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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2款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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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2款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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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2款是什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内容是: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这就是关于您问题的相关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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