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释义】本条是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和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处罚规定。
交通事故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行人、乘车人以及其他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因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过失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故。
从这个对于交通事故的定义里,我们可以看出,构成交通事故必须具备四个条件:首先是事件发生的地点必须是在道路上,在农村土路或场院、机关大院、校园里发生的车辆事故还不构成交通事故。
其次,发生的事件必须是进行与交通有关的活动,如果在道路上车辆里发生的抢劫、诈骗等行为,虽然是在道路上发生的,但并非是进行与交通有关的活动,则按照一般治安案件处理。
三是行为人主观上要有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过错,如果行为人没有违章行为,一切行动都遵守了交通法规,主观上没有过错,在这种情况下出现的事故,应该算交通意外。
如正常驾驶的机动车被山上滚下的巨石砸坏造成的事故。四是违章行为造成了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现实后果。如果发生了交通违章行为甚至是严重的交通违章行为,但还没有造成实际的损害后果,则还不构成交通事故。
根据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程度和数额,交通事故分为轻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具体标准是由公安部制定的。
1991年12月公安部公布了修订后的道路交通事故等级划分标准。规定轻微事故,是指一次造成轻伤1—2人,或者财产损失机动车事故不足1000元,非机动车事故不足200元的事故。
一般事故,是指一次造成重伤1—2人,或者轻伤3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不足3万元的事故。重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1—2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财产损失3万元以上不足6万元的事故。
特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1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同时重伤8人以上,或者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6万元以上的事故。
在事故统计中和判断标准上,死亡是以事故发生后7天内死亡的为限;重伤、轻伤分别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公安部发布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执行;财产损失,是指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财产直接损失折款,不含现场抢救(险)、人身伤亡善后处理的费用,也不含停工、停产;停业等所造成的财产间接损失。
但事故处理中的死亡不以事故发生后7天内死亡的为限;重伤、轻伤同样按上述标准确定;财产损失还应包括现场抢救(险)、人身伤亡善后处理的费用,但不包括停工、停产、停业等所造成的财产间接损失。
本条规定,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说的是交通事故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一是要有上述标准的重大交通事故或特大交通事故发生,即一次造成死亡1—2人或重伤3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3万元以上。
二是行为人对重大或特大交通事故负有相应责任,即行为人主观上要有过错。
重大或特大交通事故虽然发生了,但行为人不一定负有责任,因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认定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
当事人有违章行为,其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有因果关系的,应当负交通事故责任。当事人没有违章行为或者虽有违章行为,但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没有因果关系的,不负交通事故责任。
交通事故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一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有违章行为的一方应当负全部责任,其他方不负交通事故责任。
两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大的一方负主要责任,另一方负次要责任;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基本相当的,两方负同等责任。
三方以上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根据各自的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大小划分责任。当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
当事人一方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当事人各方有条件报案而均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同等责任。
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应当负主要责任,非机动车、行人一方负次要责任。除此以外,追究交通事故肇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还需要行为人违反交通管理法规的行为直接导致了有相应的危害后果,即由于行为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法律之所以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可能要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就是因为交通运输涉及的是众多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必须要严肃对待。
虽然重大事故的肇事者主观上也并不希望发生这样的惨剧,但他们由于严重疏忽或过于自信自己的技术而违章,进而导致了悲剧的发生,对这种严重危害社会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必须进行严厉的惩罚,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对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还规定了更加严厉的处罚,那是因为较之一般的交通肇事,交通肇事后逃逸的社会危害更为严重,性质和影响更为恶劣。
这种行为就是指造成交通事故后,非但不保护好现场,及时抢救伤员,承担起应负的责任,反而为躲避责任,趁人不备或无力阻止,想方设法逃之天天。
这种行为突破了做人应有的起码的社会道德底线。所以法律对凡是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的,不论造成后果是否严重,都规定了追究刑事责任的处罚。
这里“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一般是指行为人多次违反交通运输法律法规,造成重大事故;或是造成了极为严重的危害结果;或是为逃避责任伪造事故现场、收买证人做伪证等,对有诸如此类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法律都规定了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事处罚;对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则规定了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更为严厉的处罚。
对上述严重交通违法行为,除追究违法者的刑事责任外,还要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对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还规定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因为违法者的行为已使他彻底丧失了社会信用。
这里还需要指出的是,有些人交通肇事后,为了逃避责任,将事故受伤人拉至无人处抛弃甚至杀人灾口,这种行为就不仅仅是交通肇事后逃逸,而且构成故意杀人罪了,因为行为人放任或追求受伤人死亡的后果发生。
这将受到法律更为严厉的处罚,希望交通肇事者不要鬼迷心窍,走上这样一条黄泉不归路。另有一种情况,行为人以制造交通事故为手段,达到对特定人进行伤害或杀害的目的,则不能以交通肇事罪追究责任,而应追究行为人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
还有一种情况,行为人以机动车为工具,在公众场所或重要地点对不特定人群,故意制造交通事故,造成社会影响,达到报复社会的目的,这种情况也不应以交通肇事罪论处,而应追究行为人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罪行。
第一百零七条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予以警告、二百元以下罚款,交通警察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行政处罚的依据、处罚内容、时间、地点以及处罚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释义】本条是关于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以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的规定。 本条规定有两个内容: 一、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情形仅
第一百一十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当场出具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到公安机关交通部门接受处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被扣留的车辆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 逾期不来接受处理,并且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释义】本条是关于扣留机动车、非机动车的规定。 本条规定有三个内容: 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
第九十一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暂扣三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罚款;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六个月
第九十二条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有前两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 运输单位的车辆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
第九十八条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书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依照规定投保后,并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二倍罚款。 依照前款缴纳的罚款全部纳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释义】本条是对未按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强制措施和处罚规定。 机动车上路行驶是一种可能会对周围环境造成高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
第九十四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实施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超过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费用的,退还多收取的费用,并由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进行检验,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所收检验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并依法撤销其检验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释义】本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2.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
第九十五条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释义】本条
第九十六条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或者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当事人提供相应的合法证明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释义】本条是对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
第八十六条任何单位不得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款指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以罚款数额作为考核交通警察的标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超越法律、法规规定的指令,有权拒绝执行,并同时向上级机关报告。 【释义】本条是关于任何单位不得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下达罚款指标,以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有权拒绝执行不合法指令的规定。 一、任何单位
保险法释义第五百七十三条是怎样的保险公司对每一危险单位,即对一次保险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范围所承担的责任,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10%;超过的部分应当办理再保险。保险公司对危险单位的划分应当符合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本条是对每一危险单位的风险管理的规定。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来自不同方面,对每一危险单位所形成的风险加以管理是一个关键的环节。对于危险单位这个概念,在本条中是指一次保
第三十九条【交通限制的提前公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 条文注释 本条规定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采取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限制交通的措施。“限制通行”,是指根据不同的情况,
第九十三条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 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梅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因采取不正
无证驾驶摩托车,被交警扣车后,按规定接受处罚,就可以取回车子。无证驾驶机动车,按法律规定处罚如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无证驾驶和被视为无证驾驶的可能有以下十种情形:1、没有驾驶证的;2、未经考试,非法取得驾驶证的;3、驾驶证被注销、吊销的;4、不符合驾驶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 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明显标志。在公路上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并应当依照公路法的规定执行。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应当经公安机关
《刑法》第一百零二条 【背叛国家罪】勾结外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关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四条“学龄前儿童以及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疾病患者、智力障碍者在道路上通行,应当由其监护人、监护人委托的人或者对其负有管理、保护职责的人带领。”的相关解析。解析:《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四条所指需要人带领,是因为“学龄前儿童以及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疾病患者、智力障碍者”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民法通则》第十七规定,无民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