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授权行为的法律特征
授权行为是是本人赋予代理人在一定范围内以本人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权利,即在授权范围内对意思表示的独立作出以及意思表示的独立接受。
授权行为具有单方性、独立性、无因性。
(一)单方性
授权行为具有单方性,只要被代理人作出单方意思表示即可产生授权的法律效力。授权行为的性质是单方行为,主要理由在于:一,授权关系的基础关系以合同为主要表现形式,当事人不可能在基础合同成立后再行订立一个授权合同,且代理权产生不以被授权人同意的意思表示为必要。
二,授权行为主要目的之一在于公示代理权,代理双方的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在基础关系中已经明确。三,被代理人对无权代理可单方追认,使根本没有合意的代理产生效力,也证明了授权行为的单方性。
授权行为是一种有相对人的单方行为,该相对人为代理人时,称为内部授权,对其意思表示的解释应采主观立场;该相对人为第三人时,称为外部授权,对其意思表示的解释应采客观立场。
授权行为与原因行为的关系,也因内、外部授权的区分有所不同。代理行为中,被代理人为外部授权后,撤回内部授权但未使第三人知悉的,代理人具有足以使第三人相信的权利外观,应当产生有权代理的效果。
(二)独立性
授权行为具有独立性,即授权行为可以与基础关系分离。授权行为与基础关系的分离体现于以下情形:一,有授权行为但无基础关系,如默示授权;
二,有基础关系但无授权行为,如未授权的委托、雇佣合同可能导致无权代理;三,产生基础关系时无授权,嗣后补足。
授权行为旨在赋予代理人代理权限,基础关系旨在确定本人与代理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授权行为具有独立性,意味着判断代理关系的有无应通过授权行为判断,缺乏基础关系不能否定有代理权的授予。
(三)原则上具有无因性
就授权行为是否应当有因学界存在分歧。采有因说可以使法律关系简化,但善意第三人无法得知基础关系是否存在瑕疵、将来是否会被终止,无因说对善意第三人保护更为有力,更利于维护交易安全。
司法实践中存在以委托合同的效力审查结论作为判断代理行为效力的依据的做法,有失妥当。
从代理的外部关系出发,应从原则上肯定授权行为的无因性。无因说除了对善意第三人保护有力外,一方面还可以督促被代理人在基础关系变动后及时采取通知等必要措施避免代理纠纷的发生,另一方面免去了交易相对人考察内部关系的负担,可保障代理权在正常轨道上行使。
但在本人和代理人的内部关系上,出于保障本人意思的实现,仍应采取授权行为有因说。
无因性和表见代理规则都旨在保护第三人的善意,维护交易安全,但表见代理并不能代替无因性规则。首先,如果授权行为因内容和形式违法无效的,只得适用无因性规则;
其次,在基础关系被撤销、代理权未被撤销的情形,认定代理行为的效力只得通过无因规则或有权代理,无表见代理的适用空间;
最后,被代理人嗣后对授权范围进行限缩的,应以权利限缩时刻为分界点,对于之后发生的越权行为应先根据无因性规则认定为无权代理,再考虑是否构成表见代理。
二、
授权行为与委托的关系
一般而言,委托合同是授权行为的基础,即当事人可以通过委托合同进行授权。授权行为与委托合同主要在以下方面存在区别。
第一,性质不同。委托合同在性质上属于双方法律关系,相对于第三人而言是一种内部关系。委托受托人处理的事项可能是与第三人为某种法律行为,也可能仅为事实行为,不与第三人产生法律关系。
授权行为属于单方行为,且代理人实施的相关行为通常会涉及第三人,在效力上通常涉及第三人利益。
第二,委托合同可成为授权行为的基础,但授权行为具有无因性。委托合同并非唯一产生授权行为的基础关系,劳动合同、合伙协议、身份关系也可作为其基础关系。
即使在委托代理中,代理权授予的基础也包括合伙等其他形式。基于授权行为的无因性,基础关系的有无不影响授权行为的效力。
第三,受托人或被代理人是否以委托人的名义行为不同。委托合同中受托人可以直接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也可以以委托人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
但在代理制度中,代理人一般只能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民事活动。
第四,从事行为的范围不同。代理关系中,经授权的代理人仅能代理本人从事法律行为和准民事法律行为,事实行为一般不在此列;
委托事项的范围更为宽泛,事实行为也可根据委托实施。
第五,效力不同。授权行为的效力只是使被代理人享有一定代理权,并不产生债的关系;委托合同的本质是在当事人间产生债的关系。
若授权行为与委托合同并存,代理人的义务并不来自授权行为,而是来自委托合同。
三、
代理权授予的特殊方式:默示授权
代理权授予包含明示授予和默示授予。默示授予是特殊情形下通过本人行为推定其具有授权意思的授权方式,典型例子如德国民法上将保险公司职员签发保单认为是公司默示授权。
容忍授权的概念与默示授权相似,但二者非同一概念。容忍授权是指本人对未授权的代理人以本人名义行事听之任之的,应基于权利外观的事实就代理行为对善意相对人负责。
二者的区别在于,默示授权通过行为作出了授权,其性质属于有权代理,代理人在实施代理行为前已享有代理权。而容忍代理的本人并未作出授权,此时代理行为属于无权代理,只是基于外观法理才赋予其一定效力。
在容忍授权的情形下,就“本人知道他人以自己名义实施民事行为”,应由相对人进行举证。对于“本人知道”的判定,一般通过交易相对人的积极确认或被代理人实施的特定行为实现。
容忍授权理论虽具备一定合理性,但判断标准过于绝对化,《民法典》未予采纳具备其合理性。一方面,授权不明的情况下仍应考虑相对人是否真正形成了合理信赖与权利外观,仅以容忍授权承认其效力过于简单化。
另一方面,授权不明时可能出现有权代理、狭义无权代理、表见代理多种后果,因此应先确定代理行为的效力。
本人为避免容忍授权成就,应作出否认的意思表示。本人向民事行为相对人作出否认表示的,无疑会否认代理权的效力;同时,本人向代理人作出否认表示为相对人明知的,也应产生否认效力;
最后,若本人不知相对人具体身份,应向一定范围内的公众作出否认的意思表示以否认代理权的效力。
四、
授权不明及其责任
授权不明是指对于代理范围、代理期限、代理人数量、代理人职责等内容未进行明确的授权。授权不明的认定涉及对本人意思表示的解释,依据授权书记载的文字、代理人地位、代理事项的性质等要素仍不能明确本人授权内容的,属于授权不明。
就授权不明的认定,特别需要指出两点:一是空白授权应认定为授权不明。本人向代理人出具的授权书无任何具体内容,仅包含本人签字、盖章的,不宜认定为全部授权或完全未授权,否则对本人或第三人过于不利。
二是代理人误解本人清晰的口头授权的,应认定为授权不明。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发生误解与否,第三人并不知情,故内部授权产生的不利益不应归于第三人,这种处理符合责任自负原理,也符合鼓励书面授权的立法取向。
就授权不明的责任承担而言,《民法通则》规定代理人与被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民法典》未予采纳。一方面,被代理人就授权不明的过错程度更重,代理人不应承担过重的责任;
另一方面,代理人承担全部责任,会导致代理行为实质被宣告无效,与授权不明的性质不符,危及交易安全与秩序。具体而言,构成有权代理或表见代理的,应由被代理人承担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
构成狭义无权代理的,相对人有权请求代理人对自己承担责任。
五、
结语
授权行为具有单方性、独立性和无因性。委托合同不等同于代理关系。授权不明的情形下需要对行为人的意思表示进行探知,空白授权、口头授权情形下代理人发生误解的宜认定为授权不明。
授权不明的法律效果,应根据其构成有权代理、狭义无权代理或表见代理来区分认定。
近几年随着对“两卡”犯罪的持续严厉打击,“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这个本来对普通大众比较陌生的罪名,变得越来越熟悉起来。那么何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规定可知该罪的帮助行为,也即犯罪行为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行为,情节严重的。由刑法规定可知,“帮信罪”中指的帮
判断某产品质量是否合格,依据的是有关法律的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关于对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能否给予治安处罚的请示》的复函国法秘函〔2005〕256号安徽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你办《关于对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能否给予治安处罚的请示》(皖府法〔2005〕44号)收悉。经研究,并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意见,现复函如下: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犯公民合法权
债权人的代位追偿权,就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权利的权利。我国第七十三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代位权的发生须具备以下条件:1、债务人之间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存在;2、债务人享有对第三人的到期的债权;3、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4、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的行为使其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有不能实现的危险,
借贷中的利滚利是什么意思?利滚利就是复利的意思,复利的计算是对本金及其产生的利息一并计算,也就是利上有利。复利计算的特点是:把上期末的本利和作为下一期的本金,在计算时每一期本金的数额是不同的。复利现值是指在计算复利的情况下,要达到未来某一特定的资金金额,现今必须投入的本金。 所谓复利也称利上加利,是指一笔存款或者投资获得回报之后,再连本带利进行新一轮投资的方法。复利终值是指本金在约定的期限内获得利
【出处】《法商研究》2011年第1期(总第141期)【摘要】建立和完善财产申报制度,解决其与隐私权保护之间的冲突问题,并非单纯以隐私权的限制为代价,对隐私权的限制亦有限度。我国的财产申报制度不能一味强调对公职人员隐私权的限制而忽视必要的保护。必须在制度上充分考虑隐私权保护的需要,对财产申报制度设定合理的界限:在申报主体范围上,应以职位与公众有密切关联的公共官员”为限;在财产申报内容上,应以个人与外
什么是民法中的事实行为事实行为,是指行为人不具有设立、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意图,但依照法律的规定能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1、事实行为完全不以意思表示为其必备要素,而民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必备要素;2、事实行为依法律规定直接产生法律后果,民事行为依据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的内容而发生效力;3、事实行为只有在行为人的客观行为符合法定构成要件时才发生法律规定的效果,民事行为的本质在于意思表示,而不在于事实
1、分解收入。即编造假姓名领取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等收入。2、计税收入不完整。工资外补贴、津贴、分红、年终奖金和发放实物、有价证券、代金券、福利等不折算金额并入工资、薪金所得纳税。3、.个人消费支出由企业报销而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纳税。4、取得的隐蔽性收入或从多处取得收入,不申报纳税。5、擅自提高费用扣除标准,缩小税基。6、适用税目或计税依据错误。7、按工资、薪金收入总额的一定比例计算的住房费用或
其外沿必须高于建筑外地坪“散水”指的是房屋的外墙外侧,灌以沥青玛蹄脂,用不透水材料作出一定宽度,宽度多在一米上下,可以延长建筑物的寿命,带有向外倾斜的带状保护带。湿陷性黄土地区,若必须设明沟,也可用卵石或砖铺砌,并且防止屋檐的滴水冲刷外墙四周地面的土壤;其作用是不让墙根处积水,以便排水。明沟最好用混凝土做成,故称“散水”。就是房屋等建筑物周围用砖石或混凝土铺成的保护层。设置散水的目的是为了使建筑物
一、民法典无过错责任的侵权行为有哪些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监护人承担无过错责任。2、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致人损害的,用人单位承担无过错责任。3、提供个人劳务一方因劳务致人损害的,接受劳务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4、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和销售者承担的不真正连带责任,为无过错责任。销售者具有过错的,承担最终责任;销售者无过错的,生产者承担最终责任。
代理合同中的代理费用及支付办法有哪些代理合同中的代理费用及支付办法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二条 【代理的效力】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第一百六十三条 【代理的类型】代理包括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委托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第一百六十四条 【代理人不当行为的法
1、自然犯和法定犯的是刑法理论的一个基本分类。2、A《刑法学》(二)观点认为对于自然犯与法定犯基本上可以从与伦理道德的关系上进行区分,即自然犯是指在侵害或者威胁法益的同时明显违反伦理道德的传统型犯罪,如强奸、杀人、放火等。法定犯是指侵害或者威胁法益但没有明显违反伦理道德的现代型犯罪。正因为如此,自然犯的危害性容易被一般人认识(不借助法律便可认识),法定犯的危害性则难以被一般人认识(通常需要借助法律
无权代理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吗 无权代理属于效力未定行为,又称为可追认的行为,可以通过当事人的追认而有效。《合同法》第48条对此有明确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
对欺诈消费者的认定,既要遵循民法上欺诈的构成要件,又要秉持保护消费者的基本立场。具体应当符合以下要件:第一,经营者具有主观故意;第二,经营者具有欺诈的客观行为;第三,经营者的欺诈行为和消费者的购买意思表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实行行为的类型化是指的实行行为的分类。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行为以是否犯罪既遂为标准分为三类: 一是结果犯,就是发生了刑法规定的危害结果才构成犯罪的行为,如过失犯罪一定是以造成了重伤以上的结果为犯罪的行为; 二是行为犯;如,实施了犯罪行为即为犯罪既遂; 三是危害犯,如,犯放火罪,达到了危险的程度即是犯罪既遂。
商品“三包”有什么时间限定所谓三包指的是销售者,修理者和生产者对销售出的商品承受修理,更换和退货的职责。根据国家关于新三包的限定,部分商品实施三包的时间限定如下:1.产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能够选择退货,换货或修理。退货时,销售者应当按发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2.产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选择换货或修理。换货时,销售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
一、民法典民事责任中的无过错责任如何认定第一,无过错责任适用于损害后果的发生为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所导致的场合。在无过错责任中,任何一方当事人在主观中并不存在故意或者过失,这是适用该责任的前提,如果可归责于任何一方当事人的事由就属于过错责任。第二,无过错责任是与过错责任相并列的责任形式,当然并不意味着对等,从法制发展进程看,该责任又可称为过错责任的补充,是否承担责任由法律特别规定,在大陆法系国家,
最高法判例:因风险代理合同中的一句话,律师费丢了一大半…问题1:风险代理法律服务合同中”若甲方擅自撤回起诉,或私下和解,视为涉案总标的已全部追回,甲方应承担一切责任,并按合同约定全额支付代理费”这一条款无效?问题2:风险代理法律服务合同中,对于甲方擅自解约,私自撤回起诉,私下和解,如何约定甲方的责任才是有效的?▌裁判规则1、在委托代理合同关系中,委托人自身的权利是代理人合法行使代理权的基础,代理人
一、民法典关于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的规定是什么民法典规定,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包括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权代理行为等。二、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
一、民法典侵权责任中的赔偿怎样计算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人身损害赔偿范围】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