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是什么,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

问题描述

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是什么,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
1个回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正)第五十条: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第五十一条: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

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第五十二条: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

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

对诉讼标的没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扩展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释义】这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在人民法院作出裁判前,当事人有权通过互相协商,达成解决争议的和解协议,以终结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释义】反诉是指在一个已经开始的民事诉讼(诉讼法上称为本诉)程序中,本诉的被告以本诉原告为被告,向受诉法院提出的与本诉有牵连的独立的反请求。

该权利亦是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的重要体现,是本诉被告所享有的重要权利,是保障本诉被告人民事权益的一项重要制度。

相关问题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