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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三款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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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三款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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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限定的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犯罪做法后,都有权进行报案或者投诉。  相关法条: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投诉。

  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投诉,都应当接受。

对于不隶属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置,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投诉人;对于不隶属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犯罪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适用第三款限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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