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案情简介李某一与王女士系夫妻关系,二人婚内生育三子女,分别为李某二、李某三、李某四。李某一于2000年过世。
李某四系本案委托人。2010年,王女士使用自己和李某一的工龄参与房改,购置涉案房屋,房屋登记于王女士个人名下。2019年,王女士出售涉案房屋。
办案经过李某四找到我们时,一审法院已经出具相应判决。因李某四原委托的律师在原审中表现较为“消极”,所以李某四在找到我们时,亦处于比较消极状态,对“律师”不甚信任。
与李某四初次面谈时,律师为李某四详细推算了工龄对应的财产价值,为李某四一一讲授推算过程中每一步骤的法律及事实依据,并告知李某四二审的艰难性,劝解李某四慎重考虑。
面谈后当晚,李某四联系律师表示只信任律师一人,希望能与律师建立委托关系,即使法院仍旧维持原判,李某四也希望能够让律师替他讲出案件的法理与情理。
律师接受委托时,距上诉期截止不满3天。律师通过大量法律检索,检索出对应法院关于同一争议焦点的生效有利判决,并以该判决所披露的计算方式为主,在上诉状中以“同案应同判”为主要观点,阐明李某四主张,指出一审法院错误的计算方式。
二审开庭时,律师仍以该法院生效判决中载明的计算方式,坚持“同案应同判”的主要法律观点,并从被继承人生前的照料情况,王女士及李某二的恶劣行为等,为当事人积极争取权益。
案件结果虽然中级法院驳回了李先生的上诉请求,但本案过后,中级法院就本案及辖区内基层法院开办内部培训会,并出具“指导意见”,明确该数值主要考量因素在于购房时间(“指导意见”中以两年差值举例),如房屋购买时间与继承分割时间相距在两年内,或者市值与成本价差距不大,则以成本价计算购房时房屋市值;
如时间或者价格差距较大,为不过分夸大工龄价值,则以房屋购买时市值计算购房时房屋市值(购房时房屋市值可由法院酌定)。
家理律说本案虽然并未争取到改判结果,但是无论是对于当事人来说还是对于法院来说都有积极意义。
对于当事人来说,李某四委托前极度不信任律师工作,认为律师属于“骗钱”职业。家理律师通过日常工作,庭审表现等让李某四对律师职业有了非常大的好转印象,并称“让我两年的压抑豁然开朗,终于看到了什么是公平正义的维护者”。
对于法院来说,本案主要争议焦点在于已故配偶工龄对应的财产价值应当如何计算。虽然《北京高院关于审理继承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曾在2018年对该问题进行解答,但北京高院披露的计算公式中购买公房时房屋市值究竟是以市场价计算还是成本价计算一直存在争议。
本案中,律师所依据的法院生效判决系以房屋成本价计算,该生效判决中的基本事实与本案类似,但本案原审还是二审法院采取的计算方式与该生效判决完全不同。
本案二审判决后,律师联系法官与法官探讨判决依据,法官告知律师,本案判决前,基于律师提出的应当同案同判观点,中院曾对该问题多次组织内部会议探讨。
中院内部亦有两种不同意见,一种以房屋市场价计算即本案作出的依据,一种以房屋成本价计算即本案上诉依据的生效判决载明的计算方式。
经过法院多次内部会议后,中院最终形成统一意见,即该数值主要考量因素在于购房时间,如房屋购买时与继承分割时间相距不远,或者市值与成本价差距不大,则以成本价计算购房时房屋市值;
如时间或者价格差距较大,为不过分夸大工龄价值,则以房屋购买时市值计算购房时房屋市值。
案外说法律师在代理案件时,不仅要注重案件结果,同时也要注重当事人的“体验感”。有些律师在代理时,可能认为案件标的额较小,或当事人胜诉几率较小,而对案件有所怠慢,但往往当事人在在意案件结果的同时,更在意律师能否在庭审或办理案件的过程中,真的尽全力去为他们争取利益,能否体会到律师的专业程度等等。
因此,律师在代理案件时,应当把每一个案件都当做“自己的事情”“自己的利益”,全心全意为当事人去争取利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2020年7月31日起试行 为统一法律适用,提升司法公信力,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就人民法院类案检索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本意见所称类案,是指与待决案件在基本事实、争议焦点、法律适用问题等方面具有相似性,且已经人民法院裁判生效的案件。 二、人民法院办理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进行类案检索: (一)拟提交专业(主审)法官会议或者审判委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为统一法律适用,提升司法公信力,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就人民法院类案检索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本意见所称类案,是指与待决案件在基本事实、争议焦点、法律适用问题等方面具有相似性,且已经人民法院裁判生效的案件。 二、人民法院办理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进行类案检索: (一)拟提交专业(主审)法官会议或者审判委员会讨论的;
类案同判的核心是“类”,即:两个案件如何才能被视为是同类案件,应当以什么样的标准来判断。建立类案标准,不能脱离类案同判的目的,否则类案标准将无法真正实现该司法政策的价值目标。 类案同判是指法官正在审理的案件,应当与其所在法院和上一级法院已经审结的或者其他具有指导意义的同类案件裁判尺度一致。 目前,各地讨论中有“类案同判”与“同案同判”两种说法,但二者存在明显差异。 第一,“同案同判”中的“同案”会
一、关于“同案同判”法律规定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2.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3.最高人民法院:统一法律适用工作实施办法(2021)二、“同案同判”的具体司法适用经过笔者查询裁判文书网,整理总结发现:1.再审案件,法院一般认为同案同判不是法定的再审理由,详见案例二。2.上诉案件,法院对认定同案同判有很高也有较高的要求,如果一审判决适用了“同案同判”,二
“同案同判”、“不同案不同判”是对公正裁判的一般要求,也是建立案例指导制度的直接目的所在。[27]“同案同判”体现正义的核心要义,但正义的内涵较为复杂,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更是要将正义的表现形式区分对待。当将主体差别考虑到个案中去时,有时候公平要求同样的法律关系做出相同的判决,而有时候则要求同样的法律关系做出不一样的判决。如前文所述,对于不同的商事主体和民事主体赠与行为,在“有偿性”的判断上就存在较
最高人民法院统一法律适用工作实施办法为进一步规范最高人民法院统一法律适用工作,确保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维护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统一法律适用工作,包括起草制定司法解释或其他规范性文件、发布案例、落实类案检索制度、召开专业法官会议讨论案件等推进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各项工作。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以下简称审委会)负责最高人民法院统
(2)权力的无意识不稳定性 权力的无意识不稳定性主要表现在心理定量因素的差异性和心理变量的不稳定性两个方面。①心理定量因素的差异性 有意识的滥用权力,造成法律规范不统一适用的情形很少。像李昌奎杀人案中没有哪个法官在滥用权力,然而实际上却出现了“同案不同判”与“同院同案不同判”的现象,根源在于法官的认知心理。每个法官在认知上都有所不同,“大多数法官从来都很少了解自己。而这
2.1.1.2 法官对大前提的认识具有不确定性 从大前提的角度来讲,我们推定法律规范这个大前提是确定的。但是法官具有主观能动性,法官在认识法律规范时可能会不同,或者说选择适用哪个法律规范会有不同。李昌奎杀人案就体现了法官对大前提的不同选择,从而导致了判决结果的不同。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后的认定以及二审法院在审理中注意到的自首等情节就是最好的证明3。通过对比一审二审的判决
摘要 本文从李昌奎杀人案切入,研究我国法律规范适用所存在的同案不同判、同院同案不同判等现象,分析其原因,进而探求法律规范统一适用的对策。 本文认为,之所以导致上述现象,原因在于法官、法院与环境条件三个方面。在法官方面,本文主要从技术主体及技术方式两方面予以分析。前者为法官拥有的自由裁量权具有局限性,这主要表现在权力的主观不稳定性和权力的无意识不稳定性两个方面,其中权力的
2.3 外部环境条件之原因:审判环境之干扰 以上我们从法官、法院两个角度分析了影响法律规范统一适用的原因,接下来我们从外部环境条件因素来分析影响法官统一适用法律规范的原因。环境条件性因素是具体的和可感知的因素,是相对于制度这个宏观因素而讲的,如果制度起不到使法律规范统一适用的作用,那么各个环境条件性因素对法律规范的统一适用就会起反向的作用。环境条件因素指一个案件从起诉到最终尘埃落定这
商场不能搜身,只有警察有这个权利。至于确实有盗窃行为,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会有行政处罚,还要赔偿。
缓刑是指对触犯刑律,依法被确认已构成犯罪、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人,暂不执行所判处的刑罚,由特定的考察机构在一定的考验期限内对罪犯进行考察,并根据罪犯在考验期间内的表现,依法决定是否适用具体刑罚的一种制度。 缓刑是一种附条件的不执行。 我国刑法中的缓执行制度,是附有一定条件的暂缓执行刑罚或不执行原判刑罚的一种制度,即指人民法院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认为暂不执行
【法律分析】 对于法官的枉法裁判行为,如果当事人不服的,可向纪委投诉,也可向人民检察院举报,如果是人民法院的一审裁判的,当事人是可以提起上诉的。如何认定法官枉法裁判:故意违背事实的行为。故意违背法律的行为。 在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的行为,必然导致枉法裁判。对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仍然确有错误的,如果案件是依照第一审程序审判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应
律师解答同案不同判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根据法律规定,如果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或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第二百五十三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
如果是女方已满十四周岁,且是自愿的,不构成犯罪。反之如果不满14岁的,不管是不是自愿的,都构成强奸罪。《刑法》第三百零一条 【聚众淫乱罪】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类案检索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湘高法发[2020]29号 近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向全省法院印发《关于类案检索的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从类案检索启动、检索范围、检索方法、结果应用、监督追责、配套保障6个方面规范类案检索工作,促进统一裁判标准,提高办案质效,提高司法公信力。 《意见》规定,类案是指与待决案件在基本事实、争
律师解答同案不同判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根据法律规定,如果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或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第二百五十三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
退赔首先要法院追缴回来赃款才能办,现在P2P案件已经加大了追赃和追责的范围以及力度,就是因为追赃困难重重,这个基本没有具体的时间点的,中晋的案件属于比较早了,但是涉案数额也不小,投资人只能耐心等待了,钱款追不回来也没有什么有效的办法。
通常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后的赔偿项目大致包含以下内容: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康复费、后续治疗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等;双方可首先就上述项目进行协商,协商不成可以提起民事诉讼。也可以不经过协商直接提起民事诉讼。更多复杂的交通事故赔偿法律纠纷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一、增加抚养费法官一般会怎么判?多余满足抚养费增加的条件的,可以适当上调。《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决定抚养费数额的客观因素可能会随时间的