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限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息金,即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借贷利率的两倍计量迟延履行的息金。
【计量公式】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借贷年利率÷360×天数(天数算头不算尾)×现值×2倍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29条之限定:“被执路人未按裁判、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息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93、294条进一步明确:被执路人迟延履行的,迟延履行期间的息金自裁判、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期满的次日起计量。
民诉法解释对诉讼代理人的范围是如何规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范围如下:(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委托代理人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三)当事人所在社区
民诉法242条的内容如下:《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
龚某某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起诉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经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思,龚某某在支付房屋尾款后可要求对方配合办理过户手续。调解生效后,龚某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2017年8月24日,浦东法院执行局两名法官就本案的具体执行事宜约谈申请执行人龚某某。龚某某向执行法官提出房屋过户所产生的相关税费应由被告承担,执行法官联系被告及其律师,后者表示根据购房合同约定,过户费应由原告承担。龚某某随即表示
法律分析:民事诉讼证据的认定原则: 1、客观性。指作为民事证据的事实材料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也就是说,作为证据事实,它不以任何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它以真实而非虚无的、客观而非想象的面目出现于客观世界,且能够为人所认识和理解。 2、关联性。指民事证据必须与案件的待证事实之间有内在的联系。也就是说,只有对于认定要件事实有帮助的事实材料才有法律意义。这种事实材料所表现出来的关联性一般以两种形式表现出来:
执行费是400000x1.5%=6000元。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依法收取申请执行费。执行案件在立案受理时,执行法院一律不向申请执行人预收申请执行费。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四条,执行费按下列标准交纳:1.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 2.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
民诉法十八条规定的重大涉外案件包括哪些《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涉外案件,包括争议标的额大的案件、案情复杂的案件,或者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等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民诉法新解释第395条第2款明确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这是根据新民诉法第204条关于再审申请期限的规定而作出的解释,明确民事案件逾期申请再审的司法处理方式。然而,如果原裁判确有错误且当事人要求纠正的,那么接下来当事人该怎么办?是向党政机关信访还是向检察机关申请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抑或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诉”(信访)?还有,对行政、刑事生
无讼按:案外人的实体权利救济是执行异议之诉的制度设计起点。但现行制度框架下,基于类似目标已经衍生出第三人撤销之诉、案外人申请再审、执行异议之诉等多个路径,导致实务中经常出现路径选择的困难。《民诉法》第227条规定的“与原判决、裁定是否有关”,是案外人申请再审与执行异议之诉的分野,但如何判断“是否相关”,困扰实务界已久。作者通过对司法态度变迁的敏锐把握,提出了相对清晰的判断标准,有助于括定制度界限,
我国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提出的执行异议之诉的受理条件:执行异议之诉必须在执行过程中,即在执行程序开始后、针对执行标的的强制执行程序终结前提起;案外人、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必须经过执行异议审查的前置程序,即执行法院已经作出执行异议审查的裁定,案外人或申请执行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
【案情】甲与供货商乙达成了购货事宜,甲向乙支付了定金40000元。甲乙双方未对合同履行地及合同争议管辖进行约定。后因乙方违约,甲方书面告知乙方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返还定金,乙方置之不理。现甲拟到法院起诉,甲的住所地为A地,乙的住所地为B地,甲乙双方未约定合同履行地,那么A地法院是否有管辖权?【争议】第一种观点认为A地法院有管辖权。理由如下:甲乙双方未约定管辖,应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选择管辖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的规定,法院应将犯罪嫌疑线索、材料移送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查处。但根据民事法律规范判断,当事人之间构成民事法律关系,且不影响民事案件审理的,民事案件可继续审理。2、审理中发现涉嫌犯罪,且该刑事犯罪嫌疑案件确认的事实将直接影响民事纠纷案件的性质、效力、责任承担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
民诉法关于移送公安机关的规定是:第一,审理中发现涉嫌犯罪,且该刑事犯罪嫌疑案件确认的事实将直接影响民事纠纷案件的性质、效力、责任承担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五款的规定,法院应裁定中止审理,将犯罪线索移送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等待刑事程序终结后再恢复审理。第二,审理中发现涉嫌犯罪,且不构成民事责任承担的,作为民事被告的单位没有过错,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法院应全案移送。【法律依据】《民事
《解释》第九十九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确定当事人的举证期限。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人民法院确定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申请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证据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解释》规定人民法院确定
民诉法解释对重复起诉的规定依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247条,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1、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2、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3、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一)“当事人”的范围1、通常的当事人,即原告、被告;2、诉讼参加人,包括有独立请求权的
一、民诉法关于侵权行为地如何规定的1、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而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2、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 侵权诉讼管辖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 民事诉讼法
一、民诉法关于反诉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第五十九条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第一百四十条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
民诉法第209条内涵丰富,涉及当事人诉讼权利、审判监督与检察监督的关系以及检察监督权的行使等诸方面问题。司法实务中,应结合最高人民检察院2013年11月发布实施的《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下称《规则》)对其理解和适用。一、基本精神民诉法第209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即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两倍计算迟延履行的利息。
第119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村委会、村委会、居委会的证明。(一)“下落不明”是公告送达的前提和唯一条件(二)“下落不明”是被告在某一时段或诉讼节点期间“去向不明”,因路途遥远,户口也没有迁移,公告送达:被告的户口所在地,被告的父母或亡或傻,也是一问三不知,亦可认定被告下落不明。但离婚案件。这种情形怎么办。此种情况。人民法院就可认定被告的下落不明、村主任等证人;经人民法院调查被告的父母也是一问三不知(大多数情况下明知但不告诉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