龚某某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起诉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经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思,龚某某在支付房屋尾款后可要求对方配合办理过户手续。
调解生效后,龚某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2017年8月24日,浦东法院执行局两名法官就本案的具体执行事宜约谈申请执行人龚某某。
龚某某向执行法官提出房屋过户所产生的相关税费应由被告承担,执行法官联系被告及其律师,后者表示根据购房合同约定,过户费应由原告承担。
龚某某随即表示自己无法承担过户税费,并要求法官立即办理房屋过户。执行法官告知龚某某,若对税费承担有异议,可先行垫付,再就该笔费用另行起诉至法院。
龚某某见执行法官不能满足其要求,遂情绪失控,在调解室内采取锁门、堵门的方式限制法官行动,并动手撕扯两名法官衣服、踩踏法官双脚,致一名法官身体多处软组织损伤。
处理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三款规定,人民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龚某某在执行法官与其谈话时限制法官人身自由,殴打法官暴力抗法的行为,已违反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严重损害法官权益,法院依法对龚某某作出司法拘留十五日的决定。
龚某某被羁押期间,深刻反省了自己行为的错误,愿意悔改,法院考虑其存在需要照顾子女的特殊情况,对其提前解除司法拘留。
典型意义
执行工作的特性决定了执行法官身负的人身安全风险较高,保障执行法官的人身、财产安全是解决执行难的有力后盾。
本案当事人罔顾法院司法权威,殴打法官的行为不仅是对法官个人权益的侵害,也是对法庭秩序的妨害,其行为已严重妨碍了正常的司法活动,法院对其作出的司法拘留决定符合法律规定。
在拘留期间,侵害人深刻认识到其行为的危害性,受侵法官对其也表示谅解,且考虑到其需要照顾子女的特殊情况,法院在对其拘留一段时间后结束了拘留决定的执行,既有效惩治了侵害法官权益、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也兼顾了法理与情理,具有较好的教育意义。
(法 保)
民诉法新解释第395条第2款明确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这是根据新民诉法第204条关于再审申请期限的规定而作出的解释,明确民事案件逾期申请再审的司法处理方式。然而,如果原裁判确有错误且当事人要求纠正的,那么接下来当事人该怎么办?是向党政机关信访还是向检察机关申请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抑或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诉”(信访)?还有,对行政、刑事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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