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婚姻纠纷案例
彩礼也叫聘礼、财礼,就是男方送给女方的财物,我国婚姻缔结深受古代传统思想影响,尤其在农村最为普遍。
彩礼习俗来源于我国古代西周时期的“婚姻六礼”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其中纳征(又称纳币),就是彩礼。
彩礼和亲迎(也叫迎亲)至现代婚姻习俗中,保留比完整和比较受重视的传统礼节。
随着离婚案件不断上升,男方要求退还彩礼较为普遍。为此,2003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即法释(2003)19号,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法释(2003)19号第10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时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根据以上规定只要符合条件的,一般应当退还彩礼。退还时应退现金或物质或全部或大部分或少部分退还问题,这将涉及到结婚时是否共同生活(共同生活应理解为:双方当事人按照当地风俗举行了婚礼,以夫妻名义公开同居,进行生产和生活,并且具有一定的长期性,虽未举行婚礼但已经共同居住和生产的,也应视为共同生活)、结婚时间长短和导致离婚的过错责任和女方是否将彩礼用于购置结婚财产等情形综合判定。
[案例]:2007年5月23日,原告李国良诉被告莫匀生、覃云返还婚姻财产纠纷一案,经罗甸县法院于2007年6月28日调解结案。
案件情况:2006年11月份,原告儿子李光辉与被告莫匀生、覃云之女莫倩认识并初步确定了恋爱关系。2007年3月11日,原告方按风俗习惯邀请高正谋、王太荣、李正华、董泽荣等亲友到被告家认亲“要八字”,当天,被告莫匀生、覃云及莫倩等人在场,原告方通过高正谋之手交给被告莫匀生现金840。
00元“八字钱”(平均分装于7个红封内),原告方同时送鸡、肉、酒等物给被告方。2007年4月16日,原告方又邀请了高正谋、王太荣、李正华等亲友到被告莫匀生住处按风俗送彩礼。
当天,被告莫匀生、覃云及莫倩等人在场,原告方通过高正谋将彩礼现金18800。00元及现金260。00元小菜钱交给被告覃云,覃云将该款放于客厅内香火下面的电视机上。
原告之子李光辉与被告之女莫倩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2007年6月28日,经罗甸县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后,原、被告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二被告莫匀生、覃云共同返还原告李国良彩礼现金人民币2000。00元,限于2007年7月9日前一次性付清,二被告莫匀生、覃云要求将剩余彩礼现金人民币17900。
00元作为其女儿莫倩与原告李国良之子李光辉在恋爱期间已怀孕而需要进行人工流产所发生的费用及补偿。
二、本案案件受理费298。00元,减半收取149。00元,原告李国良自愿承担。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纠纷案例及分析案例村民李某已有宅基地,后又取得一份宅基地。李某便与同村王某签订了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李某将这份宅基地以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王某,王某将款项支付给李某。当王某开始建房时,被邻居张某阻止,致使王某无法建房。王某以侵权为由,将邻居张某诉至法院,请求停止侵权,排除妨碍。邻居张某以王某无权取得宅基地使用权为由,请求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评析意见一、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1、李某能否
【案例一】陶某3年前与村委会签订了为期30年的土地承包合同。但近两年陶某一直在县城做生意,没有时间管理土地。今年春天陶某与邻居李某协商后,签订了土地转包协议,将承包土地转包给李某经营。村委会得知后,以此事没有征得村委会同意为由,认定转包协议无效,并说陶某要不承包土地,村委会就要提前收回承包土地。双方争执不下,陶某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保护其承包土地的转包权。法院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判定:
农民使用宅基地时都必须先进行申请,在审批通过后才拥有该宅基地的使用权,那么父母过世,孩子可以直接继承他们的宅基地吗?下面我们就来看一个农村宅基地继承纠纷案例,了解有关农村宅基地继承的问题。 农村宅基地继承纠纷案例及分析 案例 1981年2月,黄某以一户三人(黄某与妻子张某、大儿子)名义申请了宅基地建房。同年12月,小儿子出生。2002年大儿子结婚,黄某因车祸去世。2003年,小儿子因结婚另行
【案例六】郭某一直在地级市做生意。5年前,他将自己的承包地转包他人,土地转包合同中约定,转包费每年800元,转包期限20年,转包费1.6万元,一次性付清。2007年郭某在市里买了房子,一家五口转为城镇户口。村委会认为郭某迁出户口后,就不再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应该再收取土地流转费,要其将2008年以后剩余的土地流转费返还村委会所有。郭某却认为,自己转包土地在先,迁出户口在后,收入应该归个人所有。双
樊某与顾某于2003年10月1日订立房屋买卖合同一份,合同约定:樊某将座落于建设镇镇南路、在镇村镇建设用地上建造的建筑面积为339平方米的住宅楼一幢,以人民币20万元卖给顾某;如单方违约,承担违约金2万元;合同自订立之日起生效。嗣后,樊某在房地产中介机构的介绍下,又以27万元将同一幢住宅楼卖给了韩某、童某。顾某以樊某毁约造成其损失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樊某赔偿损失两万元。 对该案如何处理
一、基本案情 1、原告诉称 张某英诉称:原被告系兄弟关系。张某平与李某娟系夫妻关系,他们是原被告的父母。解放初期,张某平与李某娟在6号院西半部自家宅基地上建造了土瓦结构的西房4间,在1964年又建造了北房2间。李某娟于1988年12月13日去世,张某平于1996年7月8日去世,二人未留遗嘱。现被告张某斌将父母的遗产全部占据,拒绝与原告商量父母遗产分割问题。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1、原告
农村分家析产纠纷案例 [案情] 赖某(女方)与王某(男方)于1999年登记结婚。婚后,赖某与王某一直与王某的父母王父、王母共同生活。赖某于1997年外出务工,平均工资500元/月。赖某于2000年、2006年分别生育两个女儿。赖某生育女儿后帮王父、王母经营日用百货店,2003年至2004年间在加油站工作,工资为300元/月。现因夫妻感情不和,赖某与王某发生离婚纠纷,法院正在审理之中。赖某遂
济南房产买卖律师谈农村集体土地房屋买卖纠纷案例济南房产买卖律师谈农村集体土地房屋买卖纠纷案例A、B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审理本案。事实和理由:1.一审认定事实不清。一审裁决以涉案房屋属于在农村集体土地之上所建设的居民用房,非属于普通的商品房为由,认定本案纠纷不应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案件的范围是错误的。因买卖集体土地上的居民用房而产生的纠纷属于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属于人民法院受理
农村宅基地纠纷最有利的证据是能够拿出宅基地的使用权的证书。宅基地纠纷的解决方法具体如下: 1、首先宅基地纠纷最有用证据就是能够拿出宅基地的使用权的证书; 2、当然需要提供的证据还有很多,出示宅基地的板块示意图和个人的资料; 3、在准备个人资料的同时也要提前准备申请书; 4、最后去当地的法院进行受理,一般情况下会在15之内通知是否受理此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法律分析: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或集体所有,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组织只享有承包经营权或使用权,对于土地的确权由政府处理,对政府确权不服的可申请复议或行政诉讼。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
当事人可以去妇联解决婚姻纠纷,因为妇联的主要职责是代表和维护妇女利益,有关于家庭方面的问题,可以求助妇联帮忙调解。当妇女的权益收到侵害的,妇联有协调解决的责任和义务。
农村土地纠纷当事人可以到当地乡政府或土地管理所请求解决;乡镇不受理的当事人可直接向县政府申请,由受理机关对土地纠纷先行调解,调解无效的作出处理决定;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后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
农村围墙纠纷的处理办法有:协商、调解、仲裁、诉讼,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交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现实生活中,针对农村宅基地而言,很多时候当事人之间会因为各种原因而产生纠纷,一般可以选择协商解决,那么农村宅基地纠纷找哪个部门解决?小编为大家整理了相关的法律知识,下面一起来看看吧,相信会对你有所帮助。 一、农村宅基地纠纷找哪个部门解决 农村宅基地纠纷可以找到当地的乡级人民政府又或者是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处理。双方对于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有争议的话,第一时间可以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处
农村道路纠纷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或者可以提交仲裁机关进行裁决解决,除此之外,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通过诉讼维权。
子宫肌瘤手术损伤输尿管医疗纠纷案例分析 【案件索引】 本案医疗机构在子宫肌瘤手术过程中未尽谨慎义务损伤输尿管。导致输尿管损伤后的数次再手术治疗。给患者造成重大的经济负担和人身精神损害。特别是输尿管的膀胱植入术以后还有可能导致输尿管狭窄的可能。引起更多的并发症。当然如果出现该情况,患者也可以继续向该院主张赔偿诉求。 侵权责任法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应由医疗机构
您好,您可以找土地管理局处理
农村土地纠纷找哪个部门解决
一、首先是协商解决 《土地管理法》第16条第1款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据此规定,公民之间发生的宅基地纠纷,应当先通过协商的方式加以解决。 二、其次是行政解决 《土地管理法》第16条第2款规定:”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该法还规定,侵犯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犯、赔偿损失。
1、出现婚姻纠纷的,当事人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处理:(1)、协商解决。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通过友好协商、互谅互让达成和解协议,进而解决纠纷。(2)、调解解决。在有关组织(如人民调解委员会)或中间人的主持下,在平等、自愿、合法的基础上分清是非、明确责任,并通过摆事实、讲道理,促使双方当事人自主达成协议,从而解决纠纷。(3)、诉讼解决。当事人通过上述途径解决不成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