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条件
一、关于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主体
依据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申请人包括“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
实践中,如何理解“担保物权人”和“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适用范围?考虑到该程序的设立主要是针对物权法等实体法中对担保物权实现而作出的程序性规定,对于“担保物权人”和“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适用范围应当以物权法等实体法为依据来确定。
根据我国物权法相关规定,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主体仅限于“抵押权人”、“出质人”和“财产被留置的债务人。
二、关于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管辖法院
从世界各国及地区的立法实践来看,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管辖法院通常采取两种方法确定:一是由担保财产所在地管辖;二是由担保物权登记地法院管辖。
新民事诉讼法兼采上述两种地域管辖的标准。其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由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实践中,对于担保物为多个物且分散在数个法院辖区内的,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现有规定确定管辖法院,即如果各个法院都有管辖权的,申请人可以选择向其中一个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申请。
法律规定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六条 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由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依照物权法等法律,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小编认为,因为这属于特别程序,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精神,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应当不收取申请费用。并且从现有报道中,我们也可以看出,一些法院在审理该类案件并未收取任何申请费用。
因此,采用特别程序,对于减少债权人的诉讼费用是有极大的益处的。更多法律知识请到进行咨询。
一、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 为了更好地保护担保物权人的合法权益,便利担保物权的实现,节约诉讼资源,新民事诉讼法在特别程序中增设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一节,对担保物权实现的相关程序性问题作出了规定。 (一)申请条件: 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由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依照《民法典》等法律,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二)审查和裁定: 人民法院受理申
法律分析实现担保物权的特别程序为: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由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依照民法典等法律,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由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依照民法典等法律,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拍卖、变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若干问题的解答1.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与诉讼程序的区别实现担保物权案件既可以通过诉讼程序作出判决后申请强制执行,又可以通过特别程序作出裁定后申请强制执行。当事人通过诉讼程序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可以通过特别程序实现担保物权。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与诉讼程序相比,具有以下特点:实现担保物权采用特别程序可以缩短周期,提高实现担保物权的效率。实现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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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申请书 申请人:xx支行,住所地xx 负责人xx职务. 被申请人:xxx,男,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xxxx 申请请求: 一、请求法院裁定xxxxx。 二、由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的拍卖费、法院执行费等相关费用。 事实与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 二〇XX年十一月十八日 一、关于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主体范围及管辖。 新民诉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由担保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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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1月4日,李某以融资租赁方式向租赁公司租赁汽车一辆,融资总额8万余元,融资首付款3万元,租赁期限36个月,每期租金3100元。双方在融资租赁合同中约定,如李某连续两期或累计十期未按时向租赁公司支付租金的,租赁公司有权提前解除合同并行使抵押权,李某应即刻付清租金余额及其他合同规定之款项。同时约定,租赁公司有权向李某追索因保护涉案债权而产生的包括律师费在内的合理费用。 同日,双方签订了《抵
实现担保物权怎么收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四条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人民法院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的,申请费由债务人、担保人负担;人民法院裁定驳回申请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申请人另行起诉的,其已经交纳的申请费可以从案件受理费中扣除。《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四条 申请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一)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
实现担保物权执行异议[案情]李某因生意资金周转出现困难,从张某处借款20万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2个月,月利率2%,如逾期,每日按本金的5‰赔偿违约金至实际偿付之日止,因追索债务产生的其他费用(不限于律师代理费、诉讼费)亦由李某负担等等。李某以自有房产为该债务提供担保并办理了抵押权登记手续,张某依约将款项转账至李某的个人账户内。借款期限届满后,李某未按约偿还借款本息,张某遂申请法院裁定变卖、拍卖李某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第一百九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关于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的规定,现就审判实践中的一些问题作出解答,供办案时参考。1.被申请人能否提起管辖异议?答: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属非讼案件,不适用管辖异议制度。立案庭在立案审查阶段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向申请人释明,告知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基层法院提出申请;立案后
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有哪些1.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2.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3.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都知道对于担保,想必大家不会陌生,因此物权担保的程序,是需要了解的。那么实现物权担保特别程序?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实现物权担保特别程序 为了更好地保护担保物权人的合法权益,便利担保物权的实现,节约诉讼资源,新民事诉讼法在特别程序中增设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一节,对担保物权实现的相关程序性问题作出了规定。
一、撤销担保的法律程序怎么走 担保协议也是合同的一种,适用合同法的规定。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1、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应是我市的城镇和农村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家庭:(1)扶助对象夫妻一般应在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方须年满49周岁;(2)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3)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上述内容来源于小编整理发布,可供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需要更多的法律解答,可在线咨询律师。
担保物权是用来确保债务履行的权利,其中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那么,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的含义你知道吗?三者之间有什么区别呢?为了给你解答相关的疑惑,小编为您整理了相关的法律知识,供您阅读,希望可以帮助到您。怎样区别担保物权中的抵押权、质权、留置权一、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的含义抵押权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不动产或动产,作为清偿债务的担保而不转移占有所产生的担保物权。当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
企业债券发行程序,条件及要求是什么 根据《公司证券法》第十五条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二)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资金用途,必须经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
用益物权是指以标的物的使用和收益为目的而设立的定限物权,担保物权是指为担保债权的实现而设立的定限物权。二者的区别是:(1)设立的目的不同。设立用益物权的目的在于实现物的使用价值,而设立债权的目的在于实现物的交换价值。(2)权利性质不同。用益物权多为具有独立性的主权利,而担保物权多为具有从属性的从权利。(3)标的物不同。用益物权的标的物主要为不动产,而担保物权则不然。(4)客体价值形态的变化的影响不
担保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合同无效: 1、主体无效,即担保主体不具有相应的担保资质; 2、担保合同形式不当而无效; 3、担保合同标的物不符合法律规定; 4、用欺诈手段订立的合同无效。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