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一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暂扣三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罚款;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千元罚款。
一年内有前款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被处罚再次以上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释义】本条是对饮酒后或醉酒后驾驶机车行为的处罚规定。
在公共交通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是一项需要人的注意力高度集中、四肢协调配合良好的活动,特别是在交通日益发达、机动车数量成倍增长的今天,更是如此。
饮酒后人的身体会产生一系列的生理反应,身体中与酒精含量相关的物质达到一定数量会导致注意力的分散、无法集中,身体协调能力下降,超过一定数量,达到醉酒程度,则会产生神志恍惚、无法控制四肢动作的情况。
、人在这种情况下驾驶机动车会对他人生命财产安全构成什么样的威胁,产生什么样的后果,是可想而知的。因此,本条法律对饮酒后驾车、醉酒后驾车分别规定了较为严厉和严厉的处罚措施。
只要酒后驾车,虽然神志还清醒,也要一律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并处暂扣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还驾驶机动车的,除了要约束其至酒醒,还要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同时还要暂扣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
对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驾驶人员,如果他在工作时喝酒,如果他喝醉了还驾驶营运机动车辆,本条在第二款规定了较一般饮酒后驾车、醉酒后驾车更为严厉的处罚。
因为营运车辆面对的是社会公众,搭乘众多顾客,直接威胁公众的人身安全,必须严厉惩处。所以本条对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分别规定了饮酒后驾车、醉酒后驾车处罚的最高上限:五百元罚款,并处暂扣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驾驶证;十五日以下拘留和二千元罚款,并处暂扣六个月驾驶证。
当然,机动车驾驶人究竟是否饮了酒,是否醉酒,不以任何人声明或指认为准,而要用证据说话。所幸科学的进步,已经有条件为我们提供检测驾驶人是否饮酒、醉酒的仪器,要用它提供的数据来说话。
公安机关也应当明确规定认定饮酒、醉酒的数据标准,并予以公示,以便执法对象监督。
本条在最后一款规定,如果驾驶人在一年内有前两款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被处罚两次以上的,则要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对这种多次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给予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和取消其五年内的驾驶营运机动车资格的严厉处罚是很有必要的,因为这说明行为人不是偶犯,而是屡教不改,只有给予严厉处罚,才能最大限度防止在道路上通行的公众的安全受到威胁。
第九十二条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有前两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 运输单位的车辆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
第九十八条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书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依照规定投保后,并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二倍罚款。 依照前款缴纳的罚款全部纳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释义】本条是对未按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强制措施和处罚规定。 机动车上路行驶是一种可能会对周围环境造成高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
第九十四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实施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超过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费用的,退还多收取的费用,并由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进行检验,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所收检验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并依法撤销其检验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释义】本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2.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
第九十五条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释义】本条
第九十六条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或者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当事人提供相应的合法证明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释义】本条是对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
无证驾驶摩托车,被交警扣车后,按规定接受处罚,就可以取回车子。无证驾驶机动车,按法律规定处罚如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无证驾驶和被视为无证驾驶的可能有以下十种情形:1、没有驾驶证的;2、未经考试,非法取得驾驶证的;3、驾驶证被注销、吊销的;4、不符合驾驶条
第八十六条任何单位不得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款指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以罚款数额作为考核交通警察的标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超越法律、法规规定的指令,有权拒绝执行,并同时向上级机关报告。 【释义】本条是关于任何单位不得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下达罚款指标,以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有权拒绝执行不合法指令的规定。 一、任何单位
第九十三条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 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梅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因采取不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 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明显标志。在公路上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并应当依照公路法的规定执行。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应当经公安机关
构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释义】本条是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和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处罚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行人、乘车人以及其他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因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过失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故。从这个对于交通事故的定义里,我们可以看出,构成交通事故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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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2、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九条【交通限制的提前公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 条文注释 本条规定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采取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限制交通的措施。“限制通行”,是指根据不同的情况,
机动车行驶人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做法处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后,经依法裁决变换或者撤销原处罚决定的,相应记分分值予以变换或者撤销。机动车行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其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行驶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到机动车行驶证核发地或者违法做法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加为期七搜索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机动车行驶人参加学习后,车辆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