过诉讼的方式实现担保物权。
二、发生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 (一)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二)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三)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三、如何向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 (一)要明确申请人和管辖法院。
1、申请人是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包括抵押权人、质权人、留置权人;抵押人、出质人、财产被留置的债务人或者所有权人等。
2、管辖法院是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权利质权案件,由权利凭证持有人住所地法院管辖;
无权利凭证的权利质权,由出质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属于专门法院管辖的,由专门法院管辖。
在多个担保物担保同一债权的情形下,不同物之所在地法院均有权管辖。申请人分别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法院应当受理。
(二)写好启动程序的重要文书“申请书”。
根据民诉法规定,申请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申请书。实现担保物权是依申请启动,申请时的理由与相关证据要充分、具有说服力。申请书应当记明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具体的请求和事实、理由;
证明担保物权存在的材料;证明实现担保物权条件成就的材料;担保财产现状的说明;法院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笔者认为,尽管民诉法在特别程序中使用的是“材料”而非“证据”一词,但事实上表明了申请与证明之间的关系,是同样的用证据证明申请请求的问题。
2、明确法院重点审查的内容是写好申请书的前提:法院审查主合同的效力、期限、履行情况,担保物权是否有效设立、担保财产的范围、被担保的债权范围、被担保的债权是否已届清偿期等担保物权实现的条件,以及是否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等内容。
被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法院一并审查。
3、以上审查内容突出了实现担保物权的“三要件”:一是担保物权是否有效存在;二是担保物权实现的条件是否成就;三是担保财产是否能被执行(下称“三要件”)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程序工作应紧紧围绕此三要件进行。
(三)明确法院的处理及救济程序。
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可依裁定申请执行(而且一审终审,多么经济高效);
不符合规定的,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向法院起诉。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的相关知识,从上面的几点情况来看,实现担保物权是特别程序,当事人通常为了保障自己的权益得以实现都会设置担保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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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实现担保物权的特别程序为: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由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依照民法典等法律,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由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依照民法典等法律,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拍卖、变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若干问题的解答1.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与诉讼程序的区别实现担保物权案件既可以通过诉讼程序作出判决后申请强制执行,又可以通过特别程序作出裁定后申请强制执行。当事人通过诉讼程序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可以通过特别程序实现担保物权。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与诉讼程序相比,具有以下特点:实现担保物权采用特别程序可以缩短周期,提高实现担保物权的效率。实现担
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的形式审查是什么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言外之意,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中,法官只是对抵押权实现方式争议进行裁断,而不能就抵押权是否有效等事关抵押关系成立与否进行判断。这是因为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设立之初即以程序简略为特点,对当事人程序保障并不周全。因而,在该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中,法官审查应当坚持形式审查原则,主
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条件一、关于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主体依据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申请人包括“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实践中,如何理解“担保物权人”和“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适用范围?考虑到该程序的设立主要是针对物权法等实体法中对担保物权实现而作出的程序性规定,对于“担保物权人”和“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适用范围应当以物权法等实
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申请书 申请人:xx支行,住所地xx 负责人xx职务. 被申请人:xxx,男,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xxxx 申请请求: 一、请求法院裁定xxxxx。 二、由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的拍卖费、法院执行费等相关费用。 事实与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 二〇XX年十一月十八日 一、关于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主体范围及管辖。 新民诉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由担保物权
担保物权实现方式包括普通诉讼程序、担保物权特别程序以及执行程序三种。实现担保物权的程序需要准备好申请书,明确申请人与管辖法院,了解法院的执行程序。 一、担保物权实现方式 担保物权实现方式包括: 1.普通诉讼程序 2.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 3.执行程序(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担保债务文书) 以上三种方案从形式上看,执行
你好,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如果你是担保债权的受让人,则可以申请实现担保物权
实现担保物权条件是什么民事诉讼法的最新版本增加了担保物权实现这一特别程序,简要一句话,就是申请法院将对方财产变卖抵债,这与诉讼不同,无须对薄公堂,法院简单审查担保物权是否合法设立是否达到实现的条件,通知对方后,如无异议,则裁定拍卖财产或者其他作价方法。这里主要讲一讲,法院的审查要点:1、担保物权有好几种,物权法里头列的就有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抵押就是东西还在你手上使用,但是将来债主可以申请法院将
2014年11月4日,李某以融资租赁方式向租赁公司租赁汽车一辆,融资总额8万余元,融资首付款3万元,租赁期限36个月,每期租金3100元。双方在融资租赁合同中约定,如李某连续两期或累计十期未按时向租赁公司支付租金的,租赁公司有权提前解除合同并行使抵押权,李某应即刻付清租金余额及其他合同规定之款项。同时约定,租赁公司有权向李某追索因保护涉案债权而产生的包括律师费在内的合理费用。 同日,双方签订了《抵
实现担保物权怎么收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四条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人民法院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的,申请费由债务人、担保人负担;人民法院裁定驳回申请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申请人另行起诉的,其已经交纳的申请费可以从案件受理费中扣除。《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四条 申请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一)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
实现担保物权执行异议[案情]李某因生意资金周转出现困难,从张某处借款20万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2个月,月利率2%,如逾期,每日按本金的5‰赔偿违约金至实际偿付之日止,因追索债务产生的其他费用(不限于律师代理费、诉讼费)亦由李某负担等等。李某以自有房产为该债务提供担保并办理了抵押权登记手续,张某依约将款项转账至李某的个人账户内。借款期限届满后,李某未按约偿还借款本息,张某遂申请法院裁定变卖、拍卖李某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第一百九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关于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的规定,现就审判实践中的一些问题作出解答,供办案时参考。1.被申请人能否提起管辖异议?答: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属非讼案件,不适用管辖异议制度。立案庭在立案审查阶段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向申请人释明,告知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基层法院提出申请;立案后
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有哪些1.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2.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3.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都知道对于担保,想必大家不会陌生,因此物权担保的程序,是需要了解的。那么实现物权担保特别程序?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实现物权担保特别程序 为了更好地保护担保物权人的合法权益,便利担保物权的实现,节约诉讼资源,新民事诉讼法在特别程序中增设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一节,对担保物权实现的相关程序性问题作出了规定。
一、撤销担保的法律程序怎么走 担保协议也是合同的一种,适用合同法的规定。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担保物权是用来确保债务履行的权利,其中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那么,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的含义你知道吗?三者之间有什么区别呢?为了给你解答相关的疑惑,小编为您整理了相关的法律知识,供您阅读,希望可以帮助到您。怎样区别担保物权中的抵押权、质权、留置权一、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的含义抵押权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不动产或动产,作为清偿债务的担保而不转移占有所产生的担保物权。当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
用益物权是指以标的物的使用和收益为目的而设立的定限物权,担保物权是指为担保债权的实现而设立的定限物权。二者的区别是:(1)设立的目的不同。设立用益物权的目的在于实现物的使用价值,而设立债权的目的在于实现物的交换价值。(2)权利性质不同。用益物权多为具有独立性的主权利,而担保物权多为具有从属性的从权利。(3)标的物不同。用益物权的标的物主要为不动产,而担保物权则不然。(4)客体价值形态的变化的影响不
适用特别程序的情形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7条的规定,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具体包括: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公民失踪案件、宣告公民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和认定财产无主案件。此外,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指定或撤销监护案件,从性质上讲也是非讼案件,人民法院审理这类案件应当比照特别程序的有关规定进行。 特别程序的特点 1、特别程序的审理是对某种法律事实进行
特别程序案件认定民事行为能力及指定监护人的操作全流程《民事诉讼法》修改以后的第十五章专门规定了特别程序,其中之一是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而对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进行监护是指民法上所规定的对其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保护的一项制度。监护从其本质上讲就是对缺乏行为能力人的监督和照顾的制度。监护设立的目的是为了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
专业分析:特别程序包括以下六种:1、选民资格案件;2、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3、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4、认定财产无主案件;5、确认调解协议案件;6、实现担保物权案件。《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人民法院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和实现担保物权案件,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