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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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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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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本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凭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或者有关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

附:《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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